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三包规定是什么

老凤祥三包规定是什么,第1张

三包规定包修、包换、包赔。

目前,黄金珠宝类商品缺乏强制性国家“三包”规定,在退货、换货、修理上没有特别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

同时,我国目前对黄金饰品的鉴定,一般仅针对含金量和有害元素两个指标,很难鉴定金饰珠宝脱落、断裂的真正原因。

所以金银首饰等穿戴类商品,出现损坏后,很难判定是消费者的人为过失所致,还是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赔偿或退货就缺乏相应的依据,此类消费纠纷很难处理。经营者一般情况下都会拒绝退换货,即使维修,也要收取一定数额的维修费用。

扩展资料:

珠宝行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越软的金属反而越不容易断裂。除非是设计上存在缺陷,也就是质量问题,一般金属制品不会发生自然断裂的情况。消费者不会刻意去损坏,但是不经意间头发扯到或是衣服勾到的情况也是有的。如果消费者怀疑是质量问题,还是建议找相关的机构鉴定。

购买黄金珠宝类商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择有品牌的珠宝店,相对来说品牌店质量有保障,售后服务较合理。

二、购买前须多留心,如碰到一些“店行、店规”等一些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要保存好购货凭证及合格证等相关证书票据,如果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便于投诉及质量检测。

参考资料:

-三包政策

可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黄金铂金饰品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可以退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可以和柜台协商换货,《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15天包是有条件的。

法律分析: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那么除非有质量问题,否则不能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质量问题下是可以适用于七日内退货的,以及网购产品有权在七日内无条件退货。1、退换货时限,自实际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可退货,15天可换货。2、退换货原因。1)商品质量问题。2)手镯类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影响使用的;3)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4)经法定授权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商品的。5)黄、铂金饰品的表面漏镀、挂渍、挫刮痕、锤痕影响外观的;6)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金、钯制品及K金含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上标注的(允许误差范围+001g~-001g)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法律分析:黄金饰品属于贵重金属交易,价格随着国际货币波动,其售出后再返回无法鉴定其品质,不符合一般商品退换货规定,一般在没有质量问题或纯度问题情况下不能退货。 购买黄金饰品不是定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国家规定不能退货的只是针对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的商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分析:首饰三包法退货规定如下: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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