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综合运用现代高科技成果和相关产品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用于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全危害事故的有线无线报警、电视监控和其他治安防范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施工等业务以及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五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应当与人工防范以及其它防范措施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以公共安全防范网络。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场所;
(二)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车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
(五)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加工、销售场所;
(七)省或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部位或场所。第七条 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工交、财贸、物资等行业的重要仓库,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以及单位存放贵重仪器、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第八条 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部位或场所有安全防范风险等级规定的,其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必须达到相应风险等级的防护要求。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安全、适用、有效。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内容,并列入工程预算。第十条 申请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照,经省公安机关按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核准后,方能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核准。第十一条 经核准可以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单位,在承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项目时,应经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项目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公安机关验证后,方可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维修。第十二条 省外单位要求在我省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项目设计、施工、维修的,由省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准。第十三条 要害部位,重要保密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由境内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维修。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合格产品、已纳入国家和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无证产品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时,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额进行管理。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含自治州、省直管市)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省公安机关负责;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报公安部审批。武汉市公安机关可以负责本辖区内投资额50万元以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方案审核、竣工验收。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统称技防设施。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城建、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处职责配合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场所应当安装技防设施:
(一)枪支弹药库;
(二)国家机关存放机密文件、档案、图纸的场所;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和致病菌种、放射性物质的场所;
(四)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印刷、储存场所;
(五)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和运输货币、有价证券的工具;
(六)陈列、收藏国家级文物和经营金银珠宝的场所;
(七)重要物资仓库和存放贵重物品、仪器的场所。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七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技防产品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办理技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测试手段;
(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第九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进货验收制度,不得销售无技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销售外地或者进口技防产品,应当持产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技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商检部门的证明,向市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第十条 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取得资格书后,方可从事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
