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理事成员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理事成员,第1张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光荣、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会长袁宝华、地质矿产部原部长孙大光、原轻工业部部长徐运北、全国政协秘书长朱训、司法部原部长邹瑜担任中国宝玉石协会名誉会长、地质矿产部原副部长孙文盛任协会会长。

2018中国十大黄金珠宝品牌排名:

1周大福:周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始创于1929年香港,中国内地及香港著名的珠宝首饰品牌,英国钻石贸易公司特约配售商,力拓钻石公司特选钻石商,集原料采购、生产设计、零售服务于一体综合性。

2周生生:周生生,周生生集团旗下珠宝首饰知名品牌,创于1934年,香港上市公司,Hello Kitty精品系列掀起珠宝主题系列潮流,拥有迪士尼饰品专利权,八心八箭爱钻系列和diamond in motion为其热销品。

3谢瑞麟: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钻戒知名品牌,钻石知名品牌,戒指-项链知名品牌,创立于1971年,香港著名品牌,亚洲区著名珠宝集团,香港上市公司,亚洲地区较大规模的珠宝零售及制造商之一。

4中国黄金: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知名(著名)珠宝品牌,中国黄金珠宝行业极具影响力零售品牌,中国黄金集团子公司,大型专业黄金珠宝生产销售企业,国内黄金珠宝首饰销售和投资领域的领先企业。

5潮宏: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珠宝知名品牌,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国内时尚珠宝领域的旗舰品牌,中国珠宝协会副会长单位,时尚珠宝类上市公司,国内最具规模的珠宝企业之一。

6周大生: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钻戒知名品牌,知名珠宝-首饰品牌,知名(著名)宝石品牌,中华金银珠宝名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国内市场最具影响力的珠宝首饰品牌之一,中国珠宝首饰行业优秀企业。

7六福珠宝:广州六福首饰有限公司,珠宝、首饰知名品牌,戒指-项链知名品牌,香港上市公司,香港及中国内地主要珠宝零售商之一,国内(含香港地区)消费者最喜爱的时尚珠宝品牌之一,专业致力于珠宝生产的大型集团企业。

8菜百: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首饰知名品牌,翡翠知名品牌,北京市著名商标,老字号企业,专业致力于珠宝首饰制作,北京规模较大、品种较全的黄金珠宝首饰专营公司。

9周六福: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源于香港的著名珠宝品牌,专业从事黄金、铂金、K金、钻石镶嵌、翡翠、等珠宝首饰的设计、生产、经营业务,有“镶嵌专家”的美誉。

10明牌珠宝: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87年,全球领先的铂金首饰生产商与零售商,中国珠宝首饰行业工艺标准核心制定者,中国较大的及首饰设计、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珠宝企业。

  1老凤祥黄金首饰

  老凤祥银楼是国内唯一的由一个半世纪前相传至今的百年老店。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正是由创始于1848年的老凤祥银楼发展沿革而来,其商标“老凤祥”的创意,也源于老凤祥银楼的字号。

  老凤祥公司已发展成为集科工贸于一体,拥有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老凤祥首饰研究所有限公司、老凤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老凤祥钻石加工中心有限等20多

家子公司,首饰厂、银器厂、礼品厂、型材厂四个专业分厂,以及60余家连锁银楼、300多家专卖店和1000多家经销商的大型首饰企业集团。

  2周大福黄金首饰

周大福珠宝金行始创于一九二九年,在六十年代,周大福由郑裕彤先生接手经营,其后他首创的 9999 纯金首饰,成为黄金首饰业的成色典范。九十年代初,周大福决定以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制定 “一口价”,现已成为了 “货真价实” 的另一代名词。

  

3萃华黄金首饰

  萃华金店建于1895年,是东北地区金银行业中最具代表性的以经营金银饰品为主,兼顾其它珍宝的金银商号。在旧中国时期,由于其庞大的经销能力和在金银业的垄断地位,在整个东北地区对金银行情、制造与销售方面,一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百泰黄金首饰

  深圳市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集首饰研发、生产加工、批发及零售于一体的大型黄金首饰企业。下属深圳市金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和环冠金饰(深圳)有限公司等三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5菜百黄金首饰

