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实行法治吗?

秦始皇实行法治吗?,第1张

肯定啊,秦始皇重用的李斯就是著名法家人物,还有后来想重用的韩非子,也是法家人物

字秦孝公嬴渠梁用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基本就遵循了法家治国的道路,至于秦始皇更是到了焚书坑儒,重用法家的地步。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秦国为强盛统一,花费数代人的心血,历时数百年,而秦自统一而亡,只用了14年时间。

一个朝代的灭亡,不是一年两年的事,也不是一两个原因导致灭亡,而是多种原因叠加导致的结果,秦朝灭亡不仅仅由于法制过严而亡国,有以下原因:

1、未与民休养。

秦始皇统一六国,是用残酷的战争来统一的,战争是要花钱的,也是要死人的,而统一六国后,秦北击匈奴,南征百越,修建万里长城,修阿房官、建陵园、修驰道,打仗、建筑都要花钱的,钱从哪里来,只能从老百姓身上收税,老百姓常年在战乱中度过,能活下来实属不易,而秦统一后税收过重,老百姓无法负担而生存,只能起来造反。

 在秦始皇时代,天下己然崩溃,老百姓己经快活不下去了,秦始皇死去后,二世即位,当年就爆发了大泽乡起义,然后全国各地如燎原之火纷纷起义,一发不可收拾,这是秦始皇种下的因而结成秦亡的果

2、原六国贵族王公未妥善分配利益。

秦灭六国,几千年分封制结束,而原六国贵族统治阶层及既得利益者,完全没有分配利益,反而被秦始皇迁移监控,这些人原来都是有实力、有资源、有财富的人,一下子什么都没有,没有溶入秦朝社会,于是心生不满,在农民起义一开始,或者他们纵容及领导起义,你可以看到秦末乱世造反的,除了农民就是原六国贵族最积极。

而项羽和刘邦在秦末乱世中能脱颖而出,很多程度上给予原六国贵族以利益及封号,导致秦迅速崩溃。

3、秦朝军队布置外强中空。

秦始皇令蒙恬率30万军队北击匈奴,令赵佗率50万军民南征百越,而中央与地方军队空虚,农民起义时,中央与地方实力薄弱,不能立马平叛,而边防军没有皇帝的命令谁也调动不了,等到调动边防军平叛时,起义己不可控,军事上己失败。而刘邦一群乌合之众,竟然接连打败秦军中央军,直捣咸阳,可见关中空虚。

4、二世昏庸,赵高误国。

如果皇帝英明,在起义之初派大军迅速平叛,再采取一些与民休养的政策,也不致于这快就之国。只可惜秦二世昏庸,而权臣赵高只知弄权而误国,导致起义不可收拾,后来虽然章邯打了一系列胜仗,平定了黄河以南,但却受到赵高的猜忌,致使大秦帝国最后的支柱投降项羽。

  始皇帝治国之道:

  一、严刑峻法。秦国的传统,在战国前后的一百多年以来,从秦孝公采用商鞅的建制,建立用“法”治国开始, 一直到秦始皇时代,并无变更。这个时期的欧洲,也正是罗马帝国和“罗马法”建立的阶段。一个国家社会,只讲究法治的结果,也可以使国富兵强,处处有规律、有准则。但是整个社会人民,就变成缚手缚足,处处寸步难行,动辄得咎,随时可能触犯刑章,变成罪人。而且偏重用“法”治国,法埋的逻辑愈严密,执行的弊端愈多。因为社会随时在变,人事也随时随地在变,法律规定也会随时随地增加。因此,立法执行的政府,变成无情的机制网。领导国家的帝王们,位在法律之上,自有特殊的裁决权,即使不是暴君,也不得不变成暴君了。任何一个大小的领导者,必定是众望所归、众怨所集的焦点。例如号称现代民主法制的美国,也正走入法律繁多的弊病,“律师”变成美国人民咒骂祸害的代名词了。所以老子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他希望的“无为”之治,是无法规的自治。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无条例的自律。孟子也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专讲法治,最后使立法执法的人,自己也走不通了。历史上说秦始皇以“严刑峻法”治国,所以速其灭亡。其实,秦始皇懂得什么法不法的,他只是奉行秦国祖宗以来的法治,加上他个人的迁怒于人的暴行而已。

