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行业会计交什么税,成本怎么核算!

珠宝行业会计交什么税,成本怎么核算!,第1张

珠宝行业需要缴纳流转税,消费税,增值税。

例如:

百货大楼销售珠宝,零售价3510元,若顾客的旧珠宝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珠宝。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珠宝100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251000

材料物资——珠宝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珠宝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应特别注意的是:收回的旧珠宝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更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

扩展资料:

为方便企业填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填报:

(1)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该指标,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同时注意,计算该指标时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

(2)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报该指标。

(3)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对某些产品实行税额减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该指标时还应扣除“应纳税额减征额”。

(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填报。

-应交增值税

如果是零售业的话,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城建税、所得税、如果涉及合同签订可能还会涉及印花税;如果是生产企业还会涉及消费税。

目前珠宝行业主要税种,增值税税率13%(可通过采购发票抵扣绝大部分),消费税税率5%(零售类根据销售额计算,批发类不需要缴纳)。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一、珠宝消费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消费税是指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珠宝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而珠宝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二、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硬玉、软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等。

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生产环节

①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4、零售环节

①、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

②、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赠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其他贵重首饰(如珠宝首饰),仍在生产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5、批发环节

①、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计征。

②、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③、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④、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消费税征收范围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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