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高档手表的关税和消费税是多少?

在中国,高档手表的关税和消费税是多少?,第1张

手表厂是生产手表的,所以应按照生产环节 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是手表商或手表店销售,则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每个国家都会对进出口的商品根据其种类和价值征收一定的税款。其作用在于通过收税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降低其市场竞争力,减少在市场上对本国产品的不良影响。

关税有着保护本国生产业的作用,但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其不利的影响也在逐步显现。主要是对就业率的影响。

通过其关境的引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政府对引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措施。

扩展资料:

税款计算

1、从价

从价税是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关税。这里的价格不是指成交价格,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因此,按从价税计算关税,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

从量关税是依据商品的数量、重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关税的。它的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税额,计算比较简单。从量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

复合税亦称混合税。它是对进口商品既征从量关税又征从价关税的一种办法。一般以从量为主,再加征从价税。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

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实行滑准税率,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关税税额=T1、2×P×汇率

参考资料来源:-关税

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珠宝首饰进口关税

发布时间:2004-4-27

1.欧盟:从1999年开始,包贵金属的珠宝进口关税为4%。

2.澳大利亚:从1988年1月1日起开始采取统一关税税则,对进口税的计征以FOB价为基础,珍珠、宝石、贵金属进口关税为0-19%。

3.巴西:珍珠、宝石、贵金属进口关税0-107.5%。

4.加拿大: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为从价税率,进口产品海关价值为实际“成交价格”,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13.3%。

5.日本:从1981年1月1日起按成交价格征税,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24.1%。

6.韩国: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11%。

7.利比亚:未加工的黄金进口关税为15%。

8.沙特阿拉伯:金、银及白金的进口关税为0。

9.新加坡:新加坡对极少数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2.5%。

10.斯洛文尼亚:宝石或宝石半成品的进口关税为11.9%。

11.泰国:各种首饰的进口关为60%。

12.美国:珍珠、宝石、贵金属的进口关税为0-20%。

13.德国:根据用料的不同征收进口总金额的2.5%到4.5%的关税。

http://wwwdkzbqsnet/addinfo/showaspid=1190

我国的具体情况:

黄金近期可能还会下调:

据了解,我国黄金进口关税已经经历过数次下调,今年1月1日起,我国黄金首饰、镶钻银饰品关税由233%降至20%。但是,在一些大类上仍然存在着包括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在内的额外费用。

http://wwwgemexpocom/web/articleaspid=2802

钻石

进口关税免为零,消费税由10%减至零售环节征收,毛坯钻、成品钻在进口环节上的实际税收下降50%至60%。

http://www2889com/Get/d_new/18503466530865htm

钻石一般贸易进口

以上就是钻石的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

钻石进口没有监管条件,也不需要商检。

需要材料:购买合同、形式发票、装箱单、货物清单、钻石货物信息。

资质:钻石经营权、进出口经营权、电子口岸备案。

准备好资料递单给海关,经过审价打税之后就能放行。

林强

上海钻石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要素交易市场,建成于2000年10月27日,是中国内地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钻交所按照国际钻石交易通行的规则运行,为国内外钻石商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交易环境。钻交所自2000年成立之初,积极借鉴世界其他主要钻石交易所的发展经验,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发展,到目前已初具规模。作为类似于保税区性质的国际性钻石交易平台,钻交所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会员制封闭式管理方式,目前只招收公司会员。截至2012年10月31日,钻交所会员企业已从最初的41家发展到345家,其中包括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会员229家,占钻交所会员总数66%;其中来自香港、印度、以色列和比利时等主要钻石加工和交易中心地区和国家的会员占到了会员总数的一半。2009年10月,钻交所由上海金茂大厦整体迁入新设计建成的“中国钻石交易中心大厦”内,钻交所的硬件设施和各项配套服务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使钻交所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大厦由美国诺汉设计公司设计,共14层,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达5万平方米。目前已有超过240家钻交所会员企业在所内设立办公室开展钻石进出口及所内交易。