外地来本市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当地公安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向市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技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验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进行验收。技防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加强维护管理,保证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按本规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而未安装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技防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技防产品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无技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未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技防产品,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资格证书或者登记备案手续而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处设计费用2倍或者技防工程预算10%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罚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参与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从事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闭路电视监控器材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统称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市建设、技术监督、工商、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保卫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第六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应具备报警、监控、应急呼救功能,实现系统化、网络化。第七条 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
从事技术防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相应证书,方可承接设计、施工业务。
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依法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开业。第八条 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认证管理的技防产品,由市公安局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外地技防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应当持产地公安机关有关证明,向市公安局登记备案。
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持设计、施工相应证书,到市公安局验证注册,经验证注册后,方可从事此项业务。第十条 下列场所必须安装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相适应的技防设施:
(一)海关、出入境口岸、机场及主要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
(二)银行、证券交易场所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和邮政、电信枢钮及星级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和高层商住楼宇;
(三)枪支弹药库;
(四)国家机关存放秘密文件、档案、图纸的场所;
(五)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和病菌种、放射性物质的场所;
(六)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印刷、储存场所和运输货币、有价证券的工具;
(七)陈列、收藏国家级文物和经营金银珠宝的场所;
(八)重要物资仓库和存放重要物品、仪器的场所;
(九)室内大型停车场;
(十)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场所。第十一条 汽车应当安装必要的防盗装置、设施。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必须安装技防设施的场所,应当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总体设计中统筹安排,设置技防设施。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涉及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市公安局参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会审,提出审查意见,经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技防工程,须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方能开通使用。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已安装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和值班值勤制度,经常检查,对不适应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的,应及时整改、更换。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技防设施的建设,按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建设必须同步规划技防设施。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安装技防设施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登记生产技防产品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未经登记销售技防产品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下罚款,并限期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四)销售无技防产品登记手续的技防产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者持有外地相应证书但未经市公安局验证注册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级施工单位是指验收达到的资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 第一节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新的课题。特别是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各种犯罪活动智能化使案件的侦破工作难度加大。为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最根本的措施之一就是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这也是各级公安保卫部门的重要任务。可以说,公安工作新的增长点在安全防范上,安全防范工作新的增长点在安全技术防范上。一、安全防范安全防范是公安保卫系统的专门术语,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采用人力防范、物体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防盗抢、防入侵、防破坏、防暴和安全检查等措施。人力防范就是通常所说的“人防”,这是从古至今一直使用的一种防范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公安、保卫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在各种防范现场进行的站岗、巡逻、值班、守护和押运贵重物品等活动。物体防范也叫实体防范,就是通常所说的“物防”,也是多年来习惯使用的一种防范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建造围墙、栅栏,安装铁门、铁窗等简单防护设施进行防范的措施。技术防范就是通常所说的“技防”。是指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设备,对需要进行安全防范的现场和部位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防护所建立的—系列技术措施。安全技术防范能够及时发现、阻止、震慑犯罪,提高公安保卫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为及时有效地证实和打击犯罪提供良好时机和有力证据。