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品是否保价,由发件人自由选择,保价最高限额10000元,费率1%;
2、对已保价物品的损毁,按实际损毁(物品实际损毁的确定标准以物品到达地的当时市场的平均价计算)进行赔偿,对已保价物品的丢失,按申报价值赔偿,但最高都不超过投保金额;
3、没有投保的物品:申报价值1500元以下的若丢失,承运人按照申报价值进行赔偿;申报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若丢失承运人则只赔偿1500元;
4、对未保价物品的损毁,承运人依照其损毁程度按实际运费的3-5倍进行赔偿(如运单上所填写的申报价值低于实际运费的三倍,则按照申报价值赔偿)。
扩展资料:
我国法律对快递行业的货物运输无专门的规定,诉讼实践中,快递公司多主张本类纠纷应当适用邮政法中的相关规定。
即对于未保价的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情况,承运人按照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进行赔偿。并且,现在大部分的快递公司也多在其快递单的后面声明:对不保价邮件损毁的赔偿最高不超过3倍邮费。
需要说明的是,邮政法中该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家邮政企业,而其他的快递公司与客户的货物运输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因此,其他快递公司的丢件赔偿,不能参照该法最高不超过3倍运费的标准。
快递超过1000元的物品,保价费按照保额的千分之五收取,一般最高保额不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的快递公司不予受理。
寄件人寄递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在寄件时向顺丰公司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顺丰公司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对月结客户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实际损失。若已选择保价,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若出现部分毁损或灭失则按比例进行赔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虽然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但是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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