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按国别地区分布

1钻石税收优惠政策

钻石行业是一个政策引导性的行业,上海钻石钻交所通过与政府部门共同努力,使中国的钻石行业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2000年,中国钻石的进口税收包括:成品钻关税9%,毛钻关税3%,增值税17%,消费税10%。2002年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免征关税,消费税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全国一般贸易钻石进出口集中在上海钻石交易所。2002年6月新政策执行当月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达500多万元,超过往年海关征收钻石增值税一年的总和。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钻石加工业,规范钻石交易市场,2006年6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相继颁布,文件规定:自钻交所销往国内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即征即退。

2配套机构及服务

中国钻石交易大厦,是类似保税区性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安检和保安系统均属专业设计。钻石办、海关、检验检疫局、外管局、工商局、税务局,作为“一站式”业务受理机构,在大厦内行使政府职能;银行、押运、报关、钻石鉴定等机构提供配套服务。

钻石办:全称“上海钻石联合管理办公室”。目前主要功能是审批外资钻石企业的设立和钻交所会员企业的资格备案。

海关:上海海关驻钻石交易所办事处依法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实施监督管理,实行提前报送备案制,为进出口钻石提供通关绿色通道。

金伯利证书:浦东检验检疫局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受理金伯利进程的入驻钻石大厦的单位,承担全国一般贸易和上海地区加工贸易进出口毛坯钻石的受理申报、查验、核销放行。

增值税发票:上海市国税局驻上海钻交所办事处,负责上海钻交所会员企业钻石交易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发票集中开票业务。

鉴定: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级专业实验室。是中国珠宝首饰行业规模最大的珠宝分级鉴定机构,承担着中国海关驻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出口钻石的检验任务。

物流:国际钻石珠宝运输公司布林克集团和玛卡亚米分别在钻交所设立了代表处,为会员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在钻交所内开设了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在楼内设立了办事处。

3有关中国钻石行业政策

主要涉及中国的钻石税收政策、外资企业的审批政策、外汇管理政策、钻石进出口海关监管政策和金伯利证书管理政策。

31 中国钻石税收政策

上海钻石交易所是全国一般贸易项下的钻石进出口的唯一通道。所有从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口国内的毛坯和成品钻免征关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毛钻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口工业用钻,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加工的毛坯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钻交所,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钻交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实行即征即退。钻石在钻交所内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对进口到国内市场的钻石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按5%税率征收消费税。

32 外资企业审批政策

外商可在钻交所及工商部门指定区域设立合资或独资的钻石外资企业,由钻交所内的钻石联合管理办公室进行集中审批。为配合财税部门出台的钻石企业特殊税收政策,外资钻石企业的经营范围是限定的: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开展钻石进出口的业务(包括转口贸易、加工贸易);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开展钻石(不含金银)的交易(包括转口贸易、加工贸易)。”

33 钻石外汇管理政策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均可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会员之间、会员与境外机构之间、会员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境内所外机构之间的钻石交易,一律以外币计价结算。

34 钻石进出口海关监管政策

全国一般贸易下的钻石进出口集中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钻石从境外进入交易所或从交易所到境外,只需向所内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钻石从交易所进入国内其他地区,或人国内其他地区进入交易所,依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交易所内的钻石、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加工,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其他地区的企业加工,按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办理。

4钻石交易发展

钻交所自成立以来,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钻石进出口交易额始终保持每年平稳增长,过去十几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40%左右。2010年,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进出口交易总额首次超过20亿美元,达到2886亿美元,相比2009年增长超过90%。2011年,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进出口交易总额达到4708亿美元,相比2010年增长631%;其中一般贸易项下成品钻石进口超过20亿美元,相比上年增长561%。进入2012年以来,由于欧债危机和欧美经济的持续低迷对国际市场和中国经济的深入影响,国内外钻石市场交易普遍出现大幅度的下滑,包括中国香港、印度、比利时和以色列等各大钻石交易中心的钻石交易在2012前三个季度分别出现10%~30%不等的下降。截至2012年10月31日,钻交所钻石交易金额累计为308亿美元,较上年同比减少135%。其中一般贸易项下成品钻进口额为1355亿美元。

