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什么条件和程序

离婚要什么条件和程序,第1张

离婚程序,是指配偶间解除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在中国主要有两种程序:(1)行政程序。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2)诉讼程序。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按撤诉处理,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离婚起诉状1

 原告:刘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地址: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

 被告:程x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地址: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二、(写明有无夫妻共同财产,有的写明有哪些共同财产,总价值多少,要求按照何比例分割等)

 三、(写明有无子女,要求由谁抚养,抚养费由谁承担等)

 四、诉讼费由xxx承担。

 事实与理由:(写明结识时间,结婚时间,有小孩的时间,婚前感情基础如何,详细写请求离婚的原因等)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xxxx年xxx月xxx日

离婚起诉状2

 原告:姓名xxxx,性别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

 被告:姓名xxxx,性别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3)孩子抚养权依法判归原告;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xxx年xxxx月,自行相识恋爱,后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xxx月xxxx日育有一女/子,现年xxxx岁。

 婚初双方夫妻关系尚可,但是在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而且,缺乏夫妻间起码的情感交流和夫妻生活,使得双方的感情日渐疏远,直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曾试图挽回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但是几经努力,双方感情仍没有好转迹象,毫无效果,致使原告对婚姻失望。近期,原告抱着“好聚好散”的心态曾试图与被告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但是被告一拖再拖,毫无诚意可言,原告等待数月之久,仍无协商可能。

 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特依《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离婚起诉状3

 原告:

 职位:

 住址:

 ****:

 被告:

 职位:

 住址:

 ****: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或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_______年经人介绍认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一女儿(或儿子),取名_______ ,现在_______读书。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丑陋脾气暴露无遗,每次酗酒后就动手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____个月时,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顾原告有孕在身,动手殴打告,还用甘蔗刀吓原告。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又乘酒兴殴打原告,还用菜刀背敲打原告头部,至今原告头部常常疼痛。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处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绝,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殴打,致使原告多处皮血肿,软组织挫伤。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后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离婚起诉状4

 原告:xxx,女,xx岁,汉族,xxxx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本市xx路xxxx弄x号xxx室,邮编xxxxxx

 被告:xxx,男,xx岁,汉族,住本市xx区xx路xxx弄xx号,xxx公司员工,单位地址:xx路xxx号,单位邮编:xxxxxx,单位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与被告离婚;

 2、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xx元生活费;

 3、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写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写明小孩抚养的要求和依据。

 写明夫妻财产的情况以及如何分割财产。

 综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xx人民法院

离婚起诉状5

 原告:xx,男,汉族,XXXX人,19XX年XX月X日生,无业,住所地: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王xx,女,汉族,XXXX人,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公司员工,联系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3、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3月原告与被告经征婚相识,由于当时原告已年届三十,考虑对方条件还不错,受过高等教育,又有正式工作,就抱着美好的憧憬与她交往,4个月后,即20xx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12月生有一女。

 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性格了解还不深就草草结婚,结婚以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加之被告与原告父母之间相处不融洽,对原告父母不尊重、不孝顺,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生下女儿后,原告非常疼爱孩子,尽管被告每次吵架都会提出离婚,但是为了避免伤害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原告一直没有同意,并且对婚姻一直在做挽留的努力,无奈被告性格偏执、情绪易变,使得夫妻感情根本无法得到改善。

 为了逃避这痛苦的家庭生活,20xx年起原告外出工作,从此双方两地分居,本以为距离能让双方矛盾缓和,无奈事与愿违,不但夫妻感情没有丝毫改善,反而分歧越来越大,在原告短暂的回家期间,几乎每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争吵越来越激烈,使原告痛苦不堪。今年3月,被告与原告父母发生激烈冲突,原告得知后非常难过,遂不再对婚姻抱有希望,今年4月和7月,原告两次回家与被告商量离婚事宜,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并且签有两份离婚协议,但是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又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不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失败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虽经原告多年努力,仍没有好转的迹象,原告对这场婚姻已彻底失去信心。因此原告只想尽快结束这场让双方都感到身心疲惫、痛苦不堪的婚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离婚起诉状6

 原告:秦香,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陈世,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我于 年 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 月 日到某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 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 年 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陈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秦香

 年 月 日

离婚起诉状7

  离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发给《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比如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发给《民事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原告起诉离婚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法律规定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书写起诉状时应注重一些技巧。比如诉讼请求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项目下,可只写双方有争议的财产,或者不明确写明有哪些财产,只写“依法分割”,这一招对有的法院有效,法院询问财产数额时,则以不超过1万元应答,有的法院甚至不问,直接按财产1万元以下的案件收费。而有的法院立案庭的同志则要求必须写明财产的数额,在提交诉状时附财产清单。这里,可以拣一些主要的列上,尽量控制在1万元以下。一般立案的法官不负责审理案件,在案件具体审理过程中,对于清单中未列入的财产你还可以主张分割,主审法官一般不去追究该财产交没交诉讼费,因为即使他追查下来,当事人补交了诉讼费,也到不了他的口袋中,他何苦做这损人不利已的事呢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格式及范例可点击此处查看。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指定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提出副本一份。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比如涉及的财产较多,涉及股票、期货、知识产权等),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诉讼离婚立案技巧: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人民法院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诉讼离婚立案技巧: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离婚起诉状8