  焚书坑儒事件的真相

  就“焚书”来说,秦始皇是把周青臣的恭维,和淳于越的争议,命令大臣们会议。结果,承相李斯特别提出“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都烧了。李斯当时是权倾一时的首相,又是儒者荀子(卿)的学生,所以秦始皇采取他的意见,就下命令写了一个“可”字。你说他是独断独行吗?如果现在依法平反,该判“焚书”之罪的是李斯和楚霸王项羽。而且当时所烧的书,是指私家藏书。但博士官有的藏书,集中在咸阳宫中,后来被项羽放一把火,连同阿房宫也一起烧了。但苏东坡却认为“焚书”的罪过,应该由荀子来负责,因为李斯是荀子的学生。

  至于“坑儒”呢?在秦始皇统一中国称皇帝的时候,不但设有“博士”官职,录用来自诸侯各国的儒生们,其他在咸阳做官或吃闲饭的“宾客”还有不少人。“坑儒”的事件,发生在他死前两年,那时阿房宫也早修成了,他天天沉湎在酒色之中,自我逃避,自我麻醉,就是朝廷中的大臣们,要找他请示也很困难,不知他在哪里。他既怕死,又想寻找长生不老的药吃。那当然是百病丛生,精神很不正常的人了。照现在来说,糖尿病、高血压、前列腺肥大等,甚至还有莫名其妙的多疑和恐惧症。所以他在宫中,看见从外面经过的丞相车队卫兵很威风,心里很不高兴。过几天,丞相的车队卫士减少了。他就怀疑当天跟随身边的人,泄漏他的状况,统统都拿来杀了。

  偏偏在这个时候,有儒士侯生、卢生两个人,互相谈论。背后讥笑他,并且不想为秦国做事,就偷偷逃走了。秦始皇知道了,勃然大怒说:“诸生或为妖言以乱黔首(老百姓),使御使按之(按就是查办)。”历史真实的记载,便是如此。为这件事,他大发脾气,叫执法的“御史”,依法查办,也并没有说立刻要杀人。但“诸生转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个余人”。可是,一班在咸阳的儒生们,为了表示自己清白,自写坦白书、悔过书,有的还密告他人。一个牵连一个,又互相告密,因此构成犯法的,共有四百六十人,所以弄得他更暴怒了,下令把他们统统活埋了。千古以来的书生们,都是“眼高于顶,命薄如纸”,平常喜欢高谈阔论,批评说理,滔滔不绝。一旦有事,大都便推过别人,自卸罪责。这也是世情之常,令人不胜悲叹的事!

  由于这作事,虽然他没有下令要活埋天下的读节人,但确实使人很震惊,引起知识分子和一般人们的反叛情绪。因此,他的大儿子扶苏也看不下去,便来对他说:“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以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谁知秦始皂听了,反而更加大怒,立刻下令外放扶苏,派他到上郡(延安)蒙恬所管的军区当监军(政治部主任)去了。就这样种下祸根,他死后,太监赵高假造他的遗命,要扶苏、蒙恬自杀,提早促成亡秦的后果。这就是秦始皇后期精神变态到了最严重的时候,造成所谓暴君暴行的由来。

  郡县为中央的“分公司”

