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 钱月英酬神还愿 冯子清误入桃园
第二回 赠金扇冯旭得意 拜天地翠秀许婚
第三回 游西湖林璋遇故 卖宝剑马云逢凶
第四回 马云大闹五柳园 汤彪仗义赠金帛
第五回 真才子走笔成章 假斯文揉碎肚肠
第六回 姚夏封广陵风鉴 常万青南海朝山
第七回 朱翰林代为月老 冯子清聘定月英
第八回 魏家妇人前卖俏 花文芳黑夜偷情
第九回 魏临川于中取利 花文芳将计就计
第十回 书房内明修栈道 墙头上暗渡陈仓
第十一回 武宗爷亲点主考 花荣玉相府详梦
第十二回 林正国触奸投水 徐弘基进香还朝
第十三回 定国公早朝上本 林正国权为西宾
第十四回 魏临川暗使毒计 冯子清明受灾殃
第十五回 春英无辜遭毒手 季坤黑夜暗行凶
第十六回 花文芳面嘱知县 孙文进性直秉公
第十七回 三学生员递公呈 知县缉拿魏临川
第十八回 孙文进复审人命 魏临川花府潜身
第十九回 生员聚众闹辕门 巡抚都堂强断婚
第二十回 冯旭受刑认死罪 百姓罢市留青天
第二十一回 罗太守安抚百姓 孙知县复任钱塘
第二十二回 冯子清钱塘起解 钱文山哭别舟中
第二十三回 季坤奉主命差遣 花能黑夜里放火
第二十四回 有怜定计害临川 月英家门带姑孝
第二十五回 花文芳纳采行聘 钱月英认义姊妹
第二十六回 钱月英改妆避祸 文芳开宴款家人
第二十七回 季坤仗义释冯旭 有怜智谋赚崔氏
第二十八回 使假银暗中好计 公堂上明受非刑
第二十九回 赵翠秀代主替嫁 花有怜奸拐红颜
第三十回 假**闺中哭别 真公子婚娶新人
第三十一回 花文芳爱色被杀 赵翠秀为主报仇
第三十二回 钱林闻信忙奔走 童仁飞报进都城
第三十三回 都堂飞马闭城门 知县踏看定真假
第三十四回 孙文进通详咨部 花荣玉火速行文
第三十五回 假**市曹行刑 真丈夫法场劫犯
第三十六回 劫法场英雄显武 调官兵追赶逃人
第三十七回 乌金镇瓦打英雄 刘家庄夜闹官兵
第三十八回 观音点化常万青 马杰调兵捉壮士
第三十九回 金山寺总镇司将 扬子江英雄交锋
第四十回 万青被擒解杭州 飞鹏某露逢旧友
第四十一回 钓鱼台英雄聚义 丹阳县夜劫犯人
第四十二回 马杰提兵追壮士 英雄踏水夺行舟
第四十三回 花荣玉哭奏天子 东方白锁解京都
第四十四回 三法司勘问方白 地方官搜擒月英
第四十五回 功臣庙潜身避祸 迎风山姐妹遭凶
第四十六回 常万青路见不平 董天雄恶盈受戮
第四十七回 花有怜身入相府 沈廷芳花园得意
第四十八回 沈廷芳独占崔氏 姚夏封入赘东床
第四十九回 花有怜智诱林旭 姚蕙兰误入圈套
第五十回 沈义芳贪*被戮 姚蕙兰斧劈奸徒
第五十一回 沈白清滥刑错断 林子清屈招认罪
第五十二回 沈白清出详各宪 姚夏封得信探监
第五十三回 护国寺奸僧造孽 马文山误陷土牢
第五十四回 武宗爷私游玩月 林正国幸遇明君
第五十五回 奉圣旨谒相辞阁 察民情理屈伸冤
第五十六回 姚夏封赴水投状 林经略行牌准提
第五十七回 假老虎恶贯满盈 真老虎与民除害
第五十八回 三鸟飞鸣冤喊状 二秃被害命强奸
第五十九回 赴市曹奸僧枭首 暗探访私渡黄河
第六十回 林公月下准鬼状 臬司令箭催行刑
第六十一回 姚夏封法场活祭 林经略暗进淮城
第六十二回 林经略行香宿庙 府城隍各案显灵
第六十三回 冯旭解辕见母舅 林璋出票提有怜
第六十四回 林公释放许成龙 经略正法桑剥皮
第六十五回 经略拜本进京都 廷芳计害死有怜
第六十六回 林经略判出奇冤 崔氏妇路遇对头
第六十七回 林经略开棺验伤 崔家妇当堂受刑
第六十八回 林经略二次开棺 宋朝英辕门听审
第六十九回 易道清立毙杖下 陈武氏得放归家
第七十回 林公严刑拷*妇 崔氏受刑吐真情
第七十一回 沈延芳潜身内院 宋臬司当堂受刑
第七十二回 天子见表心不悦 林公失陷护国寺
第七十三回 汤彪急调海州兵 林璋初请上方剑
第七十四回 林公火焚护国寺 公差受比提廷芳
第七十五回 沈廷芳逃走被获 林经略勘问真情
第七十六回 沈廷芳供出实情 林经略结清各案
