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相关信息和技巧

辩论赛相关信息和技巧,第1张

本文试以技法理论结合对实际辩例的分析,向大家介绍几种反客为主的技巧。

(一)借力打力

武侠小说中有一招数,名叫"借力打力",是说内力深厚的人,可以借对方攻击之力反击对方。这种方法也可以运用到论辩中来。

例如,在关于"知难行易"的辩论中,有这么一个回合:

正方:对啊!那些人正是因为上了刑场死到临头才知道法律的威力。法律的尊严,可谓"知难"哪,对方辨友!(热烈掌声)

当对方以"知法容易守法难"的实例论证于知易行难"时,正方马上转而化之从:"知法不易"的角度强化己方观点,给对方以有力的回击。扭转了被动局势。

这里,正方之所以能借反方的例证反治其身,是因为他有一系列并没有表现在口头上的、重新解释字词的理论作为坚强的后盾:辩题中的"知",不仅仅是"知道"的"知".更应该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上的"知";守法并不难,作为一个行为过程,杀人也不难,但是要懂得保持人的理性,克制内心滋生出恶毒的杀人欲望,却是很难。这样,正方宽广、高位定义的"知难"和"行易"借反方狭隘、低位定义的"知易"和"行难…的攻击之力,有效地回击了反方,使反方构建在"知"和"行"表浅层面上的立论框架崩溃了。

(二)移花接木

剔除对方论据中存在缺陷的部分,换上于我方有利的观点或材料,往往可以收到"四两拨千斤"的奇效。我们把这一技法喻名为"移花接木"。

例如.在《知难行易》的论辩中曾出现过如下一例:

反方:古人说"蜀遭难,难于上青天",是说蜀道难走,"走"就是"行"嘛!要是行不难,孙行者为什么不叫孙知者?

正方:孙大圣的小名是叫孙行者,可对方辩友知不知道,他的法名叫孙悟空,"悟"是不是"知"?

这是一个非常漂亮的"移花接木"的辩例。反方的例证看似有板有眼,实际上有些牵强附会:以"孙行者为什么不叫孙知者"为驳难,虽然是一种近乎强词夺理的主动,但毕竟在气势上占了上风。正方敏锐地发现了对方论据的片面性,果断地从"孙悟空"这一面着手,以"悟"就是"知"反诘对方,使对方提出关于"孙大圣"的引证成为抱薪救火、惹火烧身。

移花接木的技法在论辩理论中属于强攻,它要求辩手勇于接招,勇于反击,因而它也是一种难度较大、对抗性很高。说服力极强的论辩技巧。诚然,实际临场上雄辩滔滔,风云变幻,不是随时都有"孙行者""孙悟空"这样现成的材料可供使用的,也就是说,更多的"移花接木"。需要辩手对对方当时的观点和我方立场进行精当的归纳或演绎。

比如,在关于"治贫比治愚更重要"的论辩中,正方有这样一段陈词:"…对方辩友以迫切性来衡量重要性,那我倒要告诉您,我现在肚子饿得很,十万火急地需要食物来充饥,但我还是要辩下去,因为我意识到论辩比充饥更重要。"话音一落,掌声四起。这时反方从容辩道:"对方辩友,我认为’有饭不吃’和’无饭可吃’是两码事……"反方的答辩激起了更热烈的掌声。正方以"有饭不吃"来论证贫困不足以畏惧和治愚的相对重要性,反方立即从己方观点中归纳出"无饭可吃"的旨要,鲜明地比较出了两者本质上的天差地别,有效地扼制了对方偷换概念的倾向。

(三)顺水推舟

表面上认同对方观点,顺应对方的逻辑进行推导,并在推导中根据我方需要,设置某些符合情理的障碍,使对方观点在所增设的条件下不能成立,或得出与对方观点截然相反的结论。

例如,在"愚公应该移山还是应该搬家"的论辩中:

反方:……我们要请教对方辨友,愚公搬家解决了困难,保护了资源,节省了人力、财力,这究竟有什么不应该?

正方:愚公搬家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可愚公所处的地方连门都难出去,家又怎么搬?……可见,搬家姑且可以考虑,也得在移完山之后再搬呀!

神话故事都是夸大其事以显其理的,其精要不在本身而在寓意,因而正方绝对不能让反方迂旋于就事论事之上,否则,反方符合现代价值取向的"方法论"必占上手。从上面的辩词来看,反方的就事论事,理据充分,根基扎实,正方先顺势肯定"搬家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既而均人"愚公所处的地方连门都难出去"这一条件,自然而然地导出"家又怎么搬"的诘问,最后水到渠成,得出"先移山,后搬家"的结论。如此一系列理论环环相扣。节节贯穿,以势不可当的攻击力把对方的就事论事打得落花流水,真可谓精彩绝伦!

(四)正本清源

所谓正本清源,本文取其比喻义而言,就是指出对方论据与论题的关联不紧或者背道而驰,从根本上矫正对方论据的立足点,把它拉人我方"势力范围",使其恰好为我方观点服务。较之正向推理的"顺水推舟"法,这种技法恰是反其思路而行之。

例如,在"跳槽是否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的论辩中,有这样一节辩词:

正方:张勇,全国乒乓球锦标赛的冠军,就是从江苏跳槽到陕西,对方辩友还说他没有为陕西人民作出贡献,真叫人心寒啊!(掌声)

反方:请问到体工队可能是跳槽去的吗?这恰恰是我们这里提倡的合理流动啊!(掌声)对方辨友戴着跳槽眼镜看问题,当然天下乌鸦一般黑,所有的流动都是跳槽了。(掌声)

正方举张勇为例,他从江苏到陕西后,获得了更好地发展自己的空间,这是事实。反方马上指出对方具体例证引用失误:张勇到体工队,不可能是通过"跳槽"这种不规范的人才流动方式去的,而恰恰是在"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合理流动"去的,可信度高、说服力强、震撼力大,收到了较为明显的反客为主的效果。

(五)釜底抽薪

刁钻的选择性提问,是许多辩手惯用的进攻招式之一。通常,这种提问是有预谋的,它能置人于"二难"境地,无论对方作哪种选择都于己不利。对付这种提问的一个具体技法是,从对方的选择性提问中,抽出一个预设选项进行强有力的反诘,从根本上挫败对方的锐气,这种技法就是釜底抽薪。

例如,在"思想道德应该适应(超越)市场经济"的论辩中,有如下一轮交锋:

反方:…我问雷锋精神到底是无私奉献精神还是等价交换精神?

