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的陈述词应当可以较完整地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以及自身的诉讼请求加以表达出来。同时在起诉状中应当据自身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诉讼申请书中包括:原被告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还应当载明证人的相关信息以供人民法院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诉讼请求的概念在外国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
一.诉讼请求写法及遵循原则:
诉讼请求分为行政诉讼请求、民事诉讼请求和刑事诉讼请求。3种诉讼请求在内容上有所区别。
行政诉讼的请求内容可以写: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9、其他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请求主要需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有多项具体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
刑事诉讼请求应当写明: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希望法院作出的处理、以及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行为等,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另外还可以涉及到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民事赔偿请求。
虽然3种诉讼请求在写法上有不同,但是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注意语言的简洁性。诉讼请求要写得言简意赅、简明扼要,要求用最概括、最凝炼的语言表达出当事人想要表达的全部意思;
2、注意请求的明确性。请求事项必须写得明确、具体,不能写得含糊其词、抽象笼统;
3、注意请求的合理性。
二.诉讼请求受理时间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增加诉讼请求只能在开庭前或者庭审过程中提出。所以,开庭后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受理了。
三.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的区别
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是准确、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并且它是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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