 原告杨xx,女,197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王xx,男,197x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山东省青岛市,20xx年1月我和被告在青岛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被告婚前到我家所在地xx两次。20xx年8月,双方在xxx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0月在xx举行婚礼,12月我随被告一起去了台湾。

 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到达台湾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才暴露出来。被告王正作无职业,整天无所事事,好逸恶劳,我和他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王正作素质低下,脾气暴躁,经常喝酒闹事,三天两头无故打我、骂我;此外,被告王正作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对我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我不堪忍受。20xx年6月,由于无法忍受被告的非人折磨,我回到了xx第三天,就遭到被告王正作的电话恐吓,让我一星期内回到台湾,否则到大陆让我全家不得安宁,家人顿时陷入恐慌。

 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的人品、素质等各方面缺少了解,原被告之间婚前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想方设法折磨原告,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使原被告本来就比较脆弱的感情彻底破裂!

 为维护原告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xx

 二○○x年六月二十日

离婚起诉状9

 原告:张小三 ,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1号,联系电话:110119

 被告:李四娘 ,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 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1号,联系电话:110119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 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300元抚养费;

 3、承担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 年经父母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原告在婚后对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顾孩子,孩子入学都由原告接送,特别是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从来都没有就共同生活与原告进行商量,家庭生活一贯自作主张。婚生女儿 20xx年10月5日出生,日常生活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只有一纸婚姻证书,而从来没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对原告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痛苦。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依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起诉人):张小三

 年 月 日

离婚起诉状10

 夫妻感情破裂,生有一女,现一岁四个月,未断奶,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我想要女儿跟我,怎么写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XXX由原(被)告抚养。

 事实和理由: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

 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离婚起诉状11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被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人,现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________小区(村)________号。

  一、诉讼请求

 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2婚生______(子/女)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孩子的成长更不利。另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孩子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离婚起诉状12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被告感情已破裂。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相识(或自己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市区登记结婚,年月日在生育一男(女)孩。

 离婚理由。婚前基础怎样、婚后感情如何,为什么提出离婚请求,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发生纠纷。是否经过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如果有第三者应提出证据,说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等。

 二、一方抚养小孩的理由与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理由。

 三、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件:

 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

离婚起诉状13

 民 事 诉 状

 原告: ,女, 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北京市 区 楼 单元 号 ,邮编: 联系电话: 。

 被告: ,男,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区 楼 单元 号,邮编: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自行相识,并于年月日在省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无法进行有效感情交流并共同生活,夫妻婚姻关系已完全破裂。经过深思熟虑后,原被告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相关离婚手续,原被告双方无子女、财产、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请法院依法裁断。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附件:

 1、结婚证一份。

 2、起诉书副本一份。

 3、离婚协议一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离婚起诉状14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南京市xx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南京市xx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将位于南京市xx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房屋产权过户;

 2、依法判决被告将苏ADSXXX福特汽车(价值10万元)交归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20xx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双方登记结婚,于20xx年X月XX日,双方的婚生子为小吴某某出生。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20xx年X月XX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南京市xx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南京市xx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及XX号XXX室、XXX室共四套房子产权为李某某、小吴某某共有;苏ADSXXX福特汽车一辆归李某某所有,8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目前,位于南京市xx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位于南京市xx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两套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和小吴某某的名下;苏ADSxxx福特汽车的行车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

 现在,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10个月之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将苏ADSxxx福特汽车交给原告,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人:

 年月  日

离婚起诉状15

 原告:XXX,女 ,中国国籍,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某巷

 被告:英文名,男,美国国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护照号: 暂住美国洛杉矶。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美国籍。我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成都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粤(XXXX)外结字第XXXX号。婚后因双方一直分居,感情逐渐破裂。我与被告对离婚协商多次,被告也同意离婚,被告并已出具同意离婚的意见和授权中国律师处理离婚事宜。现我依据中国法律起诉离婚,请法院按双方一致的离婚意见予以判决离婚。

 此致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观点摘要: 婚姻构成家庭,其相关法律知识是家庭结构稳固的法律基石。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婚姻家庭编各项法律规定的变动已经影响到每个人,为了解答大家对婚姻家庭编修改产生的疑问,参照现实中的新闻热点,贴合相关法条规定,从而提炼了多个实用问题并将问题的解答归纳成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理解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常识。

毕莹,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研学导师,企业合规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是婚姻家庭法实务方面的资深专家。擅长处理中小企业法律事务,对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等类型案件有极深的研究。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赠与问题

当夫妻约定一方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时,该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应当适用《婚姻法》第19条还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规定的内容专指夫妻财产制选择约定还是包括婚内其他财产约定?应当认为夫妻约定的内容不是封闭型的,而是开放式的,前述两种约定都在此列。关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含义,理解为债权的约束力可能更符合立法本意,即夫妻财产约定仍需遵循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夫妻一方可依照约定的内容请求另一方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这种约定是否可以撤销?