正方:…对方辨友这里错误地理解了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就是说,所有的交换都要等价,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事情都是在交换,雷锋还没有想到交换,当然雷锋精神谈不上等价了。(全场掌声)

反方:那我还要请问对方辩友,我们的思想道德它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还是求利的精神?

正方:为人民服务难道不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吗?(掌声)

第一回合中,反方有"请君人瓮"之意,有备而来。显然,如果以定势思维被动答问,就难以处理反方预设的"二难":选择前者,则刚好证明了反方"思想道德应该超越市场经济"的观点;选择后者,则有背事实,更是谬之千里。但是,正方辩手却跳出了反方"非此即彼"的框框设定,反过来单刀直人,从两个预设选项抽出"等价交换",以倒树寻根之势彻彻底底地推翻了它作为预设选项的正确性,语气从容,语锋犀利,其应变之灵活、技法之高明,令人叹为观止!

当然,辩场上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要想在论辩中变被动为主动,掌握一些反客为主的技巧还仅仅是一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反客为主还需要仰仗于非常到位的即兴发挥,而这一点却是无章可循的。

(六)攻其要害

在辩论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纠缠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例子或表达上争论不休,结果,看上去辩得很热闹,实际上已离题万里。这是辩论的大忌。一个重要的技巧就是要在对方一辩、二辩陈词后,迅速地判明对方立论中的要害问题,从而抓住这一问题,一 攻到底,以便从理论上彻底地击败对方。如“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这一辩题的要害是 :在不温饱的状况下,是否能谈道德?在辩论中只有始终抓住这个要害问题,才能给对方以致命的打击。在辩论中,人们常常有“避实就虚”的说法,偶尔使用这种技巧是必要的。比如,当对方提出一个我们无法回答的问题时,假如强不知以为知,勉强去回答,不但会失分 ,甚至可能闹笑话。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机智地避开对方的问题,另外找对方的弱点攻过去 。然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的是“避虚就实”,“避轻就重”,即善于在基本的、 关键的问题上打硬仗。如果对方一提问题,我方立即回避,势必会给评委和听众留下不好的印象,以为我方不敢正视对方的问题。此外,如果我方对对方提出的基本立论和概念打击不力,也是很失分的。善于敏锐地抓住对方要害,猛攻下去,务求必胜,乃是辩论的重要技巧。

(七)利用矛盾

由于辩论双方各由四位队员组成,四位队员在辩论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矛盾,即使是同一 位队员,在自由辩论中,由于出语很快,也有可能出现矛盾。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当 马上抓住,竭力扩大对方的矛盾,使之自顾不暇,无力进攻我方。比如,在与剑桥队辩论时 ,剑桥队的三辩认为法律不是道德,二辩则认为法律是基本的道德。这两种见解显然是相互矛盾的,我方乘机扩大对方两位辩手之间的观点裂痕,迫使对方陷入窘境。又如对方一辩起先把“温饱”看作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状态,后来在我方的凌厉攻势下,又大谈“饥寒”状态 ,这就是与先前的见解发生了矛盾,我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于急切之中,理屈词穷,无言以对。

(八)“引蛇出洞”

在辩论中,常常会出现胶着状态:当对方死死守住其立论,不管我方如何进攻,对方只用几句话来应付时,如果仍采用正面进攻的方法,必然收效甚微。在这种情况下,要尽快调整进攻手段,采取迂回的方法,从看来并不重要的问题入手,诱使对方离开阵地,从而打击对方,在评委和听众的心目中造成轰动效应。 在我方和悉尼队辩论“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时,对方死守着“艾滋病是由HIV病毒引起的,只能是医学问题”的见解,不为所动。于是,我方采取了“引蛇出洞” 的战术,我方二辩突然发问:“请问对方,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口号是什么?”对方四位辩手面面相觑,为不致于在场上失分太多,对方一辩站起来乱答一通,我方立即予以纠正,指出今年的口号是“时不我待,行动起来”,这就等于在对方的阵地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从而瓦解了对方的坚固的阵线。

(九)“李代桃僵”

当我们碰到一些在逻辑上或理论上都比较难辩的辩题时,不得不采用“李代桃僵”的方法,引入新的概念来化解困难。比如,“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这一辩题就是很难辩的,因为艾滋病既是医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从常识上看,是很难把这两个问题然分开的。因此,按照我方预先的设想,如果让我方来辩正方的话,我们就会引入“社会影 响”这一新概念,从而肯定艾滋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不是“社会问题”,并严格地确定“社会影响”的含义,这样,对方就很难攻进来。后来,我们在抽签中得到了辩题的反方,即“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完全否认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也会于理太悖,因此,我们在辩论中引入了“医学途径”这一概念,强调要用” 社会系统工程”的方法去解决艾滋病,而在这一工程中,“医学途径”则是必要的部分之一 。这样一来,我方的周旋余地就大了,对方得花很大力气纠缠在我方提出的新概念上,其攻击力就大大地弱化了。 “李代桃僵”这一战术之意义就在于引入一个新概念与对方周旋,从而确保我方立论中 的某些关键概念隐在后面,不直接受到对方的攻击。

辩论是一个非常灵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施展的技巧的一些比较重要的技巧。 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使知识积累和辩论技巧珠联璧合,才可能在辩论赛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十)缓兵之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见到如下情况:当消防队接到求救电话时,常会用慢条斯理的口气来回答,这种和缓的语气,是为了稳定说话者的情绪,以便对方能正确地说明情况。又如,两口子争吵,一方气急败坏,一方不焦不躁,结果后者反而占了上风。再如,政治思想工作者常常采用“冷处理”的方法,缓慢地处理棘手的问题。这些情况都表明,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慢”也是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好办法。论辩也是如此,在某些特定的论辩局势下,快攻速战是不利的,缓进慢动反而能制胜。

例如,1940年,丘吉尔在张伯伦内阁中担任海军大臣,由于他力主对德国宣战而受到人们的尊重。当时,舆论欢迎丘吉尔取代张伯伦出任英国首相,丘吉尔也认为自己是最恰当的人选。但丘吉尔并没有急于求成而是采取了“以慢制胜”的策略。他多次公开表示在战争爆发的非常时期,他将准备在任何人领导下为自己的祖国服务。

