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30岁左右。
红宝石是指颜色呈红色、粉红色的刚玉,它是刚玉的一种,主要成分是氧化铝(Al2O3),红色来自铬(Cr)。自然没有铬的宝石是蓝色的蓝宝石。天然红宝石大多来自亚洲(缅甸、泰国和斯里兰卡)、非洲和澳大利亚,美国蒙大拿州和南卡罗莱那州也有一点。天然红宝石非常少见珍贵,但是人造并非太难,所以工业用红宝石都是人造的。
黄金红宝石戒指心形有守护爱情的寓意。
说到一生一世的爱情,人们自然会想到纯净的钻石,坚硬的特质,可以成就人们永恒的誓言。但是黄金红宝石的硬度同样也不赖,在守护爱情之上。
黄金红宝石戒指有着更加完美的诠释,浓艳的颜色令浑身弥漫着一股别样的生气,在西方,人们认为它是不死鸟的化身,作为爱情的最佳守护者,黄金红宝石戒指便是牢牢锁住相爱的两人永不变的誓言。
黄金红宝石戒指还有见证热恋的蕴意。
如果用一种颜色来形容爱情,你认为是什么颜色呢?相信大部分人的答案是:热情的红色。确实陷入恋爱中的情侣们总能旁若无人的展示着自己的幸福,不需要有多么惊天动地的事情,一个简单的动作便能显示出两人的难舍难分。
热恋中的情侣们对恋爱所有的感受肯定都是炙热的,而鲜艳的红宝石恰好能激发爱侣间最浪漫、热烈的情感,因此用一款黄金红宝石戒指来见证彼此的热恋感受是最恰当不过的。
如果商场销售镶嵌了红宝石的黄金戒指,它的消费税率是多少?
应该是5%。
如果生产企业在出厂环节销售镶嵌了红宝石的黄金戒指,它的消费税率又是多少?
需要与非金银首饰区分开来,如果不能区分,那么就是10%,能区分的还是零售环节交税,生产环节不交。
如何准确区分这种同时含有金银和玉石的首饰的消费税率?
看相关法规,其中第一条的第二款内容已经作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95号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
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七、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三)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四)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X(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八、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十、对改变征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十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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