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国黄金买了之后一般是不能退货的。通常只有出现了质量问题才能退货。如果用户在实体店购买了黄金想要退,这时最好询问店家,这样可以得到准确的答复。其实,为了避免后续出现退货比较麻烦的情况,用户在购买前就应该详细询问退货情况,为自己后续退货做好准备。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话,原则上是不会退货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周六福购买的黄金符合理由是可能退的。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购买的黄金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在7天内可以要求退货,但需要保证商品没有损坏,并且保持原样。如果消费者因为自身原因想要退货,需要与商家协商,并且在售货单上注明明示的退换期限。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退货,可能需要提供有关质量问题的证明。
请注意,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退货,可能需要提供有关质量问题的证明。如果您有更多相关问题,建议查阅周六福的退换货政策或者联系客服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购买黄金饰品不是定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国家规定不能退货的只是针对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的商品。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可以,买黄金按销售价退。购买黄金饰品不是定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由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商品,以及其他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另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退货执行销售时的价格。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人民网-网购享七天无理由退货 工商部门:买黄金按销售价退
-七天无理由退货
如果是非要退回的话,恐怕要损失一点手续费用,因为他们发票开了要缴税,黄金成色的鉴定也需要费用,黄金的买卖不像一般的商品买卖,你自己应该有个心里准备。
一、如果对方承诺了无条件退货就可以退,否则商家只有在有过错或者其他违约行为的时候才可以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否则就不能退。
二、还有没有质量问题,肯定是不能退的,你主张存在质量问题,就要负举证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只能说是卖给他,首饰类的东西一到顾客的手里就只能按原料价来流通了,你要是想卖掉的话,到处首饰店都可以回收,但你要记得带上发票,这样人家不会以为你是赃物。
法律分析:不可以,不是质量问题的话是不能退货的。如果是质量问题退货的时候也不会原价退货的。自销售之日起七日内,发现以下五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维修,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经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授权的检测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不退不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所以不合法。但是你要退的原因必须是法定原因,如果只是不想要了,不可以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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