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不违法:一是黄金饰品属于价格法中实行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商品,经营者有权自行定价,只要明示了价格就行,认为 “一口价”黄金饰品的计件单位是“件”,符合明码标价应当标注的要件,即“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二是“一口价”黄金饰品在价格上高于按克销售的黄金饰品,但前者多采用3D硬金、5G炫彩金、古法黄金等工艺,相较于后者款式、颜色、造型上更新颖美观,因其不同的工艺,价格高于一般按克销售的黄金饰品也是合情合理;三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即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一口价”黄金的销售模式,“一口价”是国内珠宝行业饰品化转型、品牌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虽然“一口价”黄金饰品在价格上高于按克销售的黄金饰品,应属于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一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实践中消费者往往是在换货或是按克换算单价时发现了“一口价”黄金饰品与一般黄金饰品不等值,即购买时候多了每克几百元,一件首饰甚至相差成千上万元,消费者权益明显受到侵害。经营者定价违反了《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黄金饰品对大部分消费者是既有为美好生活需要的目的,也有侧重黄金保值的考虑,所以一口价黄金保值功能在销售时应该属于商品的重要信息之一,不能简单的按第一种观点中对明码标价的理解来理解,即在销售“一口价”黄金饰品时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按克计算的单价是多少。
黄金实物可以自由买卖。
实物黄金,如买黄金纪念品当然要算实物黄金投资,但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实物黄金投资,只能算是有纪念性意义的黄金制品。真正投资的意义在于其纪念性和收藏性,纪念性黄金,像中国人民银行发生的熊猫金币,加拿大国家银行发通发行的枫叶金币在发售的时候就对其纪念性、收藏性在价格上有了充分的体现,如果只按含黄金重计算其发售价格应该低一倍以上,纪念性黄金制品的流通和交易只能在收藏市场体现价格,也是随收藏市场的兴衰沉浮涨跌,有句俗话界定收藏品时这样说收藏。
黄金变现可以在银行办理回购业务,或去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机构进行黄金变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十二条 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订购金银制品或者加工其他含金银产品,要求在国内供应金银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予以供应。
第十七条 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把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黄金首饰是可以卖出去的,如果这款式戴久了不喜欢还可以跟商家换款式但需要另外补手工费的。
黄金首饰卖出去的方式很多。
1;可以通过打金店将黄金首饰出售。
2;可以通过典当行出售黄金首饰。
3;可以卖给你买入黄金首饰的商家。
黄金首饰不管是哪种方式出售都只能按出售当日的黄金料价进行出售,有些工艺的黄金的手工费很贵的100元一克的工艺,在出售黄金的时候这部分黄金回收的时候就没有算在里面的,所有黄金首饰回收跟你购买一进一出差价每克100元左右,家拆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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