  二、设置郡县。自三代以下,以及周朝分封诸侯建国的制度,都是从宗法氏族的传统而来,长达千年以上。所谓中国上古的分封诸侯,并不同于西方文化的部落封建,这是大有差别,不可混为一谈的。而且在周、秦时期,所谓“国”字,就是地方政治单位的名称,也并下完全同于后世“国家”的概念。历来都说周朝初期分封诸侯,号称八百之多,究竟诸侯有国的数字有多少,现在很难考证核实。但在周朝所封的诸侯,并非完全是“姬”姓的家族,不像秦、汉以后的帝王们,非同姓不封王的作风。因为“姬周”建国文化的精神,正如孔子《春秋大义》所标榜的,是以“兴灭国、继绝世”为宗旨。所以当时封建的诸侯,有的是找出尧、舜以前的故国,对于人民有建功立德的后代来封侯建国的,例如炎帝的后代等。甚至把革命以后的殷朝后代,也照样分封为诸侯,决不是后世那一套赶尽杀绝的做法。这就是上古宗法社会。重视“孝”道的观念而来。我要“孝”顺我的祖宗,你也要“孝”顺你的祖宗。我要尊重我的族姓,你也要尊重你的族姓。上古人口不多,人民生活的经济来源,都靠农业生产。尽管分封诸侯各国,但农业生产的土地,仍属中央王朝所公有,只是规划为“井田”制度,达到共有共亨的目的。诸侯各国,相安无事,同奉中央王朝的周室为共主。

  社会的发展,促使历史的演变,到了春秋时期,中央王朝共主的周室威望渐衰,诸侯恃强凌弱,互相吞并。尤其是传统文化精神衰落,所谓“春秋两百四十二年之间,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屡见不鲜。战伐侵攻,不可胜数。”如果是为上代复仇复国而战的,还勉强可说是正义之战,只有二桩,其他都是仗势欺人的侵略战争而已。因此,到了战国时期,包括秦国就只有七国在互争雄长了。

  秦国是周室王朝中期所封为西北高原上的诸侯,历史文化的根基不深厚,又是新兴的诸侯之邦,为了争做雄长的霸主,就须引进外邦有文化的人才来治国建国.并且眼见自秦岭以东的各国诸侯,沉湎在老套守旧的办法,社会散漫,政治也不见得高明,因此,自秦孝公开始,就采用“法治”的主张,放弃“礼治”、“德治”的传统,专重功利为主的做法。

  恰巧在秦始皇十三岁即位那一年,韩国想用办法把秦国搞成民穷财尽,使他再也无力向东用兵。便派了一个搞水利工程,名叫“郑国”的人,到秦国去做间谍,设法说动秦国发展水利,打开泾河引进灌溉。工程到了一半,被秦国发现是韩国的阴谋,要杀了郑国。他便说:“你们现在要杀了我,没有关系,其实,我已经做到报国有功,因为你们为了做水利工程,没有出兵打韩国,等于我使韩国迟亡了几年。不过,你们要知道,这个水利工程做好了,便是你们秦国子孙万世的利益啊!”因此,秦王没有杀他。工程完成,使秦国增加四万多顷的农业生产土地,改善环境,经济增长,国家社会更加富有。但也可说使秦始皇开始对建筑工程有了认识和兴趣,所以后来要建造咸阳宫殿,建筑史无前例的“阿房宫”了。

  至于秦始皇灭六国之后,改天下为郡县的建制,推翻千年以来的传统,为后世中国留下大统一的大业、并非秦始皇有特别过人之处,那是因为他自小跟随吕不韦长大,耳濡目染,懂得大商贾的经营方法。等于现代人明白商业管理,中央是个母公司,是有绝对表决权的控股公司。天下各路的郡县,是子公司(分公司),只听总(母)公司的决策来执行业务。秦始皇懂得吕不韦的经营手法,所以决定改“封建”为郡县。例如明代的朱元璋,因为当过和尚,所以建立明朝的官职,有的是完全照寺院里僧职称呼和做法,如“都察”、“都监”,乃至封僧官为“总统”、“统领”等,都是禅门丛林制度设立的名称。

  但话说回来,秦始皇改建当时中国的天下为三十六郡,郡置守。丞相李斯的建议,也是很有力的道理。李斯认为,“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周封子弟,子孙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天子弗能禁”等理由。

  秦始皇才说:“天下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说是靠祖宗的保佑)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因此,决定改制,但是,须要再交“廷尉”(中央执政的大臣们)会议通过,才付执行。

