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做一个竞聘优秀班长ppt主要内容我会给你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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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

第一、团县委书记竞职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

大家好!

今天,能够登上公开推选团委书记的讲台,我感到十分的荣幸和激动。在此,感谢党组织提供的宝贵机会!感谢一直以来关心、支持、帮助我成长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和各位朋友!

我叫XX,现年26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文学学士,现在中共XX县委办公室工作,担任县委、县政府xx室副主任兼县委办公室秘书。

我之所以参与团委书记的公开选拔,主要是因为我自认为具备以下几方面的优势和能力:

一、我热爱团的工作,这是做好团委书记的前提。我积极参与团的活动。从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为一名光荣的共青团员以来,不论是在初中、高中、大学还是现在工作的期间,我总是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始终是团组织中最活跃的一员。我密切关注团的动向。一直以来,团的机关报—《中国青年报》始终是我读报的首选,许多地方共青团的网站始终是我点击和浏览次数最多的网站。我多方了解团的信息。参加工作入党以后,虽然脱离了大学的团支部。但对团的眷念和热爱之情却依然没有减退。我的妻子在中学任教,是校团委委员。工作之余,我总是经常向她了解团的工作,并积极参与学校团的活动的出谋划策。在县委办公室工作,我有着接触全县方方面面人员的得天独厚的优势,有着跑遍全县所有乡镇和机关部门的宝贵机遇。在接触人的过程中,我对从事团的工作的各位同志有着特殊的感情。喜欢团的工作,所以喜欢接触从事团的工作的人,这或许就是古人所谓的爱屋及乌的道理吧。这一点,我们的团县委书记ssss书记应该感触最深,他每次到县委办公室办事,除了他特别忙和我不在以外,每次我都会同他聊上大半天。非但如此,在我能够接触到的乡镇、学校、机关凡从事团的工作的大部分年轻同志都成了我的朋友。一言以蔽之:我热爱团的工作。

二、我有青年人具有的蓬勃朝气和昂扬锐气,这是做好团委书记的基础。共青团代团歌的第一句歌词是这样写的“我们是五月的花海,用青春拥抱时代;我们是初升的太阳,用生命点燃未来”。我就是这样一个踩着青春旋律而不断迸发蓬勃朝气和昂扬锐气的年轻人。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每次老师给我的评语中总是少不了这样的字眼:该生性格开朗,思维活跃,朝气蓬勃。在同学心中,在同事眼中,他们往往都有相同的感觉,生活中,工作中,我不在的日子里,空气里会因为少了快乐的分子而显得有几分呆板和沉闷。我在大学读的是中文系,这是全校最活跃最有生气的一个系,古典文学的感染,现代文学的影响,各种文学社的潜移默化,造就了我天马行空、汪洋滋肆的内心品格,也就是现在站在各位领导面前慷慨陈词的我。

