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tc国检证书权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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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

简单来说,NGTC是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英文全称:National Gemstone Testing Center)的简称,是一家经中编办批准的国家级珠宝玉石权威质检机构。它有极强的公信力和支持力。国家背书,所以是权威的证书。

NGTC除面向全社会提供委托检验服务外,同时还承担国家的市场监督抽查检验、仲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定、修订相关的国家标准等多项任务,在规范国内珠宝市场、促进珠宝行业健康发展方面起着指导作用。

NGTC的特点:

珠宝首饰管理中心通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严格审查认可,被授权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先后被批准成立了北京市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国检珠宝培训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珠宝首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北京市第八十九职业技能鉴定所、珠宝首饰信息中心和珠宝首饰研究所。

-NGTC

(一)珠宝首饰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发展珠宝首饰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有利的政策、措施。同时,国家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和规定,如《珠宝玉石名称》、《珠宝玉石鉴定》、《钻石分级》、《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分类与代码》GB/T 25071-2010国家标准等,对提高我国珠宝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参与国际竞争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珠宝首饰行业消费环境分析

1、珠宝首饰零售行业发展分析

(1)珠宝零售行业供给分析

目前我国珠宝首饰行业集中度较低,全国拥有18000家珠宝零售企业,共有64000家门店。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品牌知名度不高。而且国内珠宝品牌市场区域性较高,可见国内珠宝首饰行业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引领行业走向的企业尚未形成,

(2)珠宝零售行业需求分析

2006-2012年,我国限额以上的金银珠宝零售额均保持了较快的增速,2012年,我国限额以上的金银珠宝零售额为2209亿元,同比增长160%。

2、居民消费能力分析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01-2003年我国人均GDP刚开始步入1000美元,2006年突破2000美元,2008年突破3000美元,2010年上升至4382美元。2012年中国人均GDP为6100美元。宏观经济的成长阶段为珠宝首饰等奢侈品消费未来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了基础。

3、婚庆市场发展状况与趋势分析

中国婚庆需求占珠宝首饰零售额40%的份额,而且这个比例还在不断扩大。根据中国传统结婚习俗,珠宝首饰类商品为结婚必备品,如果每年有1247万对新人结婚,如果按照每对新人珠宝首饰消费3000元计算,保守估计将有374亿左右的珠宝消费。

珠宝首饰行业产业链分析

中国珠宝首饰产业链,涉及到矿石开采、加工冶炼、毛坯加工到珠宝首饰加工和销售的全过程。20世纪90年代,该行业开始逐渐形成产业集聚,表现为上下游产业的不断集中,如专业的机器设备、配件、辅料、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集中、生产的集中,以及销售渠道的集中等。

珠宝首饰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综合来看,2012年,由于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铜价下跌,直接影响特种电缆产品价格,导致行业竞争加剧。而市场方面由于电力投入严重受到限制、高铁建设周期拉长、经济建设速度放慢等因素制约了特种电缆行业销售难以有更大突破。

截至2013年4月份,我国金银珠宝消费总额1065亿元;在黄金价格暴跌的4月份,消费额为303亿元,同比增长722%。

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消费市场潜力巨大,而中国的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企业已逾万家,从业人员数百万人,也具备了相当的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政府积极支持珠宝产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下调进口关税、消费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开放了金银等贵金属市场,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也正在向国际化靠拢。由于这些产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的金银珠宝行业将继续保持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我们愿同中外同行业的团体、企业和人士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创辉煌。

全国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是金银珠宝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沈美冬 魏然

珠宝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作为一类特殊的服务性组织,在整个珠宝产业链中拥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全国各级珠宝质检机构以特有的服务方式和服务产品,在市场经济领域,在消费者和珠宝首饰行业之间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对促进市场朝规范化、有序化方向发展,对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向上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珠宝质检行业的发展影响着珠宝行业的整体发展。