  由此来看历史的经验,要求政治和社会习惯的转变,是很不容易的事。可是,所有的暴君,却成为改变历史的革命者,只不过坐享改革成果的,并非他本身而已。

秦代法治的指导思想以韩非子的“法治”制度思想为主

韩非子以人之“自为心”、“自利之心”、“计算之心”为 持 “性恶”论,反对性善”论;以“严刑”、“重罚”的“法治”思想来对治儒家的“德治”、“仁政”思想。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故圣人化性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

李斯所受刑发最多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与法律主要内容,秦朝的司法制度;

  2�掌握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 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 ,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 即位后, 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 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 、《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 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 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 “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 良吏 ” 、 “ 恶吏 ” 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2�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四)法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有着如下特点:(1)秦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 “ 廷尉 ”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 “ 诏狱 ” ,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 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 “ 勿听 ” ,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 “ 爰书 ”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 “ 读鞫 ” ,进行宣判。鞫,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 “ 冤 ” ,可以请求再审,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最具有争议的一个皇帝,他的一生之中有的是非,不是后人所能评价的了的。横纵六合一天下,建立秦都咸阳;自定称号始皇帝,想传万事寿世昌;建立中央集权制、御史、太尉和丞相;废封建,行郡县,三十里郡县官长;筑长城,固国防,一货印,圆中方;统一文字度量衡,修建驰道达四方;焚书坑儒赋役重,滥用民力建阿房;爆发农民大起义,残暴经济二世主。自古以来,对秦始皇帝评价就褒贬不一,他是中国第一位皇帝,也是中国皇帝制度创立者,是中国进入了中央集权帝制时代。 

 

      秦始皇,即赢政。嬴政生于公元前259年,死于公元前210年,享年50岁。他所经历的这半个世纪的一生,是具有传奇色彩的一生,也是命运之神十分眷顾他的一生。他的一生,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他从一个为质赵国的秦王国的落魄王孙,继而成为秦王位的继承人,接着又顺利继承王位,成为秦王,这段时间共有13年。在这13年中,嬴政还是个懵懂无知的孩童,完全受命运的摆布。应该说这13年在年幼的嬴政命运中,充满了太多的危机,也充满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但是,命运之神给予他特别多照顾,使他在浑然不知中,安然度过了一次次危机和常人难以逾越的障碍,登上了秦王的宝座。当然,这一阶段对他命运起决定性影响的人是吕不韦。第二阶段:嬴政13岁登上秦王的宝座到22岁亲政这9年,是他的身体、性格和思想走向成熟的阶段,也是他逐步摆脱别人对他命运的控制与影响,成功地掌握自己的命运并控制他人命运的阶段。第三阶段:从公元前238年到公元前221年代这17年,是嬴政奋六世只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扫荡六合,统一全国,充分展现他的政治、军事才华的阶段。第四阶段:从公元前221年嬴政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的皇帝,到公元前210年他死于出巡途中的这11年,是他完全沉浸在之前的功绩之中并力图个人及其子孙永久享受权利与荣华却力不从心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从表面上看,他好像完全主宰着自己的命运,实际上他却常常受他人控制与摆布,像唐吉珂德那样疯狂地与山斗、与鱼斗、与反目自己的人斗,结果只能以无奈何等失败而告终。但就嬴政这一生来说,他除了在长生不老这一目标的追求上曾尝受过失败的痛苦外,其余均为成功带给他的快乐,这也是命运之神对他的特别眷顾吧!

  一:具有传奇色彩的一生

  嬴政的身世扑朔迷离,司马迁的《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帝者,秦庄襄王子也。庄襄王为秦质子于赵,见吕不韦姬,悦而取之,生秦始皇。以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生于邯郸。及生,名为政,姓赵氏。”司马迁虽然介绍了秦始皇的父母及出生的时间、地点甚至连姓、名都已交代的很清楚、明明白白了。可是,对于一般的读者来说,立即会产生一个疑问:秦始皇明明姓赢,为什么司马迁要说他姓赵呢?古人说“姓以别婚姻,氏以别贵贱”,那么秦始皇的父亲到底是秦庄襄王还是吕不韦,仍然是个迷,只有等到我们找到秦始皇的遗骸、并能从秦始皇的遗骸中提取DNA于他的祖父的DNA进行比较成为事实的这一天。这一天也许会到来,也许永远也不会到来,嬴政的身世仍然处于扑朔迷离之中。尽管嬴政的身世扑朔迷离,但是命运注定了他将成为秦王。