当时,张伯伦和保守党其他领袖决定推举拥护绥靖政策的哈利法克斯勋爵作为首相候选人。然而主战的英国民众公认在政坛上只有丘吉尔才具备领导这场战争的才能。在讨论首相人选的会议上,张伯伦问:“丘吉尔先生是否同意参加哈利法克斯领导的政府?”能言善辩的丘吉尔却一言不发,足足沉默了两分钟之久。哈利法克斯和其他人明白,沉默意味着反对。一旦丘吉尔拒绝入阁,新政府就会被愤怒的民众推翻。哈利法克斯只好首先打破沉默,说自己不宜组织政府。丘吉尔的等待终于换来了英国国王授权他组织新政府。

再举一例,在某商店里,一位顾客气势汹汹找上门来,喋喋不休地说:“这双鞋鞋跟太高了,样式也不好……”商店营业员一声不吭,耐心地听他把话说完,一直没打断他。等这位顾客不再说了,营业员才冷静地说:“您的意见很直爽,我很欣赏您的个性。这样吧,我到里面去,再另行挑选一双,好让您称心。”“如果您不满意的话,我愿再为您服务。”这位顾客的不满情绪发泄完了,也觉得自己有些太过分了,又见营业员是如此耐心地回答自己的问题,也很不好意思。结果他来了个180°的大转弯,称赞营业员给他新换的实际上并无太大差别的鞋,说:“嘿,这双鞋好,就像是为我订做的一样。”营业员以慢对快,以冷对热,让顾客把怒气宣泄出来,达到了心理平衡,化解了这一场纠纷。

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在论辩中要正确使用“以慢制胜”法,至少要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以慢待机 后发制人

俗话说:“欲速则不达。”在时机不成熟时仓促行事,往往达不到目的。论辩也是如此,“慢”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必须的。“以慢制胜”法实际上是论辩中的缓兵之计,缓兵之计是延缓对方进兵的谋略。当论辩局势不宜速战速决,或时机尚不成熟时,应避免针尖对麦芒式的直接交锋,而应拖延时间等待战机的到来。一旦时机成熟,就可后发制人,战胜论敌。如第一例中,丘吉尔在时机不成熟时,不急于成功,以慢待机。在讨论首相人选的关键时刻,以沉默表示反对,最终赢得了胜利。

其二,以慢施谋 以弱克强

“以慢制胜”法适用于以劣势对优势、以弱小对强大的论辩局势。它是弱小的一方为了战胜貌似强大的一方而采取的一种谋略手段。“慢”中有计谋,缓动要巧妙。这里的“慢”并非反应迟钝,不擅言辞的同义语,而是大智若愚、大辩若讷的雄辩家定计施谋的法宝之一。如第一例中,丘吉尔面对张伯伦的追问,装聋作哑,拖延时间,实际上是假痴不癫的缓兵之计。在这一种韧性的相持中,张伯伦一方终于沉不住气了,丘吉尔以慢施谋终于取得了胜利。

其三,以慢制怒 以冷对热

“慢”在论辩中还是一种很好的“制怒”之术。论辩中唇枪舌剑,自控力较差的人很容易激动。在这种情况下,要说服过分激动的人,宜用慢动作、慢语调来应付。以慢制怒,以冷对热,才能使其“降温减压”。只有对方心平气和了,你讲的道理他才能顺利接受。如第二例中的营业员,就是以冷静的态度、和缓的语气,平息了对方的怒气,化解了矛盾。

总之,论辩中的“快”与“慢”也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兵贵神速,“快”当然好。可是,有时“慢”也有“慢”的妙处。“慢”可待机,“慢”可施谋,“慢” 可制怒。“慢”是一种韧性的战术,“慢”是一场持久战,“慢”是舌战中的缓兵之计。缓动慢进花的时间虽长,绕的弯子虽大,然

对法国大革命中各执政党派功与过的再认识

苗鸿明

  发生在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以气势磅礴,排山倒海之势,为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在世界历史上产生了巨大的深远的影响。这是世人所公认的。然而,对于在大革命中轮番执政的三个派别的功过是非,二百多年来,却一直争论不休,人们在赞扬法国大革命时,不是把功劳归于雅各宾派,就是归功于君主立宪派。而笔者认为,三个派别在执政时期都在为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即摧毁封建制度和特权等级,争取自由与民主,实现国家的民族统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每一个派别都在各自特有的历史条件下有所建树,当某一个党派不能跟上形势发展,更不能领导革命的时侯,就要被另一个党派所接替,直至使法国革命上升到最高阶段。

  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起义胜利后,代表金融资产阶级利益的君主立宪派旋即掌握了法国政权。从此在法国历史上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君主立宪派之所以率先挑起革命领导者的重任,一是因为他们拥有资产阶级其它阶层相形见绌的雄厚的经济实力;二是他们作为第三等级,政治上也是处于无权地位。因此他们也十分痛恨封建专制,他们大胆提出反对特权阶层、要求变革社会的主张,这在当时来说是深孚众望,大得人心,顺乎潮流的。

  君主立宪派统治时期,旨在彻底推翻封建制度,建立一个崭新的资本主义制度。为此,他们在掌权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便迅速颁布了“八月法令”。“法令”第一句话是“国民议会现将封建制度全部加以废除”。这就冲破了笼罩着整个欧洲的封建统治的黑暗,从法律上宣判了封建制度的死刑。“法令”还无条件的废除了农奴、奴役和一切人身义务,取消了什一税和特权等级的免税权、司法权和狩猎权;没收和拍卖教会财产,废除贵族制度,取消贵族爵号;废除行会制度和旧工业法规,取消内地关卡,没收逃亡贵族财产归国家管理。“八月法令”的意义是重大的。它从政治上、经济上破坏了封建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解除了阻碍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束缚,同时也瓦解了封建等级的制度,沉重打击了封建势力。

