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进口环节不需要缴费消费税,所以是错的。而其他贵重首饰盒珠宝饰品(如珍珠、碧玺、琥珀、珊瑚等)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金合金的镶嵌首饰。自2002年1月1日起,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自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
扩展资料: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含成金银首饰)等。
纳税人采用依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照销售全额征收消费税。
参考资料:
裸钻进口:未分级关税 3% 工业用关税 0% 非工业用(未加工或简单锯开、劈开、粗磨) 3% 非工业用其他 8%钻戒进口:银制关税 20% 黄金制关税 20% 铂制关税 35% 其他铂金制 35% 贱金属制 35%个人带进境钻石税率: 10%,但数量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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