  2008年,菜百公司销售达35亿元,同比增长47%,再创历史新高。迄今为止,公司已经连续19年蝉联北京市黄金珠宝销量第一,全国单独门店销量第

一。公司自有品牌“菜百首饰”被评为“中国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菜百牌黄金首饰、珠宝首饰(玉石类饰品)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在中国商标网公布的刚刚通过认定的390件“中国驰名商标”的名单中,“菜百”位列榜单。

 

6老庙黄金首饰

  “老庙”从初创时的两节柜台发展到现在成为拥有钻石公司、金属提炼技术公司、首饰加工厂、检测中心、大型专业银楼的集科、工、贸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连续多年荣膺上海地区黄金饰品零售之冠。

 

7明牌黄金首饰

  “日月”( SUNMOON )作为企业名称,不仅仅是一个简单有音节的符号,而且包含了丰富的内涵。“明”牌首饰标志为一玫瑰色(标准色)的皇冠

,蕴涵庄重华贵之感,清晰地传达出日月集团技术领袖和行业先锋的地位。此图形又似花朵含苞欲放,体现企业的勃勃生机、锐意进取的精神。在造型上以坚挺的曲

线,突出行业产品更新换代的物性和现代感。除其最基本的含义外,“日月”还意味着“协同”、“辉煌”和“永恒”。日月为“明”、灿烂如璨。

  

8爱德康黄金首饰

  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珠宝首饰业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及销售服务等领域的先导之一。目前公司总部坐落在深圳市黄金珠宝产业集聚基地内,

拥有国内超一流的生产加工基地和产品展示大厅,占地面积2万多平方米。甘露珠宝已经形成以“ADK爱得康”为主导的黄(K)金、铂金、钯金、银饰、钻石、

翡翠、珠宝镶嵌等各类首饰品种的多品牌系列产品矩阵,形成了以批发、加工、连锁加盟、直营为主的营销体系。

 

9隆进黄金首饰

  深圳市粤豪珠宝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加工、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珠宝首饰企业。粤豪珠宝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了从纯加工批发向珠宝品牌文化推广

的转变,建立了多元化的品牌体系,不断丰富各品牌的内涵和外延,融文化底蕴和时尚潮流于其中,实现品牌与产品的良性互动。粤豪首饰旗下现拥有“隆进”、

“粤豪K-gold”、“简金品”、“玉翠山庄”、“VVS”五大珠宝品牌。

10金凰黄金首饰

  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于2007年10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一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企业,是中国宝玉石协会副会长单

位,上海黄金交易所首批会员单位。公司主要生产、加工、批发黄金珠宝饰品。公司坚持“款式新、成色足、色泽美、工艺精”原则,致力打造“金凰”品牌,“金

凰”牌系列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湖北名牌”产品、“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等光荣称号。公司被授予“武汉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并被评为“高新技

术企业”。

中国珠宝协会章程

(2005年11月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珠宝协会”,简称“中宝协”,英文名称“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GAC”。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全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在中国***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广大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相关机构及珠宝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推动和振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小黄庄路19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是在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贯彻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进步与科学管理,实现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服务的职能;二是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事业和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三)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 协助政府加强对珠宝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的各种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行价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监督执行,使我国珠宝玉石首饰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七)开展珠宝玉石首饰科学技术研究及鉴定评估;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

(八)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九)组织开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十)组织并开展国内外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珠宝协会和商会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国内外珠宝首饰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国外有关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一)组织建立全国珠宝玉石首饰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十二)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珠宝玉石首饰的经济技术信息,办好刊物,编辑出版珠宝玉石首饰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政策;

(十三)协助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与其他行业交流与合作,以提高本行业的影响力,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十四)协调全国与地方协会、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富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性珠宝玉石首饰业协会(商会)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珠宝玉石首饰——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

(三)名誉会员:凡对本协会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会长工作会议。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召集,根据某项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与该项工作相关联的部分副会长、部分常务理事和部分理事参加,不定期、不定人数召开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协会的相关工作,并检查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其所做出的决定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追认通过方能生效,追认的方式可以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企业家副会长不受二届任期限制,但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协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椭鞒掷硎禄岷统N窭硎禄幔硎禄岷统N窭硎禄岜栈崞诩洌苫岢ふ偌岢ぐ旃嵋楹突岢すぷ骰嵋椤/P>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工作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设立党支部,隶属国土资源部直属机关党委。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5年1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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