1中国珠宝质检行业现状

11 珠宝质检行业已初具规模

珠宝首饰行业发展初期,经营秩序不规范,竞争机制不健全,在短短几年内涌现出大量从事珠宝首饰加工销售的个人、公司和企业,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更有一些不法厂商缺乏应有的商业道德,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伪造产地、虚假打折等手段,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整个珠宝行业造成沉重打击,珠宝市场一度陷入低潮,许多合法经营的珠宝公司步履维艰。

图6-3-1 经染色漂白充填处理的翡翠

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我国珠宝市场逐渐规范化、合理化,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建立了各级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经过近20年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取得认证的鉴定机构约163家。包括国家级、省级、省会市级、地市级,部委、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珠宝检测机构在内的全国珠宝首饰鉴定检验网络已然形成,各地珠宝质检机构逐渐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部分鉴定机构还在其他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如上海、深圳等大城市有超过10家以上的珠宝质检机构同时开展业务。

12 行业整体水平逐渐提高

由于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珠宝质检行业的整体水平获得大幅度提升。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天津、浙江等发达城市和地区的国家中心、省级质检机构,在检验能力、仪器设备、管理水平、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较为完善,个别机构的综合实力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具备了和国外先进珠宝质检机构竞争的条件。但地市级和甘肃、宁夏等部分珠宝行业不发达地区的质检机构在检验能力、技术水平等方面较为薄弱,自我发展能力一般。

图6-3-2 全国163家珠宝质检机构地区分布图

图6-3-3 珠宝质检机构授权情况

图6-3-4 NGTC技术人员使用拉曼光谱进行研究

13 与境外质检机构的差距

尽管近几年我国珠宝质检行业发展较快,但在管理水平、资本、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市场形象等方面与国外珠宝质检机构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国外珠宝质检机构一般都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在资金运转方面也比较灵活,对于研制开发尖端检测设备及技术,特别是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方面具有不言而喻的优势。部分机构还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分支机构,全球知名度较高。而国内珠宝质检机构尚没有形成品牌的优势,在市场营销、开拓市场等方面也欠缺经验。

2质检机构是行业发展的保障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珠宝首饰饰品年消费额超过100亿美元的国家之一,并始终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长势头。珠宝首饰正逐渐成为继住房、汽车之后的第三大消费热点。作为贵重高值商品,珠宝首饰的质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图6-3-5 满足不同需求的鉴定证书

珠宝质检机构作为第三方产品检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广大消费者及珠宝首饰行业提供产品鉴定及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目前,国内大中型商场中出售的珠宝成品基本上均具有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质检机构正是通过鉴定证书的形式,为珠宝企业把住了质量关,也为消费者购买珠宝首饰产品提供了质量保证,并通过广泛的咨询活动普及珠宝知识,加深普通消费者对珠宝行业的了解,增进消费者、企业、鉴定机构之间的相互理解,逐步培养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使珠宝行业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

随着中国加入WTO、关税下调、贸易的自由化以及中外珠宝首饰行业间交流合作的深入,到2010年,中国完全有希望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珠宝首饰加工中心和消费中心。而检测鉴定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必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3珠宝质检行业发展趋势

全球经济一体化时期,质检机构发展的趋势将是市场化、国际化和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我国质检行业经过20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以国家中心为龙头、行业中心和省级检验院所为重点、县市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国内已经建立了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中心近300家,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同时,带动了各级质检机构积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以国家中心为旗帜,各级质检机构在引导和服务各地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提高质量保证水平等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图6-3-6 3·15免费检测新闻发布会

确立国家级珠宝质检中心的地位,检测工作集团化,建立质检机构的权威品牌是行业发展的关键,也是行业发展的方向。国家级的珠宝质检中心作为珠宝质检行业的领头羊,是我国珠宝质检行业的核心力量,在技术水平、仪器设备配备、管理水平、检测能力等方面代表着我国珠宝检测的最高水平,承担着对珠宝首饰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验的工作,也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技术保障。部分国家级珠宝质检中心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达到一定规模,技术实力较强,在行业内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并顺利地完成了与市场经济的接轨,初步具备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自我生存的能力。