二、安全技术防范的作用(一)预防犯罪利用安全防范技术进行安全防范,能够对犯罪分子有威慑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二)发现和证实犯罪一旦设防目标受到侵袭,防范系统能及时发现、及时报警,并自动记录下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留下视、听资料等,为侦查破案提供直接证据,从而提高公安保卫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三)制止犯罪由于报警及时,罪犯受到惊吓后往往会设法逃离现场。有的防范系统还带有催泪、喷烟、加锁等主动防范措施,使犯罪分子无法继续作案甚至无力逃脱、束手就擒。(四)节省入力、财力,弥补人防、物防之不足在治安防范工作中,人防具有一定的缺陷:一是受经济条件和其他多种社会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大量地投入公安、保卫人员进行安全防范;二是人防的触角不能延伸到防范区域的各个部位;三是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长期保持高度戒备状态;四是人的生理特点限制了人的感知能力,不能保证在任何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五是人防的开支是长期的,费用较高。技防能够很大程度地弥补以上不足,以较小的、一次性的投入解决治安防范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技防是预防、打击犯罪和各种灾害事故的有力武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安保卫工作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任何先进的技防手段,最后处置还需要人来处理,这同机器永远代替不了人的道理一样,不能片面地强调技防,只有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技防的作用。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工程。根据使用场所和要求的不同,技防系统通常可分为防盗报警工程、电视监控工程、出入口控制工程等。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系统往往相互配合使用。防盗报警工程就是利用各种探测、报警设施构成的防止他人入侵的防范系统。一旦犯罪分于入侵或发生其它异常情况,探测器将信号传给报警器,报警器立即发出声、光等报警信号,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电视监控工程就是利用影像技术,监视、记录防范区域图像而构成的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监视现场情况,作为报警复核措施;二是记录现场情况,为处理案、事件提供依据。视频报警将防盗报警与电视监控系统合为一体,易于安装和使用。目前这一技术在重要物资仓库、银行、监狱及党政首脑机关等重要部位和场所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出入控制工程就是利用信息处理和识别技术,自动识别出入人员能否自由出入的系统。出入控制工程分两大类,一是卡片控制系统,将持卡人资料、密码等信息存到卡片(如磁卡、IC卡)上,只有持卡人正确使用方可自由出入;二是人体自动识别技术,将人体的一些特征(如指纹、眼纹、签字等)保存起来,只有特征相符的人可以自由出入。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包括两方面,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管理。两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把好产品质量关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到产品综合效益的发挥。技防工程的管理又包括施工单位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管理。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一些要害部门发生的特大、重大盗窃、抢劫案件呈上升趋势,给国家、集体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这些案件具有二个特点:一是财物损失较大;二是持枪械作案突出,往往是先杀人、后抢劫。从防范的角度来看,发生这些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值班、保卫人员少、年龄大;二是防范设施不完善;三是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我省是一个文物、商业大省,有许多重点防护单位和要害部门,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加强防范工作至关重要。为此,河南省公安厅设立了专门机构,即“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郑州、开封、洛阳、南阳、焦作、三门峡、商丘、安阳、漯河等省辖市公安局也成立了技防办或科技科,负责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1994年11月21日,省公安厅下发了经省政府批准的《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又于1995年8月15日、1998年9目25日分别发布了《〈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等级评定办法》。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政策和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我省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目前,我省的技防工程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要害部门的领导存在重业务、轻防范的麻痹思想,没有把技防工程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抱有侥幸心理。有的甚至在公安机关下达隐患通知书后,仍然置着罔闻,以致酿成大祸;二是一些施工单位只图赚钱,不注重施工质量,使一些建设单位虽然化了钱,建设了技防工程,但达不到防护要求,由于技防工程的保密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存在的问题,给要害部门的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三是工程的方案论证、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比较薄弱。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是制定法规,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技防工程管理。着重抓住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技防工程的方案论证、质量检测、竣工验收等几个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以保证我省技防工作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第二节施工单位的管理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简称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承揽技防工程时必须有省公安厅发放的“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一、施工单位的资格等级凡在我省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均应进行资格等级评定。其评定标准如下:1、一级施工单位(1)有稳定的队伍、良好的信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模范执行本行业各项法规、标准、政策,综合实力强。(2)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不少于3年。近三年独立承接过不少于1个一级工程或2个二级工程,近一年完成技防工程合同金额不少于80万元,工程质量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电子或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资格的不少于8人,高工不少于2人,近三年独立设计过技防工程方案的不少于2人,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财务负责入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技防专业的人员中,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不少于9人。