  立宪派在努力摧毁旧制度的同时,又以更大的力量进行建立新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活动。《人权宣言》和《一七九一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立宪派为建立新的国家制度而做出的努力。《人权宣言》第一次提倡人权与法制,宣言写道:“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整个主权的本原寄托于国民,公民有权亲自或推举代表参加制定法律,除非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控告、逮捕、拘留、处罚任何人”。可见《宣言》彻底否定了封建等级特权和封建君主的合法性,响亮地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民主原则、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法制观念。这在当时封建黑暗势力笼罩整个欧洲的情况下,无疑是一道闪电,一声惊雷。它劈开了封建统治的枷锁,唤醒了人们的头脑。民主的原则,法制的精神把人类从愚昧中带向理智。它对以后各国资产阶级宪法、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七九一年宪法》是君主立宪派据以改造整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正文一开头就宣布:“今后不得再有贵族、爵位、世袭荣衔、等级差别、封建制度、世袭裁判权,……除在执行职务时有管吏的上级之外别无任何其他上级。”宪法还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立法权委托给人民自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们所组成的国民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王”,“司法权委托给由人民按时选出的审判官行使。”显然,宪法根据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原则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此外,宪法把全国划分为八十三个郡,郡以下分县和区。这种新行政区的划分,消灭了内地的关卡和苛捐杂税,无疑是摈弃封建割据确立资本主义统治的有力措施,从而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总之,1791年宪法是一部具有鲜明的反封建意识的资产阶级宪法,是一部自由主义的宪法。它在旧制度和专制主义的废墟上建立了国民主权,使法国获得了新生。当国王路易十六表面接受了这部宪法之后,君主立宪派宣布完成了自己的任务。

  以上可以看出,君主立宪派在法国大革命的初期,为改造封建社会,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革命远没有结束,甚至说只能是刚刚开始。表面看起来,似乎是一种胜利,然而它却潜伏着许多危机:(1)国王路易十六的保留,势必给封建保守势力带来一线东山再起的希望,这对革命是严重的威胁。(2)新生的资本主义制度对当时黑暗的已由封建统治几百年的欧洲来说是极其不能容忍的。各国封建主纷纷联合起来企图扼杀这一革命。(3)革命内部党派之间仍存在意见分歧。(4)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土地问题)还没有彻底得到解决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革命所取得的胜利就会化为乌有。但君主立宪派对此却视而不见,仍死死抱住已经取得的革命成果不肯向前多走一步。其结果,只能被革命的滚滚洪流所淹没。

  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吉伦特派适应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地解决了君主立宪派所遗留下来的问题,成为新的领导阶级。

  吉伦特派的首领布里索认为,要对攻击新制度的逃亡贵族和进行反抗的僧侣采取严厉的措施。放弃以前对他们的姑息政策,并建议逮捕逃亡贵族。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791年10月30日,议会终于一致通过了关于国王的弟弟的一项法令,这项法令要求这位亲王必须在两个月内返回法国,届时不回,就取消摄政权。11月9日,议会决定,聚集在边境以外的法国人都有阴谋叛国嫌疑,如果这些人到1792年1月1日仍不解散,即以阴谋叛国论罪,可以处以死形,经缺席判决以后,他们的财产的收益将由国家来处理,但不损及他们的妻子儿女及其合法债权人的权利。同月29日,议会对反抗派僧侣也作出了类似的决定。反抗派僧侣必须举行公民宣誓,否则取消其年金并被认为违法作乱的嫌疑分子,如果他们再拒绝宣誓,即加以严格监视,在他们所在的公社发生宗教骚乱时,即将他们解到郡的首府,如果他们参加骚动进行反抗的宣传,即予以扣押。

  不难看出,这些法令是严厉的,对那些仇恨法国革命,随时准备再肆机反扑的僧侣和贵族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法令起到了保卫革命的作用。

  在面对外国封建反动势力的进攻上,吉伦特派采取的措施是积极发动对外战争。他们认为,必须主要以国家的存亡为重,而不再依照法律办事。首先,议会解散了国王的卫军。然后根据陆军大臣塞尔旺的提议通过由各郡调集两万人,在巴黎附近成立一支后备军。其次议会尽力用革命的慰劳活动来鼓舞民气,用长予作武器把群众组织起来,并把长予连队编入新的国民自卫军,凡是能够拿起武器作战和当过国民自卫军的人都动员起来,使革命热情的高涨达到了顶点,吉伦特派这时考虑的重大问题就是“祖国在危机中”。为了拯救祖国,他们毅然发动了对外战争。这场战争不仅击退了外国军人的进攻,而且起到了加速王朝倾覆的作用。整个法国只有一个愿望,只有一个呼声,“抗战”要取得胜利,只有取消王权,而要取消王权只有宣布废黜国王。我们从市里索的话中明显的看出来这一观点。他说:“我们所面临的是过去几个世纪从未有过的最大危机,祖国所面临的是过去几个世纪从未有过的最大危机,祖国已陷入危急,不是因为缺乏军队,不是因为我军不勇敢,国防不巩固,资源不充足,而是因为有人使祖国的力量瘫痪了。是谁呢?只有一个人就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吉伦特派在复杂的斗争中,终于认识到,若不放弃革命,就必须推翻王权。这是资产阶级同封建王权的最彻底的决裂。8月10日他们发动并领导了人民大起义,结束了三年来的君主立宪派的统治,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革命走向了新的阶段。

  吉伦特派在农民的土地问题上提出了新的具体措施。他们借助议会和政权在8月14日颁布的法令,规定当年收获之后立即将全部分有土地公共权益和森林,在所有公社的全体公民中进行分配。8月25日颁布的法令,明文规定了废除“没有土地不属于领主”的原则。宣布“一切土地所有权都是脱离任何封建的或贵族的权力而自由的。”8月28日法令又规定,领主必须把过去非法占有的公共土地归还农民,根据9月2日的法令,没收来的逃亡者的土地要分成小块租给农民无限期使用,租金分期缴纳或者由农民以现金购买。这些法令虽未完全实行,或者后来又有所变更,但总的来说,同君主立宪派统治时期的八月法令比较起来,无疑更有利于农民的利益,更深入地推动了反封建制度的斗争。

  然而,革命并不一帆风顺。在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中的社会革命往往是变革涉及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就形成党派,有党派就有斗争,胜利愈大,仇恨愈深,斗争愈激烈。法国革命的情况的正是如此。吉伦特派首领布里索在共和国建立之后,立即提出了一个带纲领性的主张:“为了拯救法国,三次革命是必须的,第一次推翻了专制制度,第二次废除了国王权力,第三次则应是消灭无政府状态。”显然布里索认为推翻了封建专制,废除了国王,革命任务就完成了。他没有想到要巩面这些成果还要向国内外反动势力作殊死的斗争,而是错误地把“消灭无政府状态”即打击雅各宾当成基本任务。斗争的焦点是如何处置国王问题,如何稳定物价和安定民生问题,如何巩固胜利和对付新的战争问题。显然,革命在一步步深化,革命的目标越来越接近下层人民的利益要求,从夺取政权已经过渡到如何巩固政权上面来。对此,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吉伦特派已是渐渐跟不上革命的步伐,力不从心了,而革命的洪流是滚滚向前,谁也阻挡不了的,6月2日人民大起义后,雅各宾派取得了革命政权。