三、我有具备从事团的工作的知识和能力,这是做好团委书记的关键。从入团的那一天起,我就反复在研究和琢磨:团是什么,团意味着什么,团员该做些什么,今天,参与团县委书记的竞选,我豁然开朗:我认为,团之所以为团,就象“团”字的组成:里面一个“才”,外面一个“全包围”,按照象形文字的讲法,至少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团员本身,包括团的领导干部必须要有才能、才干和才智,二是要善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特别是方方面面的青年才俊,为党的事业、为国家的事业、为团的事业而努力奋斗(这虽然有牵强之闲,但恰也是最佳的巧合)。我想,具备了这两个方面的能力,团的工作肯定能干好。我也充分的相信,我有这方面的能力。因为,首先,我熟悉团的业务,担任过班、团干部。不论是中学还是在大学,我都有过团干部的工作经历,多次出色、圆满地组织开展好了团的各项活动,受到了上级团组织的高度肯定和老师同学的一致好评。我当过老师,指导过班级团支部的具体活动,当过老师的经历和现在身为老师兼校团委委员丈夫的我,有更多的优势和条件了解团的工作,掌握当代青年的心态。在县委办公室工作的三年多来,我有了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团的工作,在宏观层面上,我熟悉并了解了团的大政方针,党建带团建的精神;在微观层面上,我看过团县委报送县委领导和县委办公室的几乎所有文件和简报,熟悉共青团XX委员会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参加工作以来,虽未直接从事团的工作,但在去年县委党校举办的全县副科级领导干部培训班上,我担任了党支部书记兼班长的重任,出色地完成了这个由绝大部分青年领导干部组成的培训班的学习和活动,受到了县委、组织部和县委党校的高度好评,我也被一致推举为优秀学员,再次显示了我较强的领导和组织才干。其次,我有扎实的语言文字功底和宣传协调能力。我的专业是中文专业,大学期间,曾在省市级报刊先后发表作品20余篇,写作课、毕业论文获得了全优。我还广泛参与了学校的社团、协会的多种活动,亲自参与了学校大型戏剧《日出》的演出并担任主角。学生干部出生的我广泛活动于社会、学校的方方面面,成为年轻分子中的活跃分子。进入县委办公室以后,我一直从事秘书工作,参与撰写了大量的县委文件、报告和县委领导的重要讲话,成为县委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的中坚力量。在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中,我也以出色地表现成功担负起了协调员、联络员、宣传员的重要职责。第三,我具有敢争一流,甘于奉献,认真负责的意志和品质。我出生农村,来自于大巴山麓,成长于革命老区,工作在CCC乡大地,特殊的经历和环境磨练和造就了我生性顽强,坚韧不拔的性格和品质。进入县委办公室以后,我坚守清贫,忍耐寂寞,抵抗诱惑,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做到出手的东西都是自己最满意的,完成的工作都是竭尽全力的。习惯成自然,我慢慢形成了自己的人生信条:干工作不干则已,要干就要干得最好,最起码也应该做到全力以赴。第四,我好学谦虚,综合素质高,亲和力强。我是家中的长子,懂事早、成熟早、当家早,从小就养成了自学的好习惯。在县委办公室工作,我不只是潜心钻研文秘方面的业务,更是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党建知识、群团理论、工业经济、农业发展、领导艺术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初步具备了新时期领导干部驾御全局和独挡一面的能力。我为人友善,作风民主,求真务实,善于团结同志,办事果断干练,显著的工作成绩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和推崇。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具备胜任团县委书记的能力和水平。

假如我能被推举成为团县委书记,我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开创XX共青团工作的崭新局面。

一、极力营造有利于共青团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我将利用我在县委办公室工作过,了解党的政策,熟悉党政领导干部的特殊优势,以贯彻执行今年《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群团工作的意见》为契机,争取各级领导、各级各部门对共青团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为共青团开展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做好团结鼓劲,凝聚人心的工作,引导广大青年为建设美好XX而努力奋斗。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紧跟党政的工作步伐谋划团的工作,把党政的关注点作为团工作的着力点。把广大青年的积极性、创造性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来,凝聚到建设工业大县的具体工作中来;引导青年做推动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在时代的发展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实现人生价值,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奉献青春和智慧。

三、发挥优势,创新方法,不断提升服务青年致富成才的能力和水平。共青团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实实在在的为青年办实事,办好事,解决青年最关心的问题。当前,就业难,缺乏创业技能是最大的问题。为此,我们将配合劳动、人事等部门扎实开展青年培训和创业活动。一是大力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农村青年职业技能、劳动技能,增强农村青年就业竞争能力,从根本上提高输送人数和输送质量。二是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实施“下岗失业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帮助青年掌握创业本领。三是培养创业带头人,扶持创业典型。以扶持青年创办中小型企业为导向,把培养创业型青年人才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青年创业带头人的培养扶持力度。四是加强创业指导,优化创业服务。牢固树立竭诚为青年创业服务的观念,逐步建立起具有团的特色,有效覆盖青年,组织机制完善的青年创业服务体系。