(4)具有电钻、皮尺、工作梯、电器安装工具、摇表、三用表、电压表、频率计、示波器、稳压直流电源、调压器、测距仪、对讲机、照度计、便携式摄像头和彩色、黑白监视器等安装、调试、维修工具和设备。(5)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二级施工单位(1)有较稳定的队伍、较好的信誉、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执行本行业各项法规、标准、政策,综合实力较强。(2)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不少于2年。近二年独立承接过不少1个二级工程或2个三级工程,近一年完成技防工程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工程质量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电子或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资格的不少于5人、高工不少于1人,近二年独立设计过技防工程方案的不少于1人,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技防专业的人员中,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不少于6人。(4)具有电钻、皮尺、工作梯、电器安装工具、摇表、三用表、示波器、稳压直流电源、调压器、对讲机、便携式摄像头和彩色、黑白监视器等安装、调试、维修工具和设备。(5)注册资金5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3、三级施工单位(1)有相对稳定的队伍,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本行业的各项法规、标准、政策,有一定的综合实力。(2)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不少于1年。近一年独立承接过不少于1个三级工程或完成技防工程合同金额不少于30万元,工程质量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电子或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资格的不少于3人,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技防专业的人员中,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不少于3人。(4)具有电钻、皮尺、工作梯、电器安装工具、摇表、三用表、对讲机、便携式摄像头和彩色、黑白监示器等安装、调试、维修工具和设备。(5)注册资金30万至50万元人民币。4、四级施工单位未承接过技防工程,或承接过工程但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单位,只能申请四级单位。四级单位至今应具有电钻、皮尺、工作梯、电器安装工具等安装、调试、维修工具,其他条件应符合三级施工单位标准。二、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2、申请单位人员名单(包括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所学专业、原来所在单位、从事设计、施工、维修技防工程的时间和数量);3、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和从事设计、施工、维修技防工程的时间、数量的证明材料(学历、职称的证明材料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它材料可提供复印件);4、用于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工具、器械和调试、检测设备清单;5、保密制度(技防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将一切技术资料全部呈交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存档,不得留存);6、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7、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公安机关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分工1、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或外地驻豫企业由省公安厅管理;2、在省辖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由省辖市公安机关管理;3、在县(市、区)工商局注册企业的管理分工按照省辖市公安机关的规定管理。三、对施工单位的考查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实地考查。(一)考核人员:设计、施工、维修、管理人员应齐全,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施工单位所在地身份证,资格证明材料应真实、可靠。1、面试设计人员:系统设计原则、方法、系统组成,主要器材功能、技术指标、选用原则、环境适应性。看一份典型方案材料。2、面试施工、维修人员:典型系统中常用电缆、器材、设备的种类、功能和布设、维修注意事项及施工安全要求。现场考查一个工程。(二)考核设备: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施工级别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和测试仪器,做到清单、实物、操作准确、无误。(三)考核场地: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施工级别相适应的场地。场地应布局合理、清洁有序。施工单位有设计室、技术室、仓库、办公室和其他必需的经营场地。设计室应有图板、绘图工具和其他设计必需的器材;技术室用于工程演示、器材性能测试和维修;仓库用于存放仪器、工具、元器件、原材料等。一级施工单位的设计室、技术室、仓库应设单独房间,面积不少于10m2,其他级别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其他房间合用。(四)考核管理:施工单位管理、技术人员应掌握和落实本行业的法规、标准、政策。向主要管理和设计、施工、维修人员提问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被考核人员应能回答主要精神和本单位制定的落实措施和落实情况。(五)考核质保体系:通过到用户了解情况、收集用户反馈意见和现场考核,检查对外购件和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及后期服务的主要质量管理措施,各种措施的执行情况。四、发证省公安厅对直接受理的企业考查合格后,发给等级证书;省辖市公安机关对其受理的企业考查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对于省辖市公安机关申报的一、二级施工单位,省公安厅应会问省辖市公安机关对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由省公安厅发给等级证书;对于省辖市公安机关申报的三、四级施工单位,省公安厅只对申报材料和手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等级证书。己获《河两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年审时评定等级;未获许可证的单位,在申办许可证时评定等级。五、年审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持证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到公安机关审验,末经审验不得继续承揽技防工程。每年年审时,根据施工单位条件的变化而重新评定等级。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降级或取消施工资格:1、涂改、转借、转让许可证;2、一年内没有完成最低合同金额指标或没有承接技防工程;3、越级承接技防工程;4、承接技防工程时,未经公安机关组织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5、后期培训、维修服务差,用户反映强烈;6、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材料;7、有其他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于在技防工程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做出显著成绩、公司素质有明显提高的施工单位,可以提前升级;对于在技防工程建设中有重大问题、公司素质有明显降低的施工单位,可以提前降级或取消施工资格。