  在叙述嬴政的人生经历前,我们首先要对当时的政治形式和社会环境有所了解。公元前259年,中国正处于战国晚期,当时有齐、楚、燕、秦、赵、魏、韩七个各自独立的大国,史称战国七雄,分布在今天的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西周实施分封制时,先后分封的诸侯国已不能确知其数,后人根据《春秋》和《左传》进行考证,《晋书;地理志序》认为“凡一千八百国,布列于五千里内。……春秋之初,尚有千二百国……而见于《春秋》经、传者,百有七十国焉。百三十九知其所居,三十一国尽亡其处,蛮夷戍狄不在期间。”这些数据均反映了一个事实,这就是:春秋年间,诸侯国的数量当有二百左右。年年有征战,岁岁有烽火。兼并战争此起彼伏,战国形式风云变幻。当时秦国是七国当中最有实力的国家。嬴政出生这一年。是他的曾祖父秦昭王在位的第四十个年头。春秋、战国时期,在秦国的发展史上,影响和功绩最大的国君,除秦王嬴政本人以外,依先后次序列数,是秦穆公、秦孝公、秦惠文王和秦昭王这四人。秦穆公向西开地千里,秦孝公下令求贤,任用商鞅,进行变法,制定了一套促进秦国富强的制度。这时候的秦国具备了统一天下的实力,但是,缺乏一位雄才大略的国君,来完成秦孝公、秦惠文王、武王,昭王、孝文王、庄襄王六世,孜孜以求的统一大业。而这个人就是嬴政,他能够在秦,赵两国发生大战时安全地降生于赵国的都城,并且在自己的父亲逃离赵国后还能安全地生存下来,这真可谓是一个历史的奇迹。

嬴政,作为一个初试锋芒的铁腕君王,年少时承受了不同于常人的压力,经历了很多辛酸。在《史记;吕不韦列传》载:“秦王年少,太后时时窃私通吕不韦。……始皇帝益壮,不止,……吕不韦乃进嫪毐,诈令人以腐罪告之。……太后私与通,绝爱之,有身,太后恐人知之,诈卜,当避时,徙宫居雍。嫪毐常从,赏赐甚厚,事皆决于嫪毐。嫪毐家童数千人,诸客求宦,为嫪毐舍人千余人。”根据以上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吕不韦在摆脱了嬴政母亲的纠缠后,却为自己树立了一个政治上的大敌,同时也让幼年的嬴政对自己的母亲充满恨意。嬴政在涉足政坛的第一个敌人就是自己的母亲,也正是因为如此,嬴政才会如此气愤。《说苑;正谏》载嬴政驱逐自己的母亲后,曾下令:“敢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从蒺藜其脊肉、干、四支而积之阙下。”可见嬴政是如何地憎恨他的母亲。后来,嬴政在处理嫪毐和吕不韦两大政治集团中,果断而慎重。让我看到了一个君主该有的理论,他对嫪毐和母亲的阴谋了如指掌及主动出兵镇压,反映出了他政治嗅觉的敏锐与采取行动的果断;而他驱逐母亲的行为,等于是在向天下昭示母亲的丑行及自己与母亲的矛盾,这正是反映出了他政治上还不成熟,还有情绪化的一面;他能听从茅焦的劝谏,重新接回母亲,说明他有为大局而克制自己情绪的能力;他对吕不韦处置的慎重,说明了他在亲情与权利之间作艰难抉择的过程,最终他还是让亲情服从于政治的需要;他对自己的敌人包括自己的亲人,均采取了极其严厉而残酷的镇压,反映出他性格中的残忍;而他在吕不韦死后对嫪毐和吕不韦两大政治集团罪行的定性以及对这两大政治集团成员的处置,则使我们看到了一个成熟、干练的政治家在施展其政治才华。总之,嬴政初试锋芒,就消灭了两大政治集团,扫平了自己自由行使权利的障碍,从此,他就可以不受任何人的牵制而牢牢的掌握秦国的政权。