通过钻交所进入中国市场的进口钻石主要来自中国香港、比利时、印度、以色列,美国等世界主要钻石交易中心地区和国家。其中香港作为东亚最重要的国际钻石交易中心和中转站,汇集了全球各国一些主要的钻石珠宝企业。2011年钻交所一般贸易项下20亿美元的钻石进口额中有将近10亿美元是通过香港进口的。

2011年钻交所进口交易额前十位的会员企业是上海市工艺品珠宝首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凯吉凯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伯利钻石有限公司、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蓝玫瑰(上海)钻石有限公司、周生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多乐美(上海)钻石有限公司、华比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周大生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这其中钻石珠宝批发商和零售商占了绝大多数。

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进出口交易总额增长示意图

5中国钻石市场

根据钻交所成品钻石的进口统计数字,中国已经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钻石消费市场。根据戴比尔斯的调查报告,婚戒消费仍是中国目前乃至未来的钻石消费的主要方式,而逐渐扩大的中产阶级是购买钻石的主要人群。其2009年调查报告显示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一线城市,每10对新婚夫妇中的8对会有意愿购买结婚钻戒。最新的网上调查显示,在上海有超过50%的新婚夫妇会购买价值在人民币15000~20000的结婚钻戒。考虑到中国经济在未来十年仍将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中产阶级队伍的规模仍将不断扩大,钻石消费市场的增长潜力从长期看依然是十分强劲的。

6钻交所与世界主要钻石交易中心的交流合作

钻交所在设立之初,即参照了世界主要钻石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安特卫普钻石管理模式来管理运作。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与以色列钻交所、安特卫普世界钻石中心、香港钻石总会等国际主要的钻石交易中心机构相继建立了深入的合作伙伴机制,并通过多次组织国际钻石高峰论坛以及第33届世界钻石大会等重要交流活动来加强与国际钻石业界高层的沟通与合作,学习国外钻石行业优秀的管理经验和理念,逐步提高钻交所交易平台的交易管理和服务功能。2011年12月,为鼓励和促进中国钻石产业的创新设计,钻交所和比利时HRD(比利时钻石高层议会)共同在上海举办了201·1HRD·AWARD世界钻石首饰设计大赛颁奖典礼,中国设计师蒋喆获得大奖。钻交所总裁林强在典礼上被比利时政府授予“LeopoldⅡ国王官员勋章”以表彰其为促进中比钻石交流所作的巨大贡献。

然而,中国的钻石产业和市场毕竟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相比于比利时、以色列和印度等有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钻石产业历史的传统钻石产业发达国家,在钻石产业的发展程度、行业管理、配套服务以及政策法规上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距。具体而言,钻交所的未来发展需要在加强行业监管、引入钻石金融服务、扩大国际宣传、深化产业研究、鼓励和扶持钻石产业的创新升级以及拓展海外钻石资源等方面向世界其他主要钻石交易中心学习,同时在交易平台建设方面需要借鉴国际主要钻石交易中心日益普及的电子化系统管理和网上平台建设的成功经验,争取在提高交易管理效率和扩大交易服务范围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相比于世界其他主要钻石交易中心,钻交所在钻石进出口集中交易管理和税收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通过钻交所进入国内市场的钻石都有其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和钻交所登记联,理论上随着钻交所对钻石交易监管的不断深化,市场上流通的钻石都可以追溯其合法的源头。这对于规范中国钻石市场的发展以及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012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年鉴