六、省外施工单位的管理外省、市、区和境外企业来本省承接技防工程时,应先在本省主要经营地设立分公司、办事机构或委托本地单位负责工程后期服务,凭原所产地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手续,到省公安厅办理相应级别的许可证。外省、市、区和境外企业在本省设立的下属企业,按照本省的企业管理。第三节工程的管理技防工程的管理对甲方、乙方都提出了要求,工程管理的重点是工程质量。技防工程应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防护等级成防护规定的要求建设。一、必须建设技防工程的单位和场所1、枪支弹药库;2、国家机关的要害部门和处理、存放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3、储存爆炸品、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4、银行金融部门的金库、各级营业所;5、博物馆、展览馆和陈列、存放、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珠宝的场所;6、金银珠宝的生产场所和印制有价t正券的证所;7、国家的战略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库及其他重要仓库。机场、车站、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存放贵重仪器、重要生产资料、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技防工程。二、技防工程的级别一级工程:一级风险和投资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二级工程:二级风险和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工程;三级工程:三级风险以下(含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技防工程。公安机关对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工程由省公安厅监督管理;二、三级工程由市、地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三、资格审查承接技防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公安厅发放的“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按资格等级承接相应的技防工程。在承接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技防工程时,还应到建设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备案。一级单位可以承接各种风险等级、各种投资额的技防工程;二级施工单位只能承接二级以下的技防工程(二级以下风险等级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三级施工单位只能承接三级以下的技防工程(三级以下风险等级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四级单位只能承接投资额15万元以下的技防工程。涉外部门和军工科研等重要部门委托设计、施工、维修企业,须经省公安厅批准。境外人员原则不得承接技防工程,如确实需要,须经省公安厅批准。外商独资企业不得承接重要场所和部位的技防工程。四、器材、设备要求技防工程所采用的主要器材、设备,必须是经公安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必须办有省公安厅技防办发放的证件或备案手续。属于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产品,必须办有国家生产许可证。五、设计方案论证设计方案应按照公安部行业标准GA/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方案完成后,应组织方案论证。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的专案方可实施。六、验收技防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后,应至少试运行30天(一、二级工程应至少试运行3个月)。建设单位应如实记录试运行情况,根据行业标淮的有关规定写出试运行报告。报告中还应包括施工单位对使用单位进行技术培训的有关内容。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由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技防工程进行初验.并写出切验报告。经初验合格的技防工程,施工单位应提供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文件报公安机关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二级施工单位是指验收达到的资质。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
第一节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新的课题。特别是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各种犯罪活动智能化使案件的侦破工作难度加大。为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最根本的措施之一就是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这也是各级公安保卫部门的重要任务。可以说,公安工作新的增长点在安全防范上,安全防范工作新的增长点在安全技术防范上。
一、安全防范
安全防范是公安保卫系统的专门术语,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采用人力防范、物体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防盗抢、防入侵、防破坏、防暴和安全检查等措施。
人力防范就是通常所说的“人防”,这是从古至今一直使用的一种防范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公安、保卫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在各种防范现场进行的站岗、巡逻、值班、守护和押运贵重物品等活动。
物体防范也叫实体防范,就是通常所说的“物防”,也是多年来习惯使用的一种防范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建造围墙、栅栏,安装铁门、铁窗等简单防护设施进行防范的措施。
技术防范就是通常所说的“技防”。是指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设备,对需要进行安全防范的现场和部位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防护所建立的—系列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防范能够及时发现、阻止、震慑犯罪,提高公安保卫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为及时有效地证实和打击犯罪提供良好时机和有力证据。
二、安全技术防范的作用
(一)预防犯罪
利用安全防范技术进行安全防范,能够对犯罪分子有威慑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二)发现和证实犯罪
一旦设防目标受到侵袭,防范系统能及时发现、及时报警,并自动记录下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留下视、听资料等,为侦查破案提供直接证据,从而提高公安保卫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
(三)制止犯罪
由于报警及时,罪犯受到惊吓后往往会设法逃离现场。有的防范系统还带有催泪、喷烟、加锁等主动防范措施,使犯罪分子无法继续作案甚至无力逃脱、束手就擒。
(四)节省入力、财力,弥补人防、物防之不足
在治安防范工作中,人防具有一定的缺陷:一是受经济条件和其他多种社会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大量地投入公安、保卫人员进行安全防范;二是人防的触角不能延伸到防范区域的各个部位;三是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长期保持高度戒备状态;四是人的生理特点限制了人的感知能力,不能保证在任何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五是人防的开支是长期的,费用较高。