  之后,嬴政扫荡六合,名垂千古……但是这其中有多少功,又有多少的过,历史的记载和今人的评议对他公正吗?当我们去一个具有争议的人的时候,我们该用今人的思想去思考,他的幼年,他的家庭,他的经历,让他不得不成为一个特别的人!

  二、统一国家的奠基人(功)

  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凝聚力:

  (一)秦始皇成功的实践活动,首创了统一国家的新局面;自西周分封诸侯以来,就建立了一种以宗族血缘关系和政治同盟关系为基本纽带、以一宗一姓的贵族为核心的多国并存的政治局面。随着周天子对诸侯国的影响力丧失,各诸侯国家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必然会对其他诸侯国进行侵犯,这就 引起了诸侯国之间的战争。从周平王东迁的公元前770年,至秦始皇统一六国的公元前221年的500年中,大大小小的战争几乎一天也没有停歇过,并且战争的规模越来越大,战争的破坏和强度也越来越严重。希望和平、反对战争不仅是当时广大人民的良好愿望,也是一些饱受战争之苦的小国的强烈要求。此外,由于各国的并存与竞争、由于士阶层的兴起及随之而来的思想、学术与文化的传播,加强与紧密了各国之间的联系,使各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思想文化等方面趋于一致,为统一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秦始皇在自己祖先为他所准备的政治、军事、经济实力的基础之上,不是时机的发起了统一天下的战争,并取得了最后的胜利,统一了全国,使人民得离战争之苦,尽管其发动战争的动机仍然是兼并,但统一局面的出现,却顺应了民心,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因此,秦始皇统一六国,是值得肯定的功绩。在我看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使得中国人统一观念的根深蒂固,让中国无论在内部分裂还是面临外部势力的入侵时,都把“统一的观念”放在首位,积极去抵御外敌,这是中华民族凝聚力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强大的一股力量。而这种统一观念之所以会产生,我们不得不归功于秦始皇首创的统一全国的成功的实践活动。

  (二)秦始皇巩固统一的措施,福泽后人

  第一,全国推行郡县制,奠定了统一国家的政治制度。郡县制度是春秋时期出现的新的政治制度。郡县制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适应频繁发生的兼并战争形式的需要,但是,由于这种由国君直接任命官吏进行管理的地方行政制度,使国君和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大大加强了。秦始皇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每消灭一个国家,就在原地设立郡,这样直到统一时,秦王朝实际上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与往的分封制完全不同的崭新的政治制度,这就是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这样政府的权威与政治的畅通。综观全部中国史,分封制必然会导致政治上的分裂与社会的动乱,秦始皇所言“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不仅是对先秦历史经验的正确总结,而且也是为秦以后的历史所证明的正确结论。但是,秦始皇能不顾父子、兄弟之私情,而以国家的长治久安为重,断然废除实施了近千年的分封制而推行郡县制,这不仅需要远见卓识,而且也需要极大的勇气。

  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不仅仅是因为可以十分有效地制止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而且是一种符号历史发展方向的进步措施。任何企图在统一国家的前提下推行分封制后同时实施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努力,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错误的,必然会破坏国家的统一或形成分裂割据局面,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我们决不能离开了统一的前提下来谈分封制与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二者之间的优劣,因为统一国家与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秦始皇在完成统一国家的大业后,断然否定分封制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不仅是伟大的历史创举,而且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第二,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管理系统,确立了统一国家的组织管理体系。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面临着如何复原辽阔的国家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一大问题,伴随着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度,秦始皇将原来在秦国实行的一套官僚管理系统推行到了全国。