  在一个对外战争再加上内乱的国家中,没有一个政府不采取简便而神速的司法制度以消灭通敌、阴谋及叛乱者,否则他的政权必须保不住。

  雅各宾派是在共和国处于最危急的时期上台的,危急仍来自于国内外的反法势力。国王路易十六被处死之后,更激起了欧洲君主国的反法热潮,从此法国成了“弑君共和国”。于是,以英国为首的欧洲反法联军从四面八方把法国包围起来。奥地利的普鲁士国王在皮尔尼茨号召欧洲各国君主组成反对法国革命的十字军。在科不伦次,以孔代亲王为核心的流亡者已磨刀霍霍。前线战场上,迪木里埃的叛变,使军队发生分裂,军队连连败退。崭内的社会善也非常恶劣。纸币发生危机,物价飞涨,人们到处要求恢复规定物价。没有糖,也没有烟草,到处是袭击,抢劫。共和国的善确已坏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雅各宾派就是在共和国处于最危险的时期上台的,他们知道威协他们的一切危险所在。他们要在国内镇压三、四个党派,消除几种不同性质的内战,挽回军事上的失败,又要击退整个反法联军,为此他们被迫采取了战时非常措施。

  1、颂布土地法令,6月3日土地法令,规定拍卖亡命者的大地。在拍卖时,分成小块准予在十年内分期付款。这样贫苦农民就能得到土地了。6月10日土地法令,按人口平均分配农村公社的公有土地。7月17日,土地法令宣布无偿废除一切封建权利和义务,销毁一切封建契约。土地法实施后,不仅使数十万法国农民变成了小块土地私有者,更重要的是彻底摧毁了法国封建制度的基础。列宁高度评价这些法令的深远意义。指出是“用真正革命手段摧毁过时的封建制度,使全国过度到更高的生产方式过渡到自由的农民土地占有制,是造成1793年英勇爱国精神和军事奇迹的物质经济条件。”另外,由于广大农民得到了土地,从而使他们更积极勇跃的投入到革命中来,成为同国内外反革命势力作斗争的支柱。

  2、通过了共和国新宪法,即1793年宪法。这在当时来说,是最进步、最民主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法。首先,它取消了积极与消极公民的区别,凡是年满21岁的男子都有选举权,不受财产的限制,并且实行了直接选举制。其次,它赋予了人民以最大的政治自由,保证了信仰、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第三,它给予人民以义务教育、劳动权、生活权和反抗压迫权,宪法同时还规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可见,1793年宪法确定了纯粹的群众政权,它不仅承认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源泉,而且也把一切权力交给人民行使。虽然这种情况在战时是不能付诸实施的,但它的进步意义是应予以肯定的。

  3、其它各项革命措施,1793年8月22日,国民公会颁布“全国征兵法”,得到人民的拥护,短时期内组成了一支42万人的革命军,这支部队成为雅各宾派同国内外敌人作斗争的强大工具。

  同年9月29日,国民公会通过了“全面最高限价法”,规定对39种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和原料实行最高限价。这对打击囤积居奇的投击商人稳定市场,保证人们的起码的生活有一定的作用。

  同年9月17日,国民公会还颂布了嫌疑犯法令,凡是行为、言论、交往和著述表示同情暴君和自由的敌人均属嫌疑犯,一切嫌疑犯都加以逮捕,重者处死。这些措施给王党分子,反革命分子都予以有力的打击。

  许多人,常常把这一时期称为“恐饰统治”,或者说是大革命中出现的一种“平民方式”。如何看待这一特殊的统治方式关系到对雅各宾派是否有一公正的评价,我认为应该辩证地看这一问题。

  首先,恐怖统治的提出有它的必要性。前面提到过雅各宾派执政时,国内外正处在非常时期,因此,不用恐怖手段,不可能压服各个党派;没有恐怖手段,也不可能战胜外敌;没有最高限价法,不可能满足群众的供应;不进行征用,怎能使军粮得到充裕?可见一切措施都在解决燃眉之急。正蒙罗伯斯比尔说的那样“在外面,各国的暴君包围着他们,在里面,所有拥护暴政的人都在进行阴谋叛乱,不剥夺他们的犯罪的可能性,他们是要谋叛到底的,必须镇压共和国的内外敌人”。

  其次,恐怖统治取得了应有的效果。雅各宾派的革命措施,大大鼓舞和调动了人民特别是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在人民的勇跃参与和推动下,1793年底就平息了王党和吉伦特派的叛乱。茹尔当在瓦蒂尼战胜了奥地利军队,比利时归属法国,西班牙被赶走,几乎把全部外国干涉军逐出法国国境。雅各宾派用“神奇”的速度挽救了法国。1794年的春天是法国胜利的春天。

  第三,恐怖统治的意义。这是法国大革命沿上升路线发展中所产生的特殊的、独有的平民方式。它是战时权宜之计,它将同战争一起结束。恐怖统治克服了雅各宾政权建立时所面临的那些危机,也充分显示了自己的威力。它把第三等级各个阶层可能调动的力量都调动起来,集中到前线,从而击退了国内外反动势力的进攻,进一步荡涤了封建残余,保卫了革命事业。农民从封建制度和教会压迫下解放出来,为日后资本主义发展扫清了道路。它完成了君主立宪派和吉伦特派所没有完成的任务,从而把革命推向最高峰。

  然而所有这些“恐怖统治”的经济和政治的表现,都超过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目的,违背了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限制了资产阶级的自由竞争。再加上它树敌太多,孤立了自己,从而随着非常时期的过去,它的倒台也就成为必然。

  以上通过对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三个阶段中各个派别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所制定的政策和付诸买践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三个派别各自有所建树。法国大革命的任务是由他们共同肩负、共同完成的。更确切地说,君主立宪派在改造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上立下功劳,而吉伦特派和雅各宾派则是在如何保卫革命成果、巩固资本主义制度上做出了贡献。

可以,去劳动仲裁吧。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仲裁在中国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中文名

劳动仲裁

外文名

Labor Arbitration

繁体

劳动仲裁

拼音

laodongzhongcai

规章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需要材料

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办案规则

第一章

劳动仲裁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第二十七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劳动仲裁的时效

