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交易法律法规

黄金交易法律法规,第1张

法律分析:黄金的统购原则是指黄金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任何没有得到人民银行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收购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的黄金都必须交售给人民银行。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1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产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采炼的黄金,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2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能私自销售和处理,从矿产和废料中回收的黄金也要交售给人民银行;3从国外进口的黄金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黄金,除了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加工贸易的黄金以外,都要交售给人民银行,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4个人出售的黄金必须卖给人民银行;5一切出土的无主黄金都为国家所有;6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黄金都应该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黄金的统销原则是指黄金的销售由人民银行进行统筹,需要使用黄金的单位只能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人民银行审批之后进行供应,境内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商的用金需求也由人民银行统一配售。由人民银行统一配售的黄金要专项使用,结余交回,不能转让或移作他用。对黄金经营的统一管理是指从事黄金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需要通过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和许可;黄金的经营单位不能擅自改变登记的业务范围。黄金质地的纪念币的发行和出口经营由人民银行办理,其它单位没有铸造和发行权力。黄金制品的出口由人民银行负责供应,珠宝商店、委托寄售商店不能收购黄金制品。《条例》还规定,携带黄金入境的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携带黄金出境,需要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黄金携带数量;将在境内购买的黄金饰品带出境要提供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个人出境允许携带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黄金作产品原料的数量不限,但出口含黄金量较高的产品,要经过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回收黄金不违法,走私黄金才违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走私黄金无论多少克,只要有走私黄金行为的,就可能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走私黄金是属于行为犯。

法律分析

如果确实不知是赃物而予收购的,没有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虽是不明知是赃物,但知道或应该知道是赃物而仍予收购的,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赃物的情况,主要包括收购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没有合理审查卖方合法持有卖方的票据等。黄金回收时的价格,通常根据宝贝的含金量、回收量来决定,大量货款通常通过银行转账,安全、实时。中小量货款有时也直接付现。消费者在黄金回收时,通常需要提供票据,如果是金条类的产品还需要出示对应的产品证书。在黄金回收时,应尽量选择信誉较好的黄金回收公司,以便做到实时、安全变现。每逢春节,市民总要添些金银细软作为收藏或馈赠之用,不过,遇到手头紧缺想黄金变现可并不容易,客户一定要去下单的银行或门店兑现,而且还得准备好齐全的相关票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金店回收黄金需要的手续:

1、回收黄金时顾客须携带:需要出售的黄金,发票,本人身份证;

黄金回收过程中一般通常是需要黄金购买发票的,其实发票的作用仅是能证明黄金的正规来源,当然还有对黄金的克重也是个很好的证明,和商家称重可以有个很好的对比,看看是否一致,就知道商家的称准不准了;当然回收过程中要尽量出示购买发票,这是给买卖双方一个保证。(不过,有些朋友的首饰可能买了几年,发票早已丢失,不用担心,没有发票并不影响黄金回收价格);

2、黄金首饰是很有价值的物品,为了避免是偷窃物品,行业要求在交易过程中签署保证书,并要求签名以声明物品来源是合法的。此声明严格保密,只要它是具有法律渊源的个人物品即可,因此请不必担心。

黄金回收的流程:报价-称重-检测纯度-复秤-确认价格-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黄金三包规定包修、包换、包赔。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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