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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2月6日,李某某(男)、王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按照当地风俗,李某某向王某某家提供了见面礼60600元;在订婚时,李某某又向王某某家提供礼金10万元及金戒指两枚。在结婚前日,李某某发现王某某与前男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拒绝迎娶王某某。2020年12月5日,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返还彩礼的诉讼,要求王某某父母退还各项彩礼共计160600元、金戒指2枚及其他物品。
法律分析
一、彩礼范围的认定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双方主体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对一般意义上的帮助、单方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与彩礼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针对个案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和具体数额。本案中李某前后向王某提供了见面礼、礼金及金戒指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的财物。现双方因王某某出轨等原因导致退婚不能缔结婚姻,因此,王某某应依法返还李某某现金160600元以及金戒指2枚。
二、彩礼的返还主体
从传统意义上讲,彩礼返还主体有以下几类:(1)接受彩礼的一方;(2)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种主体相加。
从返还责任上:(1)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 (2)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4)第二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
笔者认为,当前所称的“彩礼”与封建时代的“彩礼”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在主体认定上,当今接受彩礼的一方通常已达到成人年龄,应该对彩礼有支配权。 因此,作为返还彩礼的法律主体应是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义务也是该方。本案中,李某某为了与王某某缔结婚姻前后赠与王某某现金160600元以及金戒指2枚,由于王某某本人已经成年,对于彩礼有支配权,因此,返还的主体应为王某某本人而非王某某的父母。
三、彩礼返还应坚持的原则
按照风俗习惯,在很多地区,彩礼返还的一般原则是:(1)女方悔婚的,一般全部返还所有彩礼和其他物品;(2)男方悔婚的,女方一般不用返还各种彩礼和其他物品;(3)男方和女方同时悔婚的,经双方协议,一般坚持有限返原则。笔者认为在诉讼层面上彩礼返还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过错原则。由于某方的过错导致结婚不能时,在彩礼返还上,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三是有限救济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 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促使男女双方婚前交往和彩礼提供的理性化。
本案中,如果李某某和王某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彩礼返还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但是,在女方已经备置完酒席,等待男方迎娶之时,男方突然作出不再迎娶的决定。虽然,结不结婚是一种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的限制。本案中,由于王某某婚前与他人有染。
从风俗和道德层面上看,王某某是存在过错的。因此,李某某退婚即情有可原。
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与王某某按农村风俗习惯订婚后,李某某向王某某提供的各项彩礼160600和金戒指2枚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给予的财物。现双方因王某某原因导致退婚不能缔结婚姻,因此,王某某应依法将上述彩礼退还给李某某。李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现金160600元及金戒指2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其他物品不属于彩礼范围,不应当得到支持。李某某要求王某某父母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下判决:
一、 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某告现金160600元,金戒指2枚;
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语
彩礼返还问题是一个传统与现代因素相交织的复杂问题。当前,《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已经出台,它标志着对于部分婚姻问题的处理,司法解释已从宏观层面向微观层面不断细化,操作性更强。但是,对于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仍处于不够具体完善。
返还彩礼之诉应坚持平等、过错、酌情返还三个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是过错原则。根据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酌情返还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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