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你好哦对于这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翡翠和钻石是不同的宝石,两者之间的价格差异也很大,所以无法直接回答“镶嵌翡翠戒指五分的钻石需要多少钱一克”的具体价格。
通常情况下,翡翠和钻石的价格都是根据它们的质量、产地、切工和供求关系等因素来决定的。所以,要得到比较准确的价格,需要进行以下步骤:
1 了解翡翠和钻石的特性和评价标准,例如,钻石的4C标准(切工、颜色、净度、克拉数),翡翠的颜色、质地、透明度等。
2 寻找信誉度较高、能够提供鉴定证书的珠宝店或鉴定机构,让专业人士对翡翠和钻石进行评估和鉴定。
3 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市场行情和自身需求,进行价格谈判和比较,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钻石和翡翠的价格都是按克拉计算的,不是按克计算的。而且,钻石价格还会受到切工、颜色、净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无法仅凭五分钻石的重量来确定其价格
公主方钻石镶嵌戒指每颗都要费用吗:
公主方钻石镶嵌戒指不是每颗都要费用。
钻石是指经过琢磨的金刚石,金刚石是一种天然矿物,是钻石的原石。简单地讲,钻石是在地球深部高压、高温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由碳元素组成的单质晶体。
2017年5月16日,苏富比拍卖行在瑞士日内瓦举行春季珠宝拍卖会,一对彩色梨形钻石耳坠以大约5740万美元、约合395亿元人民币的总价,创下拍卖史上的新纪录。这对梨形耳坠产自南非,除颜色不同,外形几乎一模一样,分别重约16克拉。其中,深粉色钻石名为“阿泰米斯”,拍出1550万美元(1067亿元人民币),另一颗钻石为深湖蓝色,名叫“阿波罗”,由于颜色比粉钻更罕见,价格是粉钻的两倍多。
12颗冰透随型戒面 5颗瓜青色冰种戒面 一般这样的红色的是尖晶石 加上碎钻若干
这种镶型的戒指一般都要比较个创意,因为本身戒面都属于小型戒面 说白了是单个戒面基本不能做为戒指来镶嵌的情况 那12颗戒面还是不错,照片上的表现来看有一些“冰糖粒“不过这是高冰种的表现特征 5颗瓜青基本没什么太大特色 颜色分布不均匀 款式上对于平时佩戴来说没什么问题 但是略缺乏新意
共17颗戒面我估价1500-1800 金重估计在3g市场价 陪石加钻加工费估价在600元左右
若是整体购买 估价在4000元上下
如果商场销售镶嵌了红宝石的黄金戒指,它的消费税率是多少?
应该是5%。
如果生产企业在出厂环节销售镶嵌了红宝石的黄金戒指,它的消费税率又是多少?
需要与非金银首饰区分开来,如果不能区分,那么就是10%,能区分的还是零售环节交税,生产环节不交。
如何准确区分这种同时含有金银和玉石的首饰的消费税率?
看相关法规,其中第一条的第二款内容已经作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95号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
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七、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X(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八、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十、对改变征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十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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