  第三,北逐匈奴、筑万里长城,保护了中华人民的农业文明。汉代的司马迁曾说:“吾适北边,自直道归,行观蒙括所为秦筑长城亭障,堑山黫谷,通直道,固轻百姓力矣!”为修筑万里长城,秦王朝付出了重大的代价,它是引发秦末农民起义的重大因素之一。但是,这万里长城的成功建设,却在当时及秦以后的中华农业文明阻止北方游牧民族的侵犯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秦始皇修筑万里长城的这一伟大创举,没有历代对万里长城的修缮,中华民族的农业文明,恐怕也就难免遭受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文明灭亡的灾难了!所以,秦始皇下令修筑长城,尽管其主观愿望是为了他的秦王朝甚至更狭隘的是为了他的后代子孙能二世、三世以至万世地统治中国,但是客观上,他却用他秦王朝的一代资源为中华民族千秋万代的文明做出了一项巨大的投资,让中华民族受益无穷。

  第四,“使黔首自实田”,开创土地私有制的新局面。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所指:“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严重的土地兼并,使得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无立锥之地。但是,由于秦始皇颁布的使用土地私有化的法令,让处于授田制下的农民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这种自耕农的自由小块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不仅是两汉和中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前社会的基本形式。所以,我认为秦始皇颁布的“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是促进社会发展的进步措施,是应该给予充分肯定的历史功绩。

  第五,统一文字,形成了维护中国统一的无形的力量。——在春秋战国年间,由于长期处于各诸侯国家的分裂割据,形成了“文字异行,语言异声”的社会现象。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规定以秦国通行的小篆作为全国统一书写形式,“霸其不与秦文合者”,将其他各诸侯国使用的文字一律予以废除。由于有划一的书面语言的书写形式,汉语的书面语言就可以跨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而成为整个中华民族文化传承的一个特殊的载体,在形成统一的中华民族的文化、统一的中华民族的心理状态方面,起着极大的作用。因此,秦始皇统一文字,就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增加了一股无形的力量。

  第六,构建全国水陆交通网,为统一的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修筑了以都城咸阳为中心的水陆交通网络。使得秦王朝的交通能够东穷齐、南及吴楚,西抵云贵,北达长城,可谓是无远弗届。这样的交通网将全国各地紧密地联系起来,对促进当时及秦以后的中国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以及维护国家的统一诸方面所起的作用是难以估量的。在我学地理的时候,我注意到很多经济的发展都来源于便利的交通,所以,秦始皇的这一功绩值得充分考虑。

  第七,统一货币、度量衡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措施。秦始皇统一货币的措施,不仅对中国古代的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深远的影响。

  第八,秦始皇推行秦律至全国,奠定了中国法制制度的基础。《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法令由一统”“一法度”的内容,在秦始皇出巡游过程中所刻的颂词中也有歌颂秦始皇“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端平法度,万物之纪”…的颂词。因此可以十分肯定的说,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一定有将秦国的法律制度推行于全国的举措。这一点,也可以从有关史料中得到证实。例如,陈胜、吴广在发动起义时曾对大家说:“失期,法皆斩”。这个法当然是秦国的法,陈胜、吴广都不是秦国人,但是,他们都知道秦王朝的法律条文,如果没有秦王朝在全国统一后颁布与实施统一的法律于全国,他们是不可能对秦王朝的法律了解得如此清楚的。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后所颁行的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大一统国家的法典,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三)嬴政在发现人才与使用人才方面,有独到之处。