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是劳动者很关心的问题,

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与劳动争议诉讼的衔接

一、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诉请范围

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所针对的内容是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内容是否合规,对不合规的情况予以纠正。实际上法院民事审判所围绕的真正核心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非其他。就劳动争议的诉讼而言,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越原劳动仲裁申请的范围,且不包含维持或撤销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就属于合规的诉讼请求,法院就应当围绕该诉讼请求展开审理。

二、法院判决处理仲裁时效问题的基本原则

法律实务中,有的代理人或当事人在答辩中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属于两个概念,前者规定的是仲裁受理的时效期限问题,后者规定的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时效期限问题。两者属于不同的处理领域,应当分别看待。此种观点实际上割裂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联关系。此种逻辑下,仲裁受理及时性和整个司法救济体系的统一性也将被破坏。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实际上也不是按照该逻辑操作的,而是仍然按照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执行的。

三、两个特殊情况

另外需要提示给大家以下两点: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诸多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对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应当劳动争议时,在劳动关系的终止证据或质证观点上一定要有相应的准备。

2、劳动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不应当主动审核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仲裁时效适用的是时效规则,且属于不告不理的程序性问题。在对方当事人未当庭提及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当主动审核该问题。但遗憾的是,仲裁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动审核仲裁时效的情况并不少见,存在此种现象也不能完全归咎于某些劳动仲裁委员会司法尺度的不准确,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法》本身在条款布局上的不合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问题被直接规定在了《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章节中,仲裁委员会便很容易将仲裁时效作为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个条件。

巴黎是什么巴黎就是毕加索。法国作家达恩·弗兰克在《巴黎的放荡——一代风流才子的盛会》一书中,说过这样的话。他说得没错。十九——二十世纪之交的巴黎,虽然聚集了全世界最先锋也最优秀的一批艺术家,但他们中间,谁也不可能比毕加索更配担当起伟大二字,更富有巨匠的气魄。某种意义上而言,毕加索不仅是这一批佼佼者中的佼佼者,而且无形中也成为了他们的精神领袖。他爱过的女人,他周围的朋友(不管是画商、诗人抑或同样具有绘画天赋的同行),甚至包括他的对手(譬如野兽派代表人物马蒂斯),恐怕都无不承认这一点。有什么办法呢,这位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大的能量在巴黎发迹了的西班牙人,似乎天生就有一种王者之气。“毕加索到巴黎五年之后,便成为了他周围那一帮人的中心人物。他犹如一把火炬,无论他拥有权利的受益者或受害者都向他靠拢,他对所有靠近他的人都具有强烈的诱惑力和震慑。所有这些人一致承认画家毕加索是现代艺术的旗手。”当然,毕加索也没有让大家失望,他果然像一路飙升的股票一样所向披靡,直至成为巴黎这座举世瞩目的世界艺术中心中的中心——他刷新了一个时代。艺术史因之而改写。

巴黎曾经属于雨果、莫泊桑、巴尔扎克,属于莫奈、高更、梵高。在毕加索之前,巴黎还属于过波德莱尔——这位现代派文学艺术的鼻祖,写过一部《巴黎的忧郁》。然而在毕加索出现后,忧郁的巴黎才真正开始变得放荡了,以苦难为宿命的饥饿艺术家们迎来了自己的狂欢节,这位绘画界首屈一指的暴发户也带给了他们以希望。他们隐隐约约感觉到气候转温,春意萌动,一个可能大施身手的全新的时代终于姗姗到来。他们比任何时候更强烈地意识到一种朦胧的使命感:自己不仅是为现实而活着,也在为未来的艺术史而活着。于是,现代艺术的飞船选择了巴黎作为着陆的地点:立体主义、野兽派、达达主义、超现实主义……历史造就了英雄,英雄也推动了历史。不管怎么说,跟梵高、高更等人相比,毕加索这一代艺术家基本上还算是幸运的,更有身逢其时之感。

《巴黎的放荡》这部书,堪称是这一代艺术家的集体传记:卢梭、布拉克、莫迪利阿尼、藤田、朱勒·帕森……他们的生活与创作都在其中占据了相应的篇幅。尤其重要的,还记录了跟这些画家同根共生的诗人、作家们的文学活动:阿波里奈、阿拉贡、布勒东、艾吕雅乃至海明威、马雅可夫斯基……不管他们是巴黎的主人抑或过客,都以各自的膂力推动过现代派文学艺术的进程。但必须承认:毕加索的影子一直贯穿这部书的始终。或者说,他是那个时代艺术家群像后面至关重要的背景。要想彻底地了解放浪形骸、恃才傲世的那群人,只能从了解毕加索开始。这是走进现代艺术大门的一把金钥匙——它同时还打开了离我们很远又很近的一个作为世界艺术之都的放荡的巴黎。巴黎的天空与巴黎的星相图。

塞纳河右岸蒙特马特洗衣船的画室内,曾经蜗居着一大批落魄的艺术家——有的人甚至老死在那里。青年毕加索初到巴黎,也曾在这座后来名扬四海的贫民窟栖身,后来就头也不回地搬到富人区去了——可见毕加索也体验过一段捉襟见肘的生活,只不过他知道如何以最快的速度摆脱它。贫困对于毕加索仅仅是中途换车的驿站,对于大多数艺术家则是难以抗拒的宿命。毕加索几乎是义无反顾地抛弃了他身后的大多数难友,不仅因为他懂得以与其他人不同的方式挣钱、生活,而且因为他不愿过多回首早期的贫困:“西班牙人毕加索要比整天泡在酒吧的那些人混得好一些。他找到了一个谋生的可靠办法:作画,卖画。那时他已经表现出自己与其他人的既相似又不同。所有在蒙特马特成长起来的艺术家们当中,毕加索不仅是最富有的,而且是手头拮据时间最短的一个。”被巴黎所重新塑造了的这个毕加索,在绘画创作中充满 ,在人情世故方面都掩饰不住他内心极端的冷酷:“他对周围可怜小人物的悲伤和人们对他的看法无动于衷、不屑一顾,时刻昂首挺胸、盛气凌人地在他们中间晃来晃去,尽情享受着他已经占有的‘帮主’的地位。”我们只能善意地揣测,他并不是厌弃周围尚在贫困中挣扎的同行,而是厌弃贫困本身;虽然他一生只有过短促的贫困,却是很记仇的,他永远都把贫困视为头号敌人——这导致他爆发出非凡的能量,几乎是借助某种类似于报复的心理获得了成功。