我国《婚姻法》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在处理有关婚姻家庭领域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当该编没有规定时,根据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物权编的规定。夫妻双方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虽因身份关系而产生,但双方的约定具有财产性质,可参照合同编规定进行裁判。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编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这与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并不矛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可直接排除具有赠与意愿的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的撤销权。故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这类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

有关经过公证的夫妻房产赠与约定不得撤销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公证程序是个动态过程,因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启动,经公证人员的讲解清晰化,通过当事人付费和签署来确认。预设赠与人已经过认真考虑和衡量,故应保证合同的严肃性,不能再赋予赠与人撤销的权利。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看,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一旦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确认,即具有直接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这种合同不得撤销。

夫妻之间的约定非常重要。从内部效力而言, 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处理有关夫妻之间约定纠纷时,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应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外部效力而言,取决于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约定是否知晓。由于目前我国夫妻间的财产约定缺乏一个公示平台,外人很难知晓其约定的具体内容。第三人若非明知,则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有关忠诚协议的认定问题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方面,若相关忠诚协议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以及对个人隐私权更为严重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另一方面,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栓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从法律不保护婚约的情况看,忠诚协议这种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身份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违反协议一方甘愿净身出户或赔偿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固然值得称赞。但若一方反悔不愿履行,综合考虑各种利弊因素,不宜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从国外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态度来看,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夫妻忠诚协议或忠诚条款的效力均持否定态度。笔者非常赞同王利明教授所持的观点,即国家公权力在涉及有关个人情感、隐私领域时,应当保持一种谦抑的态度。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离婚协议对于房产的约定能否对抗强制执行的问题

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方式涉及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不宜轻易突破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故应当定位于基于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必须经不动产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申请执行人是诉争房屋的买受人,其享有的是对诉争房产的物权期待权,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未经公示,难以与之对抗;当申请执行人对诉争房产享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时,其作为优先债权人,债权因登记而具有公示对抗效力。

离婚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不应具有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时,权利人对相关不动产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若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发生在执行依据的债务形成之前,并可合理排除夫妻双方串通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可认定债务人前配偶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申请执行的普通金钱债权。

“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要件,因为现行法对婚姻家庭住房没有给予特殊优待,现行法对“唯一家庭生活住房”的执行已有特别保护的规定,上述观点可资赞同。另外,实际权利人对于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是否存在过错也应是一项考量因素,比如争议房产存在按揭贷款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离婚协议有关房产的约定,原配偶在该房产被查封之前已通过诉讼裁判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只是查封时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为保护其正当权益,可以认定其享有的民事权益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四、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扶养关系的问题

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共同生活型、收养型三类。在继父母子女的关系上,存在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出发点,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唯一途径是建立收养关系。另一种是基于维护子女利益的考虑,在扶养关系中对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都有专门的规定。

在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问题上,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双方要有形成扶养关系的意愿。如基于维持婚姻关系的初衷而对继子女抚养照顾的行为并不代表继父母有希望充当继子女父母的意图。第二,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从直系姻亲关系转化为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抚养教育的时间不应太短,避免权力义务关系的失衡。第三,在认定形成扶养关系时,既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这样可以鼓励继子女主动赡养继父母,将来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第四,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可以解除。即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第五,受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一旦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即便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成年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然有赡养的义务。

五、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财产处理规则

对于如何处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法院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合法婚姻。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调整的是具有配偶身份关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以有效婚姻为前提的。至于保护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也是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应该保护违法婚姻中妇女的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为明确该条的可操作性,笔者建议修改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的收入以及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出资情况按份共有。这样规定一目了然,也符合立法本意。对于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无过错一方,《民法典》既规定了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要照顾无过错一方,又规定了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双管齐下的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值得点赞。

六、离婚时涉及的居住权问题

《民法典》第367条、第371条分别规定了以合同方式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问题在于法院能否通过裁判设立居住权?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法院不能通过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仅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方式解决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势必减损居住权功能,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当然,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判决居住权的期限。如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判决其对另一方的住房享有2年、5年等年限的居住权或者居住到其再婚时为止。对于结婚多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甚至可以判决其生存期间一直享有居住权。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帮助不能作为无期限的生存手段,否则有悖公平原则。如某甲诉某乙腾退房屋纠纷一案,某甲与某乙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某甲单位分配的公房由某乙继续居住,但未约定具体的居住期限。离婚后某甲取得了房屋产权,某乙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及其丈夫、子女腾退房屋。为了保住涉案房屋,某乙在诉讼期间与后任丈夫离婚。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吃定”前配偶的情形,虽然某甲与某乙离婚时调解协议未对某乙的居住期限予以明确约定,但并不表明某乙可以永久居住。某乙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多年且再婚生育子女,无论从居住的合理期限以及某乙家庭生活的变化、某甲应享有的物权方面考虑,均应支持某甲的诉讼请求。某乙虽在诉讼中与后任丈夫离婚,但并不能因此逃避腾退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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