第七十七回 沈廷芳杖下立毙 刘尚书痛哭姨侄
第七十八回 林正国挂印征西 冯子清独占鳌头
第七十九回 结丝萝两国相好 献降书元帅班师
第八十回 受皇恩一门富贵 加封赠五美团圆
山水情
第一回 俏书生春游逢丽质
第二回 痴情种梦里悟天缘
第三回 卫旭霞访旧得新欢
第四回 美佳人描真并才子
第五回 太白星指点遇仙丹
第六回 摄尼魂显示阿鼻狱
第七回 东禅寺遇友结金兰
第八回 闹花园蠢奴得佳扇
第九回 三同袍入试两登科
第十回 出金阊画铺得双真
第十一回 同榜客暗传折桂信
第十二回 归故里逃婚遇仙渡
第十三回 斗室中诗意传消息
第十四回 闯仙阙赐宴命题诗
第十五回 递芳庚闻信泪潸然
第十六回 对挑绣停针闻恶信
第十七回 义仆明冤淑媛病
第十八回 金昆联榜锦衣旋
第十九回 樱桃口吞丹除哑症
第二十回 莫逆友撮合缔朱陈
第二十一回 求凰遂奉命荣登任
第二十二回 解组去辟谷超仙界
登闻鼓制度是指官民可以通过击打登闻鼓,将想要诉讼的事情上报给皇帝,然后由皇帝亲自审理此案,或者皇帝下旨让司法部门进行审理。这一制度起源于西周,明朝在继承前几代王朝登闻鼓制度的同时,又对此加以补充,并形成了明朝的登闻鼓制度。这种独特的司法体制已经成为明朝政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皇帝与国家的下层百姓相互联系的纽带,它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明朝司法体系的不足,而且也加强了朝廷对官员的监督管理。
在洪武元年,明太祖在午门外设立登闻鼓,并下令让一名监察御史在此看管。在明成祖迁都北京后,登闻鼓也被迁移到长安右门,并安排了一名六科给事中和一名锦衣卫轮流看管,由他们接收百姓呈递上来的诉讼请求,之后直接上报给皇帝。这一时期的登闻鼓制度还可以有效执行,毕竟此时明朝刚刚建立不久,国家内部从皇亲国戚到平民百姓,都能比较严格的遵守明朝的法令,这让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比较严格的管控之中。
提交鼓状的时间
在成化年间,明朝的登闻鼓制度已经无法发挥正常的作用,此时明朝的吏治逐渐腐败,国家内部的政务也日渐废弛,不少法令濒临废弃的边缘。在这样的情况下,值守登闻鼓的官员甚至无视百姓的诉讼请求,最后出现了上诉者自残身体以求申诉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明朝下令在锦衣卫中增设鼓官一名,专门管理登闻鼓。而且在这一时期还规定了登闻鼓案件呈递的时间,要求在第二天早朝时上报。
祖宗之制,凡旨意批于题奏本,或登闻鼓状,发六科抄行,凡重大事理,传奉旨意,各衙门,必补具奏本,于早朝面进。
在嘉靖年间,明朝对百姓提交鼓状的时间做出了调整,早先囚犯的家属在行刑之前,甚至是行刑当天,可以在登闻鼓下击鼓鸣冤,之后就会暂停行刑。但这样做很容易就会导致一些罪犯心存侥幸,趁着临近傍晚时击鼓,造成行刑时间有可能被推迟到深夜,因此会让一些罪犯用替死之人蒙混过关。
因此在嘉靖七年,刑部对此做出改进,要求罪犯家属在行刑前一天提交鼓状,并在第二天交给皇帝审查,在行刑前传回审查结果,如果没有及时传回皇帝的审查结果,依旧按照正常时间行刑;后来在嘉靖九年,明朝将提交鼓状的时间改为行刑的前三天,此后不再接收鼓状;在嘉靖十年,明朝又规定罪犯家属可以在“二覆奏命”下达之日提交鼓状。
明朝对登闻鼓制度的不断修正,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震慑力度,体现了统治者对司法的重视。
击打登闻鼓的要求
明朝的登闻鼓制度对案件的类型有特殊要求,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击鼓进状,像牵涉到婚姻、土地、打架斗殴等普通民事案件,值守登闻鼓的官员不会受理,只能通过当地的衙门进行审理。而且与科举有关的案件也不允许击鼓进状,违反者将予以严惩。除此之外,明朝并不认可皇室宗亲击鼓进状,在万历十八年,万历皇帝下令:各地藩王如果没有重大案件,不允许击登闻鼓鸣冤,否则将按律处置。