四、打造品牌,进一步增强共青团工作的影响力。 一是继续深化青年志愿者行动。 2、推动青年文明号建设向纵深发展。 3、扎实推进希望工程活动,进一步扩大筹资力度。不断拓展筹资渠道,扩大资助规模,丰富资助形式,构筑筹资多元化、项目体系化、管理规范化的工作局面,帮助更多的学生重返课堂、完成学业。4、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青少年网络文明行动”等活动,引导广大青少年远离社会丑恶现象,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在广大企业青工中开展安全教育,切实压降安全事故。5、继续实施青年文明社区创建工作。6、配合工会、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做好青年的维权工作。

五、主动应对形势变化,强化组织建设,夯实共青团工作的基础工程。团的自身建设是团的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团工作活跃的重要保证。坚持以党建带团建为抓手,不断推进全县团组织建设再登新台阶。1、以选好团支部书记,抓好村级团支部建设为重点,全力推进农村团组织建设。2、以强化服务为抓手,大力推进社区团组织建设工作。3、探索和尝试非公经济组织团建工作。4、不断加强团队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加强对各级团干部的教育和培养,以作风建设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竭诚服务青年,党放心、青年满意的高素质团干部队伍。5、作为团委书记,作为团县委的班长,我将按照,班长抓班子,班子抓队伍,队伍促发展的要求和“四好”标准,开拓进取,率先垂范,打造一支精干的、想干事、能干事、能干成事的共青团队伍。

“年轻的朋友们,今天来相会”。各位代表,各位朋友,恰青年才俊,意气风发,齐聚一堂,共话小康。这是何等的荣耀,何等的幸运。这个过程将注定是我今生最难忘的事件,注定会是我今世最幸福的时刻。虽然,我还不被在座的所广为熟知和了解,但正如我呈现在大家面前崭新的面孔一样,我有新思维、新主张和新气象,而善于创新则正是团的生命之所在。请大家相信你的自觉和判断,给我一个舞台,我将同你们一道共谱共青团工作的新诗篇!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参与这次竞争的过程本身就是一次自我锻炼、自我提高、自我展示的过程。古人云:“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也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身”。不管结果如何,我都将以这句话自勉,一如既往地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我的演说完了,谢谢大家!

第二,竞聘基层队政治指导员的演说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非常感谢组织上给予我应聘干部履职演说的机会。

我叫ΧΧΧ,今年38岁,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86年参加工作,1998年函授毕业于四川师范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历任钻工、副司钻、司钻、成本员。2002年被钻井公司聘为ΧΧΧ队副队长,兼任党支部书记,2004年被矿区聘为ΧΧΧ队政治指导员。

我的履职演说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我有较丰富的前线基层队工作经验;二是对指导员岗位的认识;三是谈谈当好基层队指导员的想法。

一、基层工作经验较丰富

自1986年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在钻井队、试油队干了18年,当钻工 6 年,当副司钻、司钻 4 年,任成本员兼任管理员和材料工5年多,任基层队副队长2年,任基层队指导员半年多。

在一线摔打18年,我从普通工人到生产骨干,从操作工人到管理人员,从钻井专业到成本管理,从实际操作到生产、队伍管理,历经了多个工种多个岗位的实践锻炼、学习积累,有较丰富的基层工作和管理经验,熟悉钻井、试油及修井的工艺流程、操作规范;熟悉钻井、试油生产管理、材料管理、成本管理,能正确判断井下情况和独立指挥生产。

任副队长、指导员三年来,积极协助和配合队长,团结带领全队职工,克服了设备陈旧、老化、不配套、老职工较多、打浅井井场较简陋等困难,坚持科学打井,安全生产,积极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共完成9口井钻井、试油及其他零星作业,累计完成进尺17205米,均获工业气流。目前,正在大浅8井进行钻井作业。这几年来,我协助队长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

在施工作业中,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操作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巡回检查,狠抓以井控为中心的安全工作,认真吸取“122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安全“日查、周查、月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狠抓“反违章,查隐患,促整改”的安全活动,严格执行管理局的“四条禁令”。确保了所打的井人身、设备、井下三大安全。

