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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利益,规范从业者行为,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电子商务向着健康安全、规范有序、管理高效、注重信用的方向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网络销售市场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珠宝(钻石)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含无线网络)等技术服务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珠宝(钻石)首饰商品网络营销和服务的行为(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以守法、公平、诚信等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公约为行业自律性公约。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员将自动加入本公约。倡议全行业电子商务(包括境外企业或组织)从业者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五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珠宝(钻石)电子商务,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七条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珠宝(钻石)电子商务的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发展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自觉履行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自律义务:
2珠宝(钻石)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禁止发布以下信息:(1)虚假广告或对商品和服务做误导消费的表述;(2)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供求信息;(3)冒用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识;
1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必须提供并公布真实的企业资料,不得捏造、虚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不得夸大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能力,不得捏造、虚构各类评审等级,不得捏造、虚构与知名企业或机构等的合作;
3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营销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在实现或完成营销行为后,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交易信息及售后服务内容,并积极接受咨询、核实和投诉;
4自觉规范珠宝(钻石)电子商务商品的标价行为,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定价方式进行恶意竞争;
5珠宝(钻石)电子商务所发布的信息或服务,应详细注明商品的名称、材质、评价要素、级别、价格等信息,使用的证书必须是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授权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证书;
6禁止以折扣、优惠、团购等促销方式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7应严格管理会员的账号和密码,不将会员资料及其隐私提供给第三方;
8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禁止盗用他人商标、专利及、样式或款式、商品系列名称、产品个性化描述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9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努力提高其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泄露其商业秘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珠宝(钻石)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公约,并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签约单位应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注“本网站接受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监督”,其中从事B2B、B2C、F2C珠宝电子商务并属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员的珠宝(钻石)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标注:本网站提供所售商品的正式发票。
第十一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内以及消费者对违反公约行为的投诉,并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网上在线投诉。投诉电话为:010-58276084。网址为:wwwchinajewelercom。
第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向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举报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公约执行机构有权进行调查与调解,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也可主动监督检查公约成员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公约监督执行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曝光或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对本公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五条 本公约200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宝玉石首饰市场,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引导企业争创名牌,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规范我国珠宝玉石首饰从业者的行为。在国土资源部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是指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设计、加工、批发、零售、设备制造、首饰包装以及与珠宝玉石首饰有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总称。
第三条 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凡是中国宝玉石协会的会员将视为自动加入本公约。倡议全行业从业者自觉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和创造本行业自身良好环境。
第五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制定的各项规定,自觉履行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自律义务:
(1)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不虚假打折、不低价倾销、不搞恶性价格竞争,严格遵守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3)不采用任何方式、在任何地方做有损于本行业形象的行为,并支持、配合各地方本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
(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
(5)生产企业在加工生产的各个环节要加强管理,重视质量。做到商品质量与鉴定证书相符。凡是不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与鉴定证书不相符的产品,保证做到不出工厂(自销产品)。
(6)经销企业在购进商品时要严格把握商品的质量关,以及商品鉴定证书的质量关,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杜绝流通、上市销售。
(7)经销和加工企业在检测鉴定工作中自觉抵制假证书,并积极检举、揭发假证书制作者。在市场检查中如发现假证书,经销和加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8)检测鉴定机构要加强业务、技术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责任心,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9)检测鉴定机构应以国家颁布的各项标准为依据做好检测鉴定工作,自觉抵制某些经销、加工企业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提高产品鉴定证书的质量级别等手段招揽客户;在与经销、加工企业签订检测鉴定合作协议时,不得有影响检测鉴定机构独立与公正性,以及对检测鉴定质量等级有任何不正当要求的条款。发现有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错误鉴定证书,检测鉴定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 支持和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设计、生产及科研等领域的协作,鼓励开发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珠宝玉石首饰款式等,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并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行业内有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公约,任何其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 行业内企事业单位违反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或极坏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行业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处理,或交由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模范执行本公约的或在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的,给予表扬、通报表扬、优先推荐为“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放心示范店”及“优秀质检机构”等。并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推荐为免检产品。
第十八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接受行业内对违反公约行为的投诉以及消费者的投诉,并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
第十九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对本公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全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2009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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