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应征入伍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旧版,请结合以上修订标准阅读)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 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干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来(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 女性
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 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胸郭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 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 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肉踝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两下肢不等长,空降兵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 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 无压痛、无自觉症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洽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非裸露部位)、花斑癣 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牙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属生理性。
(二) 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 心率每分钟56—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两肺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三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 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 (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末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l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 (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
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
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厥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
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谁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 )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力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兰、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牙合超过0.5厘米,开咬牙合超过03厘米,深复牙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牙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牙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牙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牙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1、应征青年在体检时应服从带队人员管理,听从指挥,遵守体检规定,密切与体检医生配合,如实回答体检医生提出的问题,在体检过程中不得向体检医生询问结果,以免影响正常体检工作。
2、体检前不要剧烈运动,要保持正常心态。
3、体检时不要戴隐形眼镜、助听器等。
4 、在参加特检抽血化验前,不要进食早餐,可少量饮水,体检前一天应进食清淡食物,切忌饮酒、吃火锅等,要好好休息。
5 、在进行病史调查时,应征青年要如实回答是否患有各类相关疾病。如果故意隐瞒病史,入伍后疾病复发或加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6 、体检青年不能有冒名顶替、擅自涂改体检表及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体检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7 、体检未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场所。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参考资料
兰溪精武: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4NTMyOTQ5Mw%3D%3D&idx=1&mid=2247483750&sn=05c0371eebbc5c16df0bb79ce3e6bc4c
女生当兵其体检项目就是全面查体,首先是政治审查材料标准,在就是目测一般标准,再就是视力、体重、身高、色盲检测、嗅觉、听觉、身体畸形、心电图、肝功、脏器B超、肛门生殖器等体能测试。
征女兵体检标准视力要求: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不同的兵种,不同文化程度要求也是不一样,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8。特勤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女高中生报名女兵视力要求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在评分方面,入伍体检合格人员基础分7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分。
身高:合格值为160厘米,每增加1厘米加1分,最多加15分。
视力:合格值大学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6,普高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7,每眼增加01加1分,最多加15分。
体重标准值为身高(CM)减去110,每增减1公斤减去1分,最多减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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