作为中国唯一的钻石进出口交易平台,上海钻交所伴随中国钻石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而迅速发展。据统计,在过去几年中国市场钻饰消费总额以年均15%~20%的增长率持续增长。2012年前8个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珠宝首饰零售总额超过28亿美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149%。随着中国在全球钻石市场重要性的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国外钻石珠宝企业抢滩中国市场。在过去的三年中,钻交所新增中外会员企业超过100家。在新的发展阶段,上海钻交所将充分挖掘自身的潜力,全面提升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综合服务能力。在提高服务水准、完善交易功能及扩大服务范围三大范畴上作出调整,努力使上海钻石交易所真正发展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的钻石交易中心之一,为中国钻石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金银镶嵌首饰如何纳税?

金银首饰税率5%;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非金银首饰税率10%;包括各种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和《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对生产加工珠宝玉石的企业,应按10%的税率在生产加工环节计算缴纳增税。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

(一)征收范围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

 (1)钻石:钻石是完全由单一元素碳原素所结晶而成的晶体矿物,也是宝石中由单原素组成的宝石。钻石为八面体解理,即平面八面体晶面的四个方向,一般呈阶梯状。钻石的化学性质很稳定,不易溶于酸和碱。但在纯氧中,加热到1770度左右时,就会发生分解,在真空中,加热到1700度时,就会把它分解为石墨。钻石有透明的、半透明的,也有不透明的。宝石级的钻石,应该是无色透明的,无瑕疵或极少瑕疵,也可以略有淡**或极浅的褐色,最珍贵的颜色是天然粉色,其次是兰色和绿色。

 (2)珍珠:海水或淡水中的贝类软件动物体内进入细小杂质时,外套膜受到刺激便分泌出一种珍珠质(主要是碳酸钙),将细小杂质层层包裹起来,逐渐成为一颗小圆珠,就是珍珠。珍珠颜色主要为白色,粉色及浅**,具珍珠光泽,其表面隐约闪烁着虹一样的晕彩珠光。颜色白润、皮光明亮、形状精圆、粒度硬大者价值。

 (3)松石:松石是一种白色宝石。是一种完全水化的铜铝磷酸盐松石的透明度为不透明、薄片下部分呈半透明。抛光面为油脂玻璃光泽,断口为油脂暗淡光泽。松石种类包括波斯松石、美国松石和墨西哥松石、埃及松石和带铁线的绿松石。

 (4)青金石:青金石是方钠石族的一种矿物;其中钠经常部分地为钾置换,硫则部分地为硫酸根、氯或硒所置换。青金石的种类包括波斯青金石、苏联青金石或西班牙青金石、智利青金石。

 (5)欧泊石:矿物质中属蛋白石类,由于蛋白石中Si02小圆珠整齐排列象光栅一样,当白光射在上面后发生衍射⒊刹噬馄祝耘凡词哂醒だ龆崮康谋浠蒙剩纫院焐嗾咦钗涔蟆E凡词闹掷喟ò着凡词⒕е逝凡词⒒鹋凡词⒅磁凡词蛴竦闻凡词⑵凡词⒑谂凡词⒙鍪凡词蚧手信凡词br>

(6)橄榄石:橄撤榄石是白色宝石,一般常见的颜色有纯绿色。黄绿色到棕绿色。

 橄榄石没有无色的橄榄石的种类包括贵橄榄石、黄玉、镁橄榄石、铁橄榄石、“黄昏祖母绿”和硼铝镁石。

 (7)长石:按矿物学分类长石分为两个主要类型:钾长石和斜长石。长石的种类包括月光石或冰长石、日光石或砂金石的长石、拉长石、天河石或亚马逊石。

 (8)玉:硬玉也叫翡翠、软玉。硬玉是一种钠和铝的硅酸盐,软玉是一种含水的钙镁硅酸盐

(9)石英:石英是一种它色的宝石,纯石英为无色透明。石英的种类包括水晶、晕彩或彩红石英、金红石斑点或网金红石石英、紫晶、黄晶、烟石英或烟晶、芙蓉石、东陵石、蓝线石石英、乳石英、蓝石英或蓝宝石石英、虎眼石、鹰眼或猎鹰眼、石英猫眼、带星的或星光石英。