2、加强队伍的“三基”工作,大塑队伍形象

搞好队伍的“三基”工作,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客观要求。作为副队长和指导员,我与队长一起,从强“三基” 着手,一是加强了以党支部建设为核心的基层建设。狠抓了党员队伍建设,生产班组达到了班班有党员,结合生产开展以“党员先锋工程”为主的“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狠抓了班子建设,班子成员事事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形成了坚强有力的班子。狠抓了职工队伍建设,以制度严格管理队伍,从严治队,同时借鉴兄弟单位先进管理经验,持续改进管理方法。生活上关心职工疾苦,力所能及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形成了团结、凝聚、士气高昂的职工队伍;二是夯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基础工作。生产运行的重点在基层,关键在班组,要害在岗位。为此,我与队上班子成员一起,修订、完善了QHSE体系,结合实际大力推行体系运行,持续改进。建立健全了各个岗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规范、工作程序,以抽考、检查、查岗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将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与完井奖挂钩;三是大力开展以培训、岗位练兵为重点的基本功训练。利用倒班、班前班后会等时间,学习钻井、试油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开展了安全生产、各岗位应知应会、专业技能等知识培训,开展了岗位练兵、技术比赛、师带徒、各种演练等活动,不定期考试,检验学习、培训效果,考试成绩在完井奖中体现。从而增强了职工的基本功。

二、对前线基层队政治指导员岗位的认识

钻井或试油生产长期在野外施工作业,队伍独立作战,工作条件艰苦,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风险大。作为政治指导员,首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这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前提;二要懂生产、会管理、善协调,具备多种综合能力,队长离队时,指导员才能立即顶上去指挥生产;三要学会把握工作重点,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围绕生产这个中心,落脚点是提高职工效益;四要有在前线基层队工作的实际经验,了解前线职工所思所想,不致于做职工思想工作时,说外行话,“空对空”。

三、当好基层队指导员的想法

要当好一个基层队的指导员,首先要团结带领全队职工多打井、打快井、打好井,最终体现在职工收益要提高。这几年,我们也是这么做的,所打的,都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职工拿的完井奖也较高;二要实实在在地关心职工,不要把“以人为本”只挂在口头上,要把职工当作自己的兄弟姐妹,“我敬人一尺,人敬我一丈”,因为我就是从普通工人走过来的,这一点,我深有体会,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三要找准位置,切实履行好“参与、监督、保障、服务”职能,保障生产任务的完成;四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成为职工信赖的基层好领导;五要带好职工队伍,稳定职工队伍,建设一支“安全生产好、经营管理好、技术创新好、队伍作风好”的“四好”钻井队;六要努力吸收新知识,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

以上是我的履职演说,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时们指正。不管我是否应聘上,我都仍然会“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脚踏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谢谢大家!

第三、团委委员竞聘演讲稿

尊敬的领导、评委,亲爱的同志们:

晚上好,首先,我非常感谢领导和同伴们对我的信任和支持,让我有机会站在台上展现自我,我为能参加此次团委竞聘而感到自豪。我竞聘的职位是团委委员,我今天的演讲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一、我的工作经历。二、我参加竞聘的理由。三、我的工作设想。

一、我的工作经历。

我叫凌欢,来自行政部,现在的工作岗位是部门秘书,中共党员,大专学历,今年25岁,未婚。活泼开朗的有较强的上进心,自信热情、有创新精神,喜欢面对挑战。我从高中起一直从事团的工作,并在18岁读高三的时候光荣地加入中国***。

在1994年—1997年读高中期间,我曾任市第三中学团委委员、学生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参加过市团代表大会。在1997年-2000年读大学期间,担任系团总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系刊主编。五年来,在组织的煅练下,在从事团的工作中,提高了自己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成功组织策划了多种文化活动与大型活动,提高了自身素质,最难忘的是大学期间参加学生会竞选,虽然我只是一个相貌平平的女孩子,但我却以我的信心与能力,当选了历届以来第一位女学生会主席。21世纪需要的是复合型的人才,因此我不断自我增值,参加工作后,我更严格要求自己。我曾经进修过形象设计学、心理学、成功潜能学和营销学。我已有三年社会工作经验。我一直以高度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对待我的工作。在工作中学到许多的经验同时也受到不少的教训,更激励我在以后奋进努力工作。