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幸运儿,反而使其他人遭受的不幸显得更为强烈——那些生病的画家,欠债的画家,失恋的画家,醉酒的画家乃至自杀的画家,对毕加索只能望尘莫及,他们理解不了毕加索的奋斗精神(也可以说是世故),也无法分享到毕加索的那种胜利感,这多么悲哀。我更愿意相信:毕加索这么做,肯定有这么做的道理——他不仅满足了个人的虚荣心,而且多多少少维护了集体的尊严。至少,画商们乃至世人在艺术家面前下意识流露的那份傲慢与偏见,将有所收敛。更重要的,是毕加索提供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与创作方式。毕竟,有更多的画家,追随毕加索的足迹走上了一条新路。不仅有一个毕加索的巴黎,而且有一个毕加索的时代。他当之无愧。

毕加索的幸运之处,在于找到了自己的巴黎。而二十世纪的巴黎也是有福的——出了个毕加索。直到今天,巴黎的放荡似乎仍然在延续,巴黎仍然拥有众多的毕加索的徒子徒孙。这桌现代主义的艺术宴席似乎尚未散去。

在大画家毕加索的身后,也活跃着许多诗人的影子。阿波里奈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位。毕加索周围的许多朋友都体会过“失宠”的感觉——因为毕加索是个最擅长抛弃支持过他的朋友的暴君。惟独诗人阿波里奈一直稳坐其身边的第一把交椅(那是属于军师的位置)——一直到死去,也未跟毕加索产生致命的矛盾。我们都认为,毕加索是立体主义的始作俑者,其实首次使用这一概念的是阿波里奈——在1911年巴黎秋季艺术博览会上,记者身份的阿波里奈写了一篇题目为《诗》的报道,大肆吹捧了缺席的毕加索:“参加了秋季艺术博览会的那些所谓的立体主义作品,只是些插上凤凰羽翎的鹤,是冒牌货。那些画家只是些毫无创新的模仿一个未参加展出的天才画家的作品,那位天才画家具有突出的特色,而未向任何人透露其创作秘诀。这位伟大的艺术家叫巴勃罗·毕加索。”可见阿波里奈既是立体主义的命名者,又是毕加索艺术最忠实的吹鼓手。在立体主义初问世而四处碰壁之时,阿波里奈最先跳出来为其担任辩护的律师:“所有人中情绪最激烈的是纪尧姆·阿波里奈。他认为保护到处受到攻击的立体主义是战斗,也是义务。这是事关支持一个先锋派艺术的问题。诗人阿波里奈也是先锋派中的一员,他必须在保护自己信奉的事业上作出贡献。”于是他成为了先锋派中的急先锋——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作为其主帅的毕加索本人还要激进、还要狂热。

作为先锋派的辩护者与理论家,阿波里奈一直是以毕加索为准绳的,他总是尽可能地向毕加索的立场靠拢。他的那杆笔在针对毕加索的对手或反对者时毫不客气,譬如他为了褒扬毕加索而不惜贬低马蒂斯:“马蒂斯先生充其量是个改良派,而算不上发明家。”而对待毕加索则永远充满温情。他终生都不曾修改自己的观点:毕加索是全世界最优秀的画家。于是许多人都说:诗人阿波里奈完全是画家毕加索的影子,几乎每时每刻都不曾忘记维护自己的主人的尊严。

作为一个运动的立体主义,其实是阿波里奈创立的——在这个意义上,毕加索又是阿波里奈手中最重要的一件道具。因为毕加索本人认为这一运动根本就不存在。但是世人还是接受了阿波里奈的观点,不容毕加索推辞地将其奉为立体主义的领袖。毕加索自然是成功了,更为成功的是阿波里奈——他在推举一个人的同时无形中倡导了一个艺术流派。而这个流派带来的荣誉则被更多的画家分享。据伏拉明克和弗朗西斯·卡尔科说:“不久以后许多人都在思考如果没有纪尧姆·阿波里奈,立体主义到底会是什么样子。”这已是对阿波里奈最高的评价。我们也会由此联想:如果没有阿波里奈,毕加索散发的光芒是否会略为减弱——至少,有了阿波里奈的摇旗呐喊,毕加索也如虎添翼。

在巴黎,诗人与画家的友谊是有传统的。最著名的是波德莱尔与德拉克洛瓦。阿波里奈的姿态不无模仿自己的前辈波德莱尔的痕迹,他把冉冉升起的毕加索视为属于自己的德拉克洛瓦——命中注定应该出现。在助其一臂之力的过程中,他自己也感受到了一种恐怕比毕加索还要强烈的使命感。他热爱这新时代的“恶之花”——并以保护它、浇灌它为自己的责任。他这种无私的行为同样带来了意料之外的收获,那就是现代绘画对他的诗歌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以立体主义画家为榜样,让诗歌反映日常生活、反映生活中的新人新事,这就需要一种十分惊人的文化功底和一种特殊的想像力。他根据自己创作的需要调整其色板与色彩:纪尧姆·阿波里奈的风格就逐渐地形成了。”

几乎是在与阿波里奈同时代,里尔克也移居巴黎(1902年),投于雕塑家罗丹的门下,撰写了《罗丹传》,后来又担任了罗丹的私人秘书。里尔克作为诗人的成长,很明显汲取过罗丹的营养。只可惜他们之间友谊不如阿波里奈与毕加索稳固,曾两次断交。这恐怕因为阿波里奈比里尔克更富有包容性,即使在毕加索性格的缺陷伤害到了他的自尊心——他也不曾考虑过背弃自己的天才朋友。他更能懂得精心维护的友谊对彼此各自的事业的重要性——或者说,这已是他们共同的事业。他们是真正的同志,是艺术的巴黎使他们会合了,且相得益彰。

1918年7月12日,毕加索与奥尔加·科克罗瓦结婚,特意邀请了阿波里奈担任伴郎——可见诗人在其心目中的位置。甚至可以推而广之:在毕加索的创作生涯里,阿波里奈也担任着伴郎的角色——帮助毕加索迎娶了立体主义这个超凡脱俗的“美女”。仅仅几个月后,有一天下午毕加索忽然心神不宁,照镜子时从自己的面容看到一种不祥的预兆——他拿起一支铅笔把镜中看到的那张脸画下来。这时他接到一个电话,得知阿波里奈去世的噩耗。