除了对案件的类型有规定之外,明朝的登闻鼓制度相比于前几代王朝又添加了一些改动,想要击打登闻鼓进状,只能在当地的县、州官员不予受理之后,才能进京击打登闻鼓提交鼓状。或者有重大冤情者,可以先向巡按监察御史寻求帮助,如果监察御史不管,这时候要去通政司提交状纸,如果这两处都不给处理,那么就可以击登闻鼓鸣冤。
在鼓状呈递上去之后,值守登闻鼓的官员需要记录罪犯的姓名,以及所犯何事,之后再呈递给皇帝。为了防止在这一环节中出现差错,明朝规定,鼓状提交之后不允许修改。在洪武十三年,曾有一位御史替其同乡修改鼓状,结果这位御史被下令赐死。这也可以看出明朝对登闻鼓制度管理十分严格,这对于司法的公正是十分有利的。
如何审理登闻鼓案件
明朝对登闻鼓案件一般交由都察院负责,都察院官员提取原告和被告的供述和辩护词后,责令两者供认明白,之后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中间不能出现停滞,要将原告和被告当堂审问,并“取诣招供”,再将审判过程记录存档,最后根据律法判定其罪刑。
在洪武二十六年,明朝规定:如果在京城外居住的百姓赴京击鼓鸣冤,都察院还需要派遣钦差监察御史去地方询问案情,这样就避免了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将精力耗费在往返京城的路上。
对犯人依法量刑后,如果罪责比较轻,负责审理的衙门可以自行处置,只有出现死罪和流放等重罪,才会将人犯和审案卷宗一并带回京城,交给皇帝亲自审理。如果案情重大,皇帝还会下令让多个部门协同审理,这样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这里还必须提及一下明朝时期出现的比较特殊的登闻鼓案件。
替亲人受刑
在洪武年间,有一位御史因为受到牵连而被下狱,他的儿子击打登闻鼓表示愿意代替自己的父亲受刑,最后皇帝嘉奖了他的孝心,并将他的父亲官复原职。从这里可以看出,明朝受传统的伦理道德影响,能够认可罪犯家属击打登闻鼓要求代替受刑的事件,而且比较同情此类案件。
击鼓请求宽宥
在永乐年间,有一位年过七十的县官因为贪污而下狱,之后被判流放边疆,不过此人击打登闻鼓请求宽宥,表示自己已经年老,希望朝廷能够加以恩赦,让他回乡做一个普通百姓。皇帝得知此事后,下令三法司会审,一般来说经过三法司审理的案件都是比较重大的事情,向这类官员已经承认贪赃枉法,并且也没有什么冤屈,只是因为年事已高请求宽宥,却能够让三法司共同审理,可见登闻鼓制度在明朝司法制度中确实具有独特的作用。
明朝的登闻鼓制度完善了其司法体制中的审理冤屈的职能,它为百姓提供了最后的伸冤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登闻鼓制度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使百姓的冤屈可以得到申诉,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登闻鼓制度也是明朝的最高统治者体恤国家下层百姓的一种途径,而且登闻鼓案件中的终审权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样有效地震慑了哪些不法官吏对于法律的践踏,虽然说这种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但它在当时的社会体制中发挥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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