二、 我竞聘的理由。

多年来,我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提高自己运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了以身作则、勇于开拓的工作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

我有5年的团工作经验,在团工作过程中,结合青年人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了团组织的凝聚力,鼓动起广大团员青年的工作干劲。

我曾先后获得市优秀团员,市宣传报道先进个人奖, “优秀党员”称号,“优秀团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多次获得三好学生、奖学金的奖励。

我有饱满的工作热情,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并肩作战的团队精神。

我爱公司这个大家庭,我爱公司的兄弟姐妹,我愿用我的心去为伙伴们做更有意义的事。

三、我的工作设想。

假若我能竞聘成功,我将以四心,“责任心、热心、信心、耐心”认真做好团的工作,全心全意为大家服务。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切实加强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围绕公司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的助手作用。鼓励青年进行技术和业务创新,为团员青年的成才提供“舞台”;组织创建共青团营业窗口活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和青年突击队活动;组织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公益活动,树立联通青年的社会形象;组织电信业务应用推广活动,照顾青年特点,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并注重解决青年实际问题。过活动吸引和团结广大青年,并通过活动增添团的自身活力。团委也将与其他部门合作,定期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项文体、娱乐活动,过组织丰富多才的活动,寓教于乐,陶冶情操,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增强青年的集体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联通青年的社会形象。动员广大青年以志愿服务方式为社会多做好事,多办实事,奉献爱心。并组织青年,通过及时满足社会的所急所需,开展各种便民、利民的义务性服务。

最后,这次竞争无论结果如何,我都会正确对待,接受组织的考验,胜不骄、败不馁。我相信,有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再凭自己的信心、能力和努力是能够胜任团委委员这个岗位的。请大家投我一票。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重庆市 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法、公正、及时解决 劳动争议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 住房公积金 缴纳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的 伤残等级鉴定 结论或者对 职业病 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 (五)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的人员发生的争议; (六)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七)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 (八)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 (九)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 (十)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 第四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二、调解 第一节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 人民调解 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及时组织调解工作; (三)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配合相关部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八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设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可以同时在其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派出机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总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工作补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工作补贴给予适当安排。 第十条 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 法律知识 、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依法、客观、公正地主持调解工作,通过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员实行选用聘任制度,调解组织应当设立调解员名册并公布。 第十一条 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劳动争议。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协商从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中选择1名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协商不成的,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指派1名或者1名以上单数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 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 第十三条 对尚未 立案 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定和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调解,受理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庭前调解: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 (二)一方当事人到庭请求解决纠纷,另一方当事人在本地,可以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其在答辩期内到庭调解的。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在被申请人答辩期限内调解结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将 仲裁申请书 内容和适用庭前调解的决定、期限告知被申请人,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在5日内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逾期未能调解结案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答辩书进行审理, 审理期限 自案件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不再重新计算答辩期。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的,应当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仲裁庭调查结束后,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三、仲裁 第一节 仲裁组织和仲裁参加人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市、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企业方面的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和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有2/3以上委员参加,并经参加委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仲裁庭;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授权对仲裁庭和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印鉴、文件、档案、经费; (四)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从事 劳动争议处理 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综合管理、法制等部门,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 律师 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 集体合同 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方可以由工会组织代表依法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或者由职工方通过推选等民主方式产生的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 代理 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委托事项、权限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在接管 债务人 财产后,代表破产企业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和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用工方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产生争议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以 营业执照 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 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重大、疑难或者涉及面广需要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 合同履行 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争议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第一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务派遣 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的,以劳务派遣单位为第一被申请人。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要求支付 工伤待遇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动者受伤时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 管辖权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 指定管辖 ,不得再行移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 工资 、 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福利待遇以及返还 定金 、 保证金 或者 抵押 钱物等争议,以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或者返还期限届满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用人单位未承诺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之日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未就工伤待遇支付达成协议的,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视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 身份证 明复印件,并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其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对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退回申请人重写或者补正,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重写或者补正的内容;对仲裁申请书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注明收件日期、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书面要求出具尚未立案的证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放弃仲裁请求,也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或者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也可以在答辩期内提起反申请。 申请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对方当事人享有答辩期。 第三节 审理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 开庭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有无回避请求; (三)听取申请人对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意见; (四)调解;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六)告知仲裁裁决的期限,宣布闭庭。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及鉴定人员。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前款规定无法确定 举证责任 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四十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记入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有 证人 的标明证人姓名和住所,并在证据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3日前提交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开庭前没有组织交换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庭审结束前完成举证。 第四十三条 仲裁员对其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形成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复制、查阅、拍照、录像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案件事实部分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审核。受委托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方。 第四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向鉴定机构预缴,由对鉴定结论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未向鉴定机构预缴鉴定费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出庭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材料,出庭人员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其出庭。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到庭而代理人未能到庭的,仲裁庭继续审理。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到庭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 中止审理 : (一)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 工伤认定 结论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已被受理的; (二)劳动者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终止审理: (一)劳动者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二)用人单位注销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裁决,当事人已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要求出具尚未审结的证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 移送管辖 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延期的,延期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一条 对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先予执行的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明案件当事人联系电话及住所的移送执行函; (二)先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三)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四)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申请书。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出具相关仲裁文书。仲裁文书格式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一制定。 仲裁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可以在市政府部门的公众信息网发布公告,但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同时保留相应的网页记录。 第四节 监督与重审 第五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1年内发现其作出的生效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重新审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的; (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处理结果错误的; (五)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 (六)仲裁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索贿 受贿 、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的。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生效之日起1年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可以申请重新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撤销调解书重新审理。 第五十六条 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被撤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期限应当从撤销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重新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理结案。