技防能够很大程度地弥补以上不足,以较小的、一次性的投入解决治安防范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技防是预防、打击犯罪和各种灾害事故的有力武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安保卫工作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任何先进的技防手段,最后处置还需要人来处理,这同机器永远代替不了人的道理一样,不能片面地强调技防,只有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技防的作用。
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工程。根据使用场所和要求的不同,技防系统通常可分为防盗报警工程、电视监控工程、出入口控制工程等。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系统往往相互配合使用。
防盗报警工程就是利用各种探测、报警设施构成的防止他人入侵的防范系统。一旦犯罪分于入侵或发生其它异常情况,探测器将信号传给报警器,报警器立即发出声、光等报警信号,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电视监控工程就是利用影像技术,监视、记录防范区域图像而构成的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监视现场情况,作为报警复核措施;二是记录现场情况,为处理案、事件提供依据。视频报警将防盗报警与电视监控系统合为一体,易于安装和使用。目前这一技术在重要物资仓库、银行、监狱及党政首脑机关等重要部位和场所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出入控制工程就是利用信息处理和识别技术,自动识别出入人员能否自由出入的系统。出入控制工程分两大类,一是卡片控制系统,将持卡人资料、密码等信息存到卡片(如磁卡、IC卡)上,只有持卡人正确使用方可自由出入;二是人体自动识别技术,将人体的一些特征(如指纹、眼纹、签字等)保存起来,只有特征相符的人可以自由出入。
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包括两方面,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管理。两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把好产品质量关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到产品综合效益的发挥。技防工程的管理又包括施工单位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一些要害部门发生的特大、重大盗窃、抢劫案件呈上升趋势,给国家、集体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这些案件具有二个特点:一是财物损失较大;二是持枪械作案突出,往往是先杀人、后抢劫。从防范的角度来看,发生这些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值班、保卫人员少、年龄大;二是防范设施不完善;三是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
我省是一个文物、商业大省,有许多重点防护单位和要害部门,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加强防范工作至关重要。为此,河南省公安厅设立了专门机构,即“河南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郑州、开封、洛阳、南阳、焦作、三门峡、商丘、安阳、漯河等省辖市公安局也成立了技防办或科技科,负责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1994年11月21日,省公安厅下发了经省政府批准的《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又于1995年8月15日、1998年9目25日分别发布了《〈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等级评定办法》。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政策和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我省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目前,我省的技防工程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要害部门的领导存在重业务、轻防范的麻痹思想,没有把技防工程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抱有侥幸心理。有的甚至在公安机关下达隐患通知书后,仍然置着罔闻,以致酿成大祸;二是一些施工单位只图赚钱,不注重施工质量,使一些建设单位虽然化了钱,建设了技防工程,但达不到防护要求,由于技防工程的保密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存在的问题,给要害部门的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三是工程的方案论证、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比较薄弱。
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是制定法规,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技防工程管理。着重抓住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技防工程的方案论证、质量检测、竣工验收等几个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以保证我省技防工作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二节施工单位的管理
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简称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承揽技防工程时必须有省公安厅发放的“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
一、施工单位的资格等级
凡在我省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均应进行资格等级评定。其评定标准如下:
1、一级施工单位
(1)有稳定的队伍、良好的信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模范执行本行业各项法规、标准、政策,综合实力强。
(2)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不少于3年。近三年独立承接过不少于1个一级工程或2个二级工程,近一年完成技防工程合同金额不少于80万元,工程质量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电子或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资格的不少于8人,高工不少于2人,近三年独立设计过技防工程方案的不少于2人,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财务负责入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技防专业的人员中,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不少于9人。
(4)具有电钻、皮尺、工作梯、电器安装工具、摇表、三用表、电压表、频率计、示波器、稳压直流电源、调压器、测距仪、对讲机、照度计、便携式摄像头和彩色、黑白监视器等安装、调试、维修工具和设备。
(5)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二级施工单位
(1)有较稳定的队伍、较好的信誉、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执行本行业各项法规、标准、政策,综合实力较强。
(2)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不少于2年。近二年独立承接过不少1个二级工程或2个三级工程,近一年完成技防工程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工程质量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电子或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资格的不少于5人、高工不少于1人,近二年独立设计过技防工程方案的不少于1人,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技防专业的人员中,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不少于6人。
