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允许自然人开户,说明允许私人在国内交易黄金。
贸易项下的黄金进出口都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批件,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国银行宣布开办个人黄金业务,从而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准开办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
由此也可以证明私人手里的黄金是可以自由买卖的。
目前国家没有限制每人限购买多少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意思是只要来路是合法的,国家就不会干预,至于持有的数量上限,目前来说并没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的基准条件,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私人合法囤积黄金无限制,但是个人如果要出售黄金,必须得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黄金的收藏价值
黄金值得收藏是因为黄金是国际硬通货,在国际市场都可以交易流通的。而且黄金有国际大盘价控制价格,买黄金相当于存钱投资。况且黄金体积小价值大好存放,不变质不腐蚀,随着物价上涨,黄金的价值也随着上涨,几保值又有增值的空间,所以很多有余钱的人喜欢收藏黄金。
黄金本身是不受腐蚀的,但是其与硫化物的化学亲和力非常强,容易吸附空气中的硫化氢类酸性气体,表面呈现暗色如橙色、棕红色等颜色都有可能。黄金制品的制作完成都需要经过很多道复杂的工序。
以金条、金币章为例它们都要经过熔炼、压片、切坯、执坯、褪火、炸酸、抛光、压制、执边等工序这些工艺过程的工作环境都不可能是真空环境中,每一环节可能会遇到空气中的粉尘、杂质粘附在制品的毛坯上这些杂质在没经过退火、酸洗的情况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存放可能变成红斑。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倒卖黄金罪,但是如果是走私黄金就构成走私贵金属罪,如果经营手续不全,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可以通过银行交易实物黄金,在办理个人实物黄金投资业务时,必须在选择的银行办理黄金账户卡。当世界政局和经济不稳,尤其是发生战争或经济危机时,各种普遍的投资工具如股票、基金、房地产等都会受到严重的冲击,这时黄金就体现了很好的避险属性。
即使遭遇经济危机,黄金的价格仍能维持不变甚至稳步上升,保持了资产的价值。而随着黄金矿产的不断开采和需求的不断增加,黄金变得更加稀有,增强了自身的避险属性。
扩展资料(1)地球上的黄金存量:全球大约存有1374万吨黄金,而地上黄金的存量每年还在大约以2%的速度增长。
(2)年供求量:黄金的年供求量大约为4200吨,每年新产出的黄金占年供应的62%。
(3)新的金矿开采成本:黄金开采平均总成本大约略低于260美元/盎司。由于开采技术的发展,黄金开发成本在过去20年以来持续下跌。
(4)黄金生产国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的变动状况:在这些国家的任何政治、军事动荡无疑会直接影响该国生产的黄金数量,进而影响世界黄金供给。
-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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