如果事先和预购房主没有就合同中交房时间约定条款进行协商并挣得同意,这只是单方面的的一个告知,根据《合同法》对房主没有约束力,到期不能交房房主可根据该法以合同违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按合同中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合同中有因不确定因素允许开发商了延期交房的条款,对房主就有约束效果了。

至于其他费用可以拒绝交或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开发商拒不交房,房主可推举代表授权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第四十五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在指定的表格上签名登记。

第四十六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或者逾期送到;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招标人确定,包括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的方式。

对于大型、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等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成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全部由评标委员组成,其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安排,并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下设服务性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也可按需要配合专业评审组设立技术组、商务组和综合组。工作小组仅为评标委员会或专业组提供事务性服务。

第五十二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六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简要说明;

2开标后,符合开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基本情况:投标人、报价、有无修改函等。

(二)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初步评审情况:

1有效投标文件的确定(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

2废标原因的说明。

(四)详细评审情况:

1技术审查和评议;

2商务审查和评议。

(五)评审结果及推荐意见: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六)评标报告附件:

1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签名;

2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3投标报价评审比较表;

4评标期间与投标人往来函件;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供货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情况;

(三)资格预审(后审)情况;

(四)开标记录;

(五)评标情况;

(六)中标结果确定;

(七)附件:

1招标文件;

2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

3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4其它。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人不出席合同谈判;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科举是中国古代读书人的所参加的人才选拔考试。它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科举制从隋代开始实行,到清光绪二十七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一千三百多年。

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隋炀帝大业三年开设进士科,用考试办法来选取进士。进士一词初见于《礼记·王制》篇,其本义为可以进受爵禄之义。当时主要考时务策,就是有关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论文,叫试策。这种分科取士,以试策取士的办法,在当时虽是草创时期,并不形成制度,但把读书、应考和作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中国选举史上新的一页。唐玄宗时礼部尚书沈既济对这个历史性的变化有过中肯的评价:"前代选用,皆州郡察举……至于齐隋,不胜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权而归于吏部。自隋罢外选,招天下之人,聚于京师春还秋住,乌聚云合。"