 (10)玉髓:也叫隐晶质石英。玉髓的种类包括月光石、绿玉髓、红玛瑙、肉红玉髓、鸡血石、葱绿玉髓、玛瑙、缟玛瑙、碧玉、深绿玉髓、硅孔雀石玉髓、硅化木。

 (11)石榴石:其晶体与石榴籽的形状、颜色十分相似而得名。石榴石的种类包括在铁铝榴石、镁铝榴石、镁铁榴石、锰铝榴石、钙铁榴石、钙铬榴石。

 (12)钻石:颜色呈红、黄、兰、紫色等。

(13)尖晶石:颜色呈**、绿色和无色。尖晶石的种类包括红色尖晶石、红宝石色的尖晶石或红宝石尖晶石、紫色的或类似贵榴石色泽的尖晶石、粉或玫瑰色尖晶石、桔红色尖晶石、蓝色尖晶石、蓝宝石色尖晶石或蓝宝石尖晶石、象变石的尖晶石、墨色尖晶石、铁镁尖晶石或镁铁尖晶石。

 (14)黄玉:黄玉是铝的氟硅酸盐,斜方晶系。黄玉的种类包括棕黄至黄棕、浅蓝至淡蓝、粉红、无色的、其他品种。

 (15)碧玺:极为复杂的硼铝硅酸盐,其中可含一种或数种以下成份:镁、钠、锂、铁、钾或其他金属。这些元素比例不同,颜色也不同。碧空的种类包括红色的、绿色的、蓝色的、黄和橙色、无色或白色、黑色、杂色宝石、猫眼碧玺、变色石似的碧玺。

 (16)金绿玉:属尖晶石族矿物,铝酸盐类、主要成分是氧化铝,属斜方晶系。金绿玉的种类包括变石、猫眼石、变石猫眼宝石及其它一些变种。

 (17)绿柱石:绿柱石在其纯净状态是无色的;不同的变种之所以有不同的颜色是由于微量金属氧化物的存在。在存在氧化铬或氧化钡时通常就成了祖母绿,而海蓝宝石则是由于氧化亚铁着色而成的,成为铯绿柱石是由于镁的存在,而金绿柱石则是因氧化铁着色而成的。绿柱石的种类包括祖母绿、海蓝宝绿柱石、MAXUXE型绿柱石、金绿柱石、铯绿柱石、其它透明的品种、猫眼绿柱石、星光绿柱石。

 (18)刚玉:刚玉是一种很普通的矿物,除了星光宝石外,只有半透明到透明的变种才能叫作宝石。含氧化铬呈红色,含钛和氧化铁呈蓝色,含氧化铁呈**,含铬、钛和氧化铁呈橙色,含铁和氧化钛呈绿色,含铬、钛和氧化铁呈紫色。刚玉的种类包括红宝石、星光红宝石、蓝宝石、艳色蓝宝石、星光蓝宝石。

 (19)琥珀:一种有机物质。它是一种含一些有关松脂的古代树木的石化松脂。琥珀的种类包括海珀、坑珀、洁珀、块珀、指珀、脂珀、泡珀、骨珀)。

 (20)珊瑚:是生物成因的另一种宝石原料。它是珊瑚虫的树枝状钙制骨架随着极细小的海生动物群体增生而形成。

(21)煤玉:煤玉是褐煤一个变种(成分主要是碳,并含氢和氧)。它是由漂木经压实作用而成,漂木沉降到海底,变成埋藏的细粒淤泥。然后转变为硬质页岩,称为“煤玉岩”,煤玉是生物成因的,煤玉为非晶质,在粗糙表面上呈暗淡光泽,在磨光面上为玻璃光泽。

