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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是货主购买的,物流责任险是物流或运输公司购买的。两者的被保险人是不同的。条款如下具体可联系02128440254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抢或不明原因地失踪以及物流车辆被盗抢;
(六)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本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
(八)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八条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第九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自有、租用财产的损失及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六)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
(七)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十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于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人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负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对投保单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应接受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进行查勘防损工作。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或违反该申报义务,对于未申报的物流货物发生的事故,导致保险事故或保险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当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核实部分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赔偿责任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人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30%。
第二十五条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先行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告知其知晓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保险人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合同的相关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九条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并且累计赔偿金额尚未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后的第十五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年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本合同解除;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已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管辖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中有关专业术语的定义如下: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365)×(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货物遭盗窃、抢劫造成物流货物损失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木珠宝2013年倒闭,此后多次更改重整计划,但一直未能还给投资者应有的本金与收益。如果您已经投资了三木珠宝而且尚未收回投资本金,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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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什么途径,请提高警惕,不要给权益损失增加风险。同时,长期没有回款,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与帮助,谨防受骗。
持购买发票找该店发票是重要的证据,丢了发票索赔就很困难了,首先你没有证据证明你的戒指是在这家店购买的,就算是品牌,他们不得不承认,但你无法证明你是什么时间购买的,他们可以说是首饰配戴时间长了的自然磨损造成的,这也是正常现象。
如果钻石裸石没有丢的话,就可以凭借购买的发票找他们维修和保养,因为在珠宝界,1块50块钱进的宝石,可能售价要500块,这就是因为珠宝商把售后服务的成本也算进去了,因此,你要是找到他们,他们一定会帮你维修好的也可以换一个同样规格的戒指
但是,要是钻石丢了,就很不好办了,因为钻戒中,钻石占掉了不小的成本
钻石戒指掉落的钻石还在:
1、钻石戒指在佩戴过程中掉钻的几率是非常小的,一旦掉落也要看是哪种情况。如果钻石戒指掉落的钻石还在,可以送到商家处或自己联系相关店面进行修复,直接在重新镶嵌。在镶嵌好之后仔细检查戒爪部位,看会不会松动、戒爪有无裂缝,排除再次掉钻的隐患。
2、钻戒中的钻石掉落了,那么可以趁此机会更改款式。其实大多数商家所售钻戒质量方面都是合格的,掉钻可能是一些款式的原因。比如夹镶款的钻戒,戒爪与钻石接触面积小,不小心磕碰就有可能导致掉钻的状况。
3、可以直接用掉落的钻石抵扣部分款项,在之前购买钻戒的商家处以旧换新,更换一枚品质更好的钻戒。但再次更换的钻戒需注意款式及品质,应仔细检查钻戒各部位细节,观察戒爪与钻石之间有无缝隙,钻石在戒爪内是否松动等等。
应找旅行社投诉该讲解员并要求退货,然后去做珠宝鉴定若果是假的就可以退货。遇到旅行社推诿不解决拖延可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投诉该旅行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主要职责
1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2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3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国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4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驻外及驻港澳台文化和旅游机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5管理国家文物局。
6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中国普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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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回收篇:
1,为什么有人报的回收价等于或者高于国际金价,你们报的回收价要比他们低十几块钱呢?
亲,绝大多数人理解的回收价,就是能拿到手上的价钱,也就是结算价,我们报的回收价就是结算价。不是每一家报的回收价,都是您所理解的“回收价”!回收价报的多高都是浮云,重要的是您实际能拿到多少,对不对?,虚假报高价的不是扣您折旧费,就是折您金子,扣您称,选对商家,您才避免受骗!
借鉴一位客户的总结:乱报高价的都是耍流氓!亲,有没有秒懂?!不要被高价蒙蔽了眼睛!
亲,您可以要求商家上门回收,试一试不就知道真相啦?
2,我的首饰是周大福、周生生等大品牌,价格不能再高些吗?
亲,周大福、周生生等品牌的金首饰,也是由黄金材料制成的,回收环节只考虑原材料价值,不考虑原本的品牌价值。
3,我的首饰还是全新的,一天都没有戴过,价格不能再高些吗?