唐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完备

推翻隋朝的统治后,唐王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在唐代,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也就是考场的意思。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得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称"权知贡举"。进士及第称"登龙门",第一名曰状元或状头。同榜人要凑钱举行庆贺活动,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园探采名花,称探花使。要集体到杏园参加宴会,叫探花宴。宴会以后,同到慈恩寺的雁塔下题名以显其荣耀,所以把又把中进士称为"雁塔题名"。唐孟郊曾作《登科后》诗:"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朝看遍长安花。"所以,春风得意又成为进士及第的代称。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唐代大家柳宗元进士及第后,以博学宏词,被即刻授予"集贤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试落选,只能到节度使那儿去当幕僚,再争取得到国家正式委任的官职。韩愈在考中进士后,三次选试都未通过,不得不去担任节度使的幕僚,才踏进官场。

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向他们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确实使有才能的人显露头角,如诗人白居易向顾况投诗《赋得原上草》受到老诗人的极力称赞。但是弄虚作假,欺世盗名的也不乏其人。

武则天载初元年二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我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

在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

宋朝 -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改革时期

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相比之下,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为减少,其中进士科仍然最受重视,进士一等多数可官至宰相,所以宋人以进士科为宰相科。宋吕祖谦说:"进士之科,往往皆为将相,皆极通显。"当时有焚香礼进士之语。进士科之外,其它科目总称诸科。宋代科举,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进行了重大的改革。

首先,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作用的范围。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等;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由于扩大了录取范围,名额也成倍增加。唐代录取进士,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少则几人、十几人。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对于屡考不第的考生,允许他们在遇到皇帝策试时,报名参加附试,叫特奏名。也可奏请皇帝开恩,赏赐出身资格,委派官吏,开后世恩科的先例。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宋初科举,仅有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踏实于封建统治而又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为之服务,于开宝六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宋太祖还下令,考试及第后,不准对考官称师门,或自称门生。这样,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门生。殿试后分三甲放榜。南宋以后,还要举行皇帝宣布登科进士名次的典礼,并赐宴于琼苑,故称琼林宴,以后各代仿效,遂成定制。宋代科举,最初是每年举行一次,有时一、二年不定。实英宗治平三年,才正式定为三年一次。每年秋天,各州进行考试,第二年春天,由礼部进行考试。省试当年进行殿试。

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和誉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从隋唐开科取士之后,徇私舞弊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此,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糊名和誉录制度的建立。糊名,就是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又称"弥封"或"封弥"。宋太宗时,根据陈靖的建议,对殿试实行糊名制。后来,宋仁宗下诏省试、州试均实行糊名制。但是,糊名之后,还可以认识字画。根据袁州人李夷宾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誉录。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仅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也无从辨认。这种制度,对于防止主考官徇情取舍的确发生了很大的效力。但是,到了北宋末年,由于政治日趋腐败,此项制度也就流于形式了。宋代在考试形式上的改革,不但没有革除科举的痼疾,反而使它进一步恶化。

宋代科举在考试内容上也作了较大的改革。宋代科举基本上沿袭唐制,进士科考帖经、墨义和诗赋,弊病很大。进士以声韵为务,多昧古今;明经只强记博诵,而其义理,学而无用。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对科举考试的内容着手进行改革,取消诗赋、帖经、墨义,专以经义、论、策取士。所谓经义,与论相似,是篇短文,只限于用经书中的语句作题目,并用经书中的意思去发挥。王安石对考试内容的改革,在于通经致用。熙宁八年,神宗下令废除诗赋、贴经、墨义取士,颁发王安石的《三经新义》和论、策取士。并把《易官义》、《诗经》、《书经》、《周礼》、《礼记》称为大经,《论语》、《孟子》称为兼经,定为应考士子的必读书。规定进士考试为四场:一场考大经,二场考兼经,三场考论,最后一场考策。殿试仅考策,限千字以上。王安石的改革,遭到苏轼等人的反对。后来随着政治斗争的变化,《三经新义》被取消,有时考诗赋,有时考经义,有时兼而有之,变换不定。