(4)具有电钻、皮尺、工作梯、电器安装工具、摇表、三用表、示波器、稳压直流电源、调压器、对讲机、便携式摄像头和彩色、黑白监视器等安装、调试、维修工具和设备。
(5)注册资金5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
3、三级施工单位
(1)有相对稳定的队伍,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本行业的各项法规、标准、政策,有一定的综合实力。
(2)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不少于1年。近一年独立承接过不少于1个三级工程或完成技防工程合同金额不少于30万元,工程质量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电子或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资格的不少于3人,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技防专业的人员中,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不少于3人。
(4)具有电钻、皮尺、工作梯、电器安装工具、摇表、三用表、对讲机、便携式摄像头和彩色、黑白监示器等安装、调试、维修工具和设备。
(5)注册资金30万至50万元人民币。
4、四级施工单位
未承接过技防工程,或承接过工程但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单位,只能申请四级单位。四级单位至今应具有电钻、皮尺、工作梯、电器安装工具等安装、调试、维修工具,其他条件应符合三级施工单位标准。
二、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单位人员名单(包括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所学专业、原来所在单位、从事设计、施工、维修技防工程的时间和数量);
3、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和从事设计、施工、维修技防工程的时间、数量的证明材料(学历、职称的证明材料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它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4、用于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工具、器械和调试、检测设备清单;
5、保密制度(技防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将一切技术资料全部呈交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存档,不得留存);
6、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7、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分工
1、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或外地驻豫企业由省公安厅管理;
2、在省辖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由省辖市公安机关管理;
3、在县(市、区)工商局注册企业的管理分工按照省辖市公安机关的规定管理。
三、对施工单位的考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实地考查。
(一)考核人员:设计、施工、维修、管理人员应齐全,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施工单位所在地身份证,资格证明材料应真实、可靠。
1、面试设计人员:系统设计原则、方法、系统组成,主要器材功能、技术指标、选用原则、环境适应性。看一份典型方案材料。
2、面试施工、维修人员:典型系统中常用电缆、器材、设备的种类、功能和布设、维修注意事项及施工安全要求。现场考查一个工程。
(二)考核设备: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施工级别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和测试仪器,做到清单、实物、操作准确、无误。
(三)考核场地: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施工级别相适应的场地。场地应布局合理、清洁有序。
施工单位有设计室、技术室、仓库、办公室和其他必需的经营场地。设计室应有图板、绘图工具和其他设计必需的器材;技术室用于工程演示、器材性能测试和维修;仓库用于存放仪器、工具、元器件、原材料等。一级施工单位的设计室、技术室、仓库应设单独房间,面积不少于10m2,其他级别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其他房间合用。
(四)考核管理:施工单位管理、技术人员应掌握和落实本行业的法规、标准、政策。
向主要管理和设计、施工、维修人员提问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政策方面的问题,被考核人员应能回答主要精神和本单位制定的落实措施和落实情况。
(五)考核质保体系:通过到用户了解情况、收集用户反馈意见和现场考核,检查对外购件和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及后期服务的主要质量管理措施,各种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发证
省公安厅对直接受理的企业考查合格后,发给等级证书;省辖市公安机关对其受理的企业考查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
对于省辖市公安机关申报的一、二级施工单位,省公安厅应会问省辖市公安机关对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由省公安厅发给等级证书;对于省辖市公安机关申报的三、四级施工单位,省公安厅只对申报材料和手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等级证书。
己获《河两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年审时评定等级;未获许可证的单位,在申办许可证时评定等级。
五、年审
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持证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到公安机关审验,末经审验不得继续承揽技防工程。
每年年审时,根据施工单位条件的变化而重新评定等级。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降级或取消施工资格:
1、涂改、转借、转让许可证;
2、一年内没有完成最低合同金额指标或没有承接技防工程;
3、越级承接技防工程;
4、承接技防工程时,未经公安机关组织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5、后期培训、维修服务差,用户反映强烈;
6、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材料;
7、有其他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在技防工程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做出显著成绩、公司素质有明显提高的施工单位,可以提前升级;对于在技防工程建设中有重大问题、公司素质有明显降低的施工单位,可以提前降级或取消施工资格。
六、省外施工单位的管理
外省、市、区和境外企业来本省承接技防工程时,应先在本省主要经营地设立分公司、办事机构或委托本地单位负责工程后期服务,凭原所产地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手续,到省公安厅办理相应级别的许可证。外省、市、区和境外企业在本省设立的下属企业,按照本省的企业管理。
第三节工程的管理
技防工程的管理对甲方、乙方都提出了要求,工程管理的重点是工程质量。技防工程应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防护等级成防护规定的要求建设。
一、必须建设技防工程的单位和场所
1、枪支弹药库;
2、国家机关的要害部门和处理、存放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3、储存爆炸品、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
4、银行金融部门的金库、各级营业所;