亲,首饰进入回收环节时,只考虑原材料价值,原来是否佩戴过以及佩戴时间长短,不影响本身的原材料价值,戴了十年与一天没戴的回收价一样。
4,买首饰的票据找不到了,会不会影响到回收价格?
亲,首饰本身的原材料价值决定首饰的回收价格,与其他因素无关,不过较好还是找到票据比较好,这样更能知悉首饰的详细信息,更能保障您的权益。
5典当行和金店的回收价格为什么比较低?
贵金属公司专业做黄金铂金白金等回收,黄金板料买卖,列如;‘’深圳全进金行‘’也就更加专业,回收价格也更高。典当行和金店是无法测定您的黄金成色的,所以压低价收,典当行和金店回收来的黄金也是卖给贵金属公司,贵金属公司进行提纯,提纯过后变成黄金原料,然后卖给首饰加工厂,所以贵金属公司回收的话价格就比较有优势,正规的贵金属公司有光谱仪检测黄金的成色,典当行和普通金店则没有!
6我在商场买的首饰380一克回收价格怎么这么低?
首饰价格包含:黄金原料价(相当于国际金价)+包装费+加工费+金店利润(包括房租、人工、品牌、税费等费用)
而回收价回收的只是黄金它本身的价值,即原料价,也可以称为国际金价,而国际金价每天都在变动,所以,黄金回收价也随国际金价的波动而变化。
有可能你的化妆品,或护肤品,或油漆,或者碰到有水银或其他重金属成风的用品导致而成的,其中一种方法像一楼所说的用火枪烧红后放到硫酸或盐酸清洗,一般都没问题了!
如果你在重庆,可以到重庆的六福珠宝店,带着你的首饰的保证单去店里,他们会免费给你维护的,一般那么大的牌子都不会买假货,买到假货都可以恭喜你了,索赔多多少任你说,哈哈!
银饰品“三包”法:
一、银饰品“三包”期限
有成色标定的银饰品包括::Ag999,Ag990,Ag925等。银饰品三包期为一年,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3克以下工艺链和银制品表面涂层等期限为半年。
二、“三包”内容
1、银饰品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销售者承担退货、换货、修理责任:
(1)外观有明显沙眼、暗缝或断裂缝;
(2)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
(3)表面有漏镀、挂溃、搓刮痕、锤痕影响外观;
(4)手镯类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影响使用。
2、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内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另外,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免费换货。
扩展资料:
未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的“三包”
对于尚未列入国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应区别以下四种情形对待:
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不合格商品的定义,请见前面“不合格产品”条目的解释。依法经有关行政部认定,是指不合格产品的认定须经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作出。
3、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应当按约定履行。上述的经营者既包括经销商,也包括生产商;约定的方式既包括书而合同(协议)中的约定,也包括口头合同(协议)中的约定,还包括经营者以各种明示方式作出的单方允诺,如生产商附在商品包装内的保修中、经销商在宣传广告、店堂告示中做出的单方允诺等等:
4、按照行业规定或商业惯例的退换:例如,消费者因所购服装的规格、花色、尺寸不合适要求退换的,只要不脏、不残、不影响销售.经营者应予退换。
应当着重指出的是,《消法》规定: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于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其它合理费用。
特价商品的“三包”特价商品一般是指“优惠”、“削价”等低于原价出售的商品。因降价的原因和动机不同,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也不一样。“优惠商品”、“削价商品”均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也就是说优惠、削价商品的三包责任与正常价格的商品一样;对于假借“优惠价”之名,推销 假冒伪劣商品的,则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加倍赔偿等其他法律责任。
处理商品的三包“处理商品”,如果是因商品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并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声明的,经营者可不予退换;如果是因为搬迁、换季而降价处理,其性质与前述削价商品同,经营者同样不能免除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可以依据《消法》第四十六条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消法》的这条法规包括了两层含义:
第一,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购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所谓约定是指经营者在广告中或答复消费者的电话、书信询问中承诺的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颜色、用途、性能、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交货期限等等。经营者违反该项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还要承担因违约而使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合理费用”的内容,《消法》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应包括消费者未按时收到商品,或者收到了与约定条件不相符的商品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退款过程中必须支付的邮电费、交通费、维修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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