在阿波里奈的送葬队伍里,毕加索紧跟着灵柩,在他身后依次是其他画家、诗人。或许在那一瞬间,铁石心肠的毕加索才体会到一种从未有过的孤独……他失去了自己的影子。

这几个细节串联在一起,也是挺微妙的。巴黎是这些艺术家共同的故乡。巴黎,不断举行着婚礼,又不断举行着葬礼——就像那些艺术家的喜怒哀乐,在不断地飘散,不断地变换。谁能够分得清自己是它的主人还是它的客人即使毕加索称得上是艺术天空一颗难得的恒星,但在他周围,乃至在他之前之后,更多的则是流星式的人物——在重复地表演着一闪而逝的命运。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所谓的卢浮宫(或其他艺术品博物馆),不过是他们的集体墓园。然而,他们的消失丝毫未影响巴黎存在的意义——即使那样,他们永远是巴黎缺席的在场者。

  巴西队是世界杯历史上最成功的球队,没有之一。作为足球王国,巴西队没有缺席一次世界杯的决赛阶段比赛,并在1958年、1962年、1970年、1994年和2002年五次夺冠,夺冠数排名第一。 1958年,巴西队在决赛中击败东道主瑞典队首次获得世界杯冠军,经典的4-2-4阵型震惊了全世界,贝利、加林查、迪迪、瓦瓦等巨星通过完美的表演令人信服的夺走雷米特女神金杯;4年之后,在贝利因伤缺席了大部分比赛的情况下,“小鸟”加林查扛起了巴西队的进攻重任,巴西队在决赛击败了捷克斯洛伐克队,卫冕成功;1970年是贝利参加的最后一届世界杯,巴西队重新拾起12年前经典4-2-4阵型,他们在决赛中4比1大胜意大利队,第三次夺得世界杯冠军,并且永久的拥有了雷米特女神金杯。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随着贝利的退役巴西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低谷,他们连续24年与世界杯冠军无缘--直到1994年,新任教练佩雷拉打造了一只全新的、欧洲化的巴西队,放弃了艺术足球的桑巴军团踢出了一届“实用”的世界杯,他们在淘汰中先后击败了荷兰、瑞典和意大利(点球)三支欧洲球队,时隔24年之后再次夺取世界杯冠军。 1998年,巴西队再被一致看好的情况下决赛中莫名其妙的发挥失常输给了法国队,失去了卫冕的机会。随后的四年,巴西队战绩不佳,人才凋零,2002年的韩日世界杯上,他们没有被更多球迷看好。不过当时上任仅半年的主教练斯科拉里很好的发挥出了“3R”的潜力,里瓦尔多正处于自己职业生涯的巅峰状态,罗纳尔多也从长时间的伤病中恢复,罗纳尔迪尼奥在前场穿针引线,他们恐怖的攻击力在这届比赛中发挥的淋漓尽致。中后场,三中卫两后腰的配置严密的防守住了自己的禁区。最终,巴西队一路高歌七战七胜夺冠,队长卡福成为了世界杯历史上第一位连续三届比赛出现在决赛赛场的球员,罗纳尔多也以8粒进球成为最佳射手。 2006年世界杯,高调出战的巴西队在1/4决赛中0比1不敌法国队提前回家,主教练佩雷拉黯然下课,巴西队唯一的收获是罗纳尔多,他在本届杯赛中打进3球,以15球的总进球数超越德国著名前锋穆勒,成为了世界杯历史上的进球之王。

  [编辑本段]发展历史

  桑巴之王——巴西足球队 巴西足协成立于1914年,1923年加入国际足联。 至2006年巴西已经是第18次进入世界杯决赛圈。巴西是世界上唯一参加了历次世界杯决赛阶段比赛的球队。自从1930年世界杯举行以来,巴西人没有缺席过一届世界杯盛会,这在世界足坛是独一无二的记录。“球王”贝利说,没有巴西队参加的世界杯将是不可想象的。 巴西队还是世界上唯一一支5次获得世界杯冠军的球队。此外,巴西队还获二次亚军,2次第三,1次第四,是世界杯历史上成绩最好的球队。至2002年,巴西队共7 次打入世界杯决赛,与德国队持平。 1950年,巴西队首次举办世界杯,这是巴西举办的唯一一届。在这届比赛中,巴西队一路顺风打入决赛,但在决赛中却意外地以1:2负于乌拉圭队。1958年,巴西在瑞典首次得世界杯,当时年仅17岁的贝利以及加林查为巴西队夺冠立下了汗马功劳。1962年,在智利举办的世界杯上,巴西队卫冕成功。1970年,巴西队在墨西哥第3次夺冠。球员迪迪、瓦瓦、加林查、亚伊辛尼奥和贝利已经成为传奇式的人物。 1994年世界杯在美国举行,巴西在击败意大利后第4次夺冠,成为第一个4次夺得世界杯的国家。巴西还获得这届世界杯的公平竞赛奖和赏心悦目奖。 自从以务实风格著称的斯科拉里出任巴西国家队主教练后,巴西队整体上已经很难看见南美足球轻灵飘逸的风格。除了个别球员在临场发挥上偶有赏心悦目的表现,如今的巴西队整体水平似乎有所下降。斯科拉里的足球思想是为了胜利,可以不断地犯规。只要赢球,哪怕踢得再难看也无所谓。喜爱巴西足球的球迷在世界杯上可能会感到失望,因为他们熟悉的巴西队已经一去不返。但是在2002年韩日世界杯上,巴西凭借前场3R的出色发挥捧得大力神杯。罗纳尔多成为该届赛事最佳射手。 2002世界杯后,佩雷拉上任,在2006年德国世界杯前,拥有“魔幻四重奏”(罗纳尔多,罗纳尔迪尼奥,卡卡,阿德里亚诺)的巴西队被人们视为夺冠热门。但是群雄云集的巴西队在比赛中的表现却令人失望。巴西队在四分之一决赛中0:1负于拥有齐达内的法国队。结束了德国之旅。前场四大球星中只有卡卡发挥正常。 2010年的南非世界杯,巴西人希望在卡卡的带领下再次拿下大力神杯。 巴西队是技术型打法的代表,队员个人技术好,单兵作战能力强。

  调解并非劳动人事争议的毕竟程序,但是“着重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制定调解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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