 (22)龟甲:是非晶质的,具有油脂光泽至蜡状光泽,硬度25。

(23)合成刚玉:指与有关天然刚玉对比,具有基本相同的物理、光学及化学性能的人造材料。

 (24)合成宝石:指与有关天然宝石对比,具有基本相同的物理、光学及化学性能的人造宝石。合成宝石种类包括合成全红石、钛酸铝、钇铝榴石、轧镓石、合成立方锆石、合成蓝宝石、合成尖晶石、合成金红石、合成变石、合成钻石、合成祖母绿、合成欧泊、合成石英。

 (25)双合石:也称复合石,这是一种由两种不同的材料粘结而成的宝石。双合石的种类是根据粘合时所用的材料性质划分的。双合石的种类有石榴石与玻璃双合石、祖母绿的代用品、欧泊石代用品、星光蓝宝石代用品、钻石代用品、其他各种仿宝石复合石。

 (26)玻璃仿制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

 (二)金银首饰征税规定

 1、范围

 “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67号

 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91号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镀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21号

 2、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91号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95号

 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30号

3、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5号

 4、纳税环节

 (1)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2)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3)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5号

 5、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零售业务的范围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1)、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摘自《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94]267号

 7、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94)095号

 (2)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扣减。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67号

 (4)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94)095号

 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94)095号 9、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1)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以下简称消费税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口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原有的经营单位,应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审核《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的书面报告;

 ②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批件或《许可证》;

 ③《营业执照》;

 ④《税务登记证》;

 ⑤开户银行帐号;

 ⑥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⑦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⑧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消费税认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

 (3)对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后,转入正常经营的经营单位,不能如实提供第一款所列资料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改正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取消其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67号

 10、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补充规定

 (1)各地应抓紧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对持有人民银行1994年底以前核发的《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存合《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九个条件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可不需等待人民银行重新审核发放《许可证》,先行予以认定。认定工作应在1995年4月底以前完成。

 (2)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批发单位,在1995年4月30日以前批发销售(为经营单位加工)的金银首饰,购货单位(委托方)未开具《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可由售货(加工)单位向购货单位(委托方)索取补开《证明单》;或由售货(加工)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后报至省级国家税务局,由省级国家税务局与购货方据省级国家税务局进行联系确认。购货方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购货单位是否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进货发票及号码等情况告之售货方省级国家税务局。此项工作限于1995年5月底之前完成。自1995年6月1日起,凡补开的《证明单》一律无效。

(3)对经营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信誉较好、进货频繁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可酌情放宽其《证明单》的一次使用数量,但必须建立《证明单》的定期核销制度,在一个纳税期之内核销。

 (4)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生产批发单位销售的金银首饰,一律按零售征收消费税;凡未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的零售单位,一律不予认定,不得使用《证明单》。

 (5)对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仍应接规定征收消费税;对个体经营者可采取定期定额的方法征收。

 (6)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单位加工的金银首饰,无论是否取得委托方的《证明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1、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金银首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另行下发);

 (2)从事批发、加工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报送《证明单》;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94)267号通知

12、《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证明单》是划分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主要凭证。

 (1)《证明单》的使用。

 ①《证明单》的基本联次。《证明单》共四联,第一联由售货单位留存,并附在售货发票存根联之后;第二联由售货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第三联由购货单位留存;第四联由购货方购货后交回其主管国家税务局,注销领取记录。

 ②《证明单》由购货单位在购货前向其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领用。

 ③购货单位携《证明单》购货。

 ④《证明单》的“购进(加工)金银首饰情况”由售货(加工)单位填写,其金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一致。售货(加工)单位填写、盖章后,第三联、第四联交购货单位带回。

 (2)《证明单》的管理。

 ①《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②《证明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印制和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③《证明单》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盖章有效。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67号

 13、违章处理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的,依《征管法》第三十七第的规定予以处罚。

 (2)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伪造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证明单》的,依《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67号

 14、其他规定

 对改变征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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