5、博物馆、展览馆和陈列、存放、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珠宝的场所;
6、金银珠宝的生产场所和印制有价t正券的证所;
7、国家的战略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库及其他重要仓库。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存放贵重仪器、重要生产资料、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技防工程。
二、技防工程的级别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和投资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和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工程;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以下(含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技防工程。
公安机关对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工程由省公安厅监督管理;二、三级工程由市、地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三、资格审查
承接技防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公安厅发放的“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按资格等级承接相应的技防工程。在承接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技防工程时,还应到建设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备案。
一级单位可以承接各种风险等级、各种投资额的技防工程;
二级施工单位只能承接二级以下的技防工程(二级以下风险等级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
三级施工单位只能承接三级以下的技防工程(三级以下风险等级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四级单位只能承接投资额15万元以下的技防工程。
涉外部门和军工科研等重要部门委托设计、施工、维修企业,须经省公安厅批准。
境外人员原则不得承接技防工程,如确实需要,须经省公安厅批准。
外商独资企业不得承接重要场所和部位的技防工程。
四、器材、设备要求
技防工程所采用的主要器材、设备,必须是经公安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必须办有省公安厅技防办发放的证件或备案手续。属于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产品,必须办有国家生产许可证。
五、设计方案论证
设计方案应按照公安部行业标准GA/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方案完成后,应组织方案论证。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的专案方可实施。
六、验收
技防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后,应至少试运行30天(一、二级工程应至少试运行3个月)。建设单位应如实记录试运行情况,根据行业标淮的有关规定写出试运行报告。报告中还应包括施工单位对使用单位进行技术培训的有关内容。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由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技防工程进行初验.并写出切验报告。经初验合格的技防工程,施工单位应提供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文件报公安机关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重点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技防工作。技防系统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防工作。
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第六条 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引导技防行业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技防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以及技防从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第二章 建设规范第七条 城市、乡镇、村居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治安复杂路段和路口等重点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经费保障,并推动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和综合应用。
公共区域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明显标识。
政府在公共区域所建技防系统属于公共设施,公安机关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网络、管廊管道等运营单位应当共同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管理保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不得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九条 下列单位、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可作为化学武器及其前体、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场所;
(二)党政机关、重点科研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印制、存储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典当行、拍卖行和金银珠宝、玉石等营业场所;
(五)广播电视、报刊、电信、邮政和供水、供气、供电、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服务提供单位,以及大型能源动力设施;
(六)机场、港口、口岸、车站、渡口、码头、停车场等场所,客运车辆、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防洪排涝区域等水利设施;
(七)教育和医疗机构,歌舞、游艺、演艺、影剧院、互联网上网服务、棋牌等公共娱乐和休闲服务场所,商贸中心、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广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会议会展中心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
(八)重要物资仓库,机动车维修、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旧货交易市场,物流寄递存储和运营场所;
(九)公共服务场所、司法和公安监管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馆、出租屋和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建设技防系统的其他单位、场所和部位。
前款所列单位和场所、部位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纳入技防重点单位管理。技防重点单位范围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管理需要向社会公布。
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由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有关部门或者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监督指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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