  李斯本来只是吕不韦的舍人,是嬴政发现了他,并迅速加以提拔,由长史、客卿、廷尉直至升任丞相,才使李斯的政治才华得以充分发挥;尉缭也是嬴政发现并委以重任的,嬴政作为秦国的一国之君,他居然能“见尉缭亢礼,衣服食饮与缭同”,尉缭自己也说“我布衣,然见我常身自下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嬴政对人才的重视与尊敬。而嬴政对于韩非则更是仰慕之至,当他读到韩非的著作后竟然说出了“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由于嬴政求贤、礼贤的精神,秦国才能网罗到李斯、尉缭、蒙恬、王翦、李信等一批杰出的人才。嬴政不仅善于网罗人才,更重要的是他善于使用人才,让每一位人才都能充分发挥地施展其才能。这是与嬴政不武断、决策能够择善而从的务实作风分不开的。他在自己已经下了逐客令后,还能接受李斯的观点,收回成命,避免了一个重大错误;他在李信攻打楚国失利后,能够亲自赶到王翦家中,承认自己决策的错误,请求王翦出任灭楚的主将,并倾全国兵力付与王翦一人而不干预王翦的军事抉择。让其顺利的完成了灭楚的大功;他在李信攻打楚国失败后,还能继续信任李信,使与王翦之子率军攻燕、辽东,俘虏燕王喜、还攻代……建立了赫赫战功。

  总之,嬴政是秦国政权的最高决策者,无论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还是在统一六国后,秦国所作出的每一重大决定,都必须经他批准方能付诸实践,嬴政是一个权力欲望极强的政治领袖,也是一个头脑清醒、务实的政治家,他在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中所起的作用,是必须得到确如其份的肯定的。

  三、专制独裁制度的创始人(过)  

嬴政在统一全国后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要求他的臣下为他拟定一个新名号,经他的臣下慎重讨论与建议,最后由嬴政本人确定为“皇帝”。这不仅仅是一个君主个人名号的更改,更是标志着中国专制独裁政治制度从此确立的重大事件。还有,秦始皇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除了防止春秋战国时期诸侯混战不朽的局面重演这一原因外,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分封制是与皇帝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不相容的。在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基础上的皇帝专制政治制度下,由于全国只有一个政权,也只有一个君主,除秦始皇嬴政一人而外的所有人,就必然毫无选择地成为嬴政的臣民,而且不管他们是否愿意,也必须听从嬴政对自己命运的安排。实施郡县制是皇帝专制独裁制度的重要基础。皇帝专制独裁制度是秦王朝迅速崩溃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皇帝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使秦始皇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这就从制度上将他与他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相分离,使他成为一个真正的独夫,他不得不对国家所有的事承担责任。

  皇帝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对中国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与恶劣影响,真可谓“磬南山之竹书罪无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秦始皇作为这个制度的始作俑者,罪莫大焉!

  四、千古唾骂的暴君(过)

  秦始皇在世时就有了暴君的骂名,不仅尉缭在他没有统一全国就曾说他有豺狼心,得势将食人,将使天下人为虏。在他统一了全国后,侯生与卢生也说他天性刚愎自用,乐以刑杀为威。秦末农民起义中最为有力的理由就是“诛暴秦”,乃至汉代,则无人不骂秦始皇为暴君,秦代的政治为暴政。总括他们对秦始皇暴政的论述,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 刑罚暴酷。《汉书;刑法志》说:“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早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之刑。至于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理宜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汉人对秦始皇所设立的刑罚的措施有多么的残酷。

  2、 赋税繁重。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说“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攮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海内怨仇,遂用溃畔。”

  3、 徭戍无已。《汉书;贾山传》“秦始皇帝以千八百国自养,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胜其求。一君之身耳,所以自养者驰骋弋猎之娱,天下弗能供也。劳罢者不得休息,饥寒者不得衣食,亡罪死刑者不得告诉,人与人为怨,家与之为仇,故天下坏也。”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来,秦始皇修筑大型工程所要付出的,就是人民的血。

  4、 废先王之道、《史记;淮南衡山王传》载伍被语曰:“昔秦绝先王之道,杀术士,燔《诗》《书》,弃礼义,尚诈力,任刑罚。”秦始皇这是在“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这里大约讲的就是“焚书坑儒”。

  5、 多忌讳之禁。司马迁说:“始皇自以为功过五帝,地广三王,而羞与之侔。”居功自傲。贾谊则评说:“秦俗多忌讳之禁,忠言未卒于口而身为戮没矣。故使天下之士,倾耳而听,重足而立,钳口而不言。……”

  以上的功过详细包含了秦始皇在位的重大事件和统治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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