图6-3-7 3·15免费检测现场

面对国际市场及境外珠宝检测机构的压力和挑战,加大国家中心的扶持力度,加强各级质检机构自身建设、交流合作,努力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培养专业队伍,是国内珠宝质检机构得以生存、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也是关系到中国珠宝质检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我国加入WTO时曾承诺2005年后允许外资、独资企业进入中国的检验市场,国内的珠宝质检行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检测市场将出现竞争国际化、检测机构集约化、市场多元化的新格局。在这种形势下,政府主管部门应因势利导,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国家中心在行业内的主导地位,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树立我国权威的机构品牌,使国家中心的技术优势能够得到最有效的发挥,这是关系到我国珠宝质检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这需要我们转变观念,加快国家中心的建设发展,通过开设分支机构、横向联合、整合部分机构等有效的形式,团结珠宝行业内技术业务较为先进的检测站或实验室,形成技术力量强大、经营管理规范的检测实体,树立权威的质检品牌,增强国内珠宝质检机构的竞争能力,保证我国珠宝质检行业的健康发展。

4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41 不同检验机构水平的差异性

珠宝质检行业技术含量较高,除需要配备专用的检测设备以外,对实验室环境,人员的技术水平等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而目前各地珠宝质检机构在管理水平、检验能力、仪器设备、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参差不齐。部分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检验条件达不到要求。检验人员的素质不够,对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不够到位。检验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在工作程序、样品管理、检验报告等方面不够规范。同时由于珠宝鉴定的主观性较强,每个检测人员掌握的尺度不同,造成对相同产品的鉴定结论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使得重复鉴定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

图6-3-8 国际珠宝展NGTC现场检测及咨询活动

一些地市级珠宝质检机构以及经过实验室的认证认可的商业实验室,在实验室规模、人员配备、仪器配备、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国家级、省级、省市级质检机构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在执行监管任务或检测工作时不够专业,在执行方法和标准的理解上也存在一定的偏差,有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判断。主管部门应考虑通过合理的资源分配,对部分实验室进行整合,以提高这类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使其真正能够促进行业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有效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42 个别检验机构的管理不规范,甚至存在严重的不合法现象

个别检测单位不具备足够的工作经验,人员配备不齐,有的甚至仅有2~3名人员,也没有配备必须的检测设备,难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工作质量的可信程度差。有些机构甚至未经过任何实验室的认证认可,仪器设备也没有进行定期检定,出具的数据和检验结论不具真实性和有效性。但这种无效的检测证书却在许多地域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使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严肃性大受损害。此外,个别检测机构,因工作疏忽出现错误鉴定或是出于种种原因为商家出具人情报告,故意提高鉴定商品的等级,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降低了消费者对鉴定机构的信任度,影响了鉴定机构独立、公正的形象。

有些经过认证或认可的实验室,没有将自身正确地定位在社会公益型的技术机构,而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到处私设异地检测点,其检测点在人员、环境、设备各方面未经过任何认证认可,有的甚至承包给当地公司或个人,使检测工作变成家庭作坊,随意降低检测标准,造成检测结果错误百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43 竞争机制有待于完善

国家中心与国家中心之间、各地国家中心与地方质检机构之间、地方质检机构相互之间的竞争普遍存在。由于缺乏统一的战略、规划和强有力的协调,造成无序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个别地区的质检机构重复建设,造成在区域资源基本饱和的情况下,部分质检机构在利益驱动下,通过暗中拆台、降低收费、出具虚假报告等手段抢夺市场,扰乱了市场竞争的秩序,损害了质检机构的公信力和第三方地位,制约了质检机构的长远发展。

44 境外质检机构的竞争压力

20世纪90年代,美国宝石学院(GIA)、比利时钻石高阶层议会(HRD)等国际著名的珠宝检测机构,以珠宝培训为先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入我国珠宝首饰行业。上述机构的年检量都在几十万件以上,它们一旦进入中国市场,必将对国内的珠宝质检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虽然我国的珠宝质检行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但面对这些有着几十年历史的境外机构,仍缺乏相当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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