明朝 -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元代开始,蒙古人统治中原,科举考试进入中落时期,但以四书试士,却是元代所开的先例。

元朝灭亡后,明王朝建立,科举制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

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监生大体有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的称荫监,举人入监的称举监,捐资入监的称例监。监生可以直接做官。特别是明初,以监生而出任中央和地方大员的多不胜举。明成祖以后,监生直接做官的机会越来越少,却可以直接参加乡试,通过科举做官。

参加乡试的,除监生外,还有科举生员。只有进入学校,成为生员,才有可能入监学习或成为科举生员。明代的府学、州学、县学、称作郡学或儒学。凡经过本省各级考试进入府、州、县学的,通称生员,俗称秀才。取得生员资格的入学考试叫童试,也叫小考、小试。童生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学政又名提督学院,故称这级考试为院试。院试合格者称生员,然后分别分往府、州、县学学习。生员分三等,有廪生、增生、附生。由官府供给膳食的称廪膳生员,简称廪生;定员以外增加的称增广生员,科称增生;于廪生、增生外再增名额,附于诸生之末, 称为附学生员,科称附生。考取生员,是功名的起点。一方面、各府、州、县学中的生员选拔出来为贡生,可以直接进入国子监成为监生。一方面,由各省提学官举行岁考、科考两级考试,按成绩分为六等。科考列一、二等者,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称科举生员。因此,进入学校是科举阶梯的第一级。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主持乡试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其它官员若干人。考试分三场,分别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进行。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唐伯虎乡试第一,故称唐解元。乡试中举叫乙榜,又叫乙科。放榜之时,正值桂花飘香,故又称桂榜。放榜后,由巡抚主持鹿鸣宴。席间唱《鹿鸣》诗,跳魁星舞。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于乡试的第二年即逢辰、戍、未年举行。全国举人在京师会试,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会试也分三场,分别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日举行。由于会试是较高一级的考试,同考官的人数比乡试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调等官,都由较高级的官员担任。主考官称总裁,又称座主或座师。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在会师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经八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试者为贡士。贡士在殿试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试由皇帝新自主持,只考时务策一道。殿试毕,次日读卷,又次日放榜。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鼎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连中三元,是科举场中的佳话。明代连中三元者仅洪武年间的许观和正统年间的商辂二人而已。

殿试之后,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其余进士经过考试合格者,叫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后考试合格者,分别授予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等职,或以知县优先委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出身的人升迁很快,英宗以后,朝廷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

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决于八股文的优劣。所以,一般读书人往往把毕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词要用古人语气,即所谓代圣贤立言。格式也很死。结构有一定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对偶。八股文也称制义、制艺、时文、时艺、八比文、四书文。八股文即用八个排偶组成的文章,一般分为六段。以首句破题,两句承题,然后阐述为什么,谓之起源。八股文的主要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段落,每个段落各有两段。篇末用大结,称复收大结。八股文是由宋代的经义演变而成。八股文的危害极大,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是维护封建专制治的工具,同进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愤慨地说:"八股盛而《六经》微,十八房兴而二十一史废"。又说:"愚以为八股之害,甚于焚书。"

清代 -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人为最多。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

合作协议解除范本篇四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接受服务者: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提供服务者: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像师,并优先保证在甲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地点举行的__________的婚礼活动时,提供纪实摄像服务,并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服务标准及要求

 乙方提供婚礼摄像具体内容包括:全程婚礼摄像;婚礼全程的后期非线性制作及片头等个性化的专业剪辑;电子相册制作;专业的dvd影碟包装。

 具体内容如下:

 1拍摄内容经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后,制作成录像片,片长___分钟左右,并以 mpeg2(720×576)文件格式,制成 dvd ,数量两碟。

 2光盘或其他刻录媒介的品牌及型号:高精度打印dvd。

 3电子相册: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新人数码婚纱照,制作成电子相册,编入婚礼录像片。

 4dvd碟盒:采用豪华型碟盒包装。

 5奉送金碟两张。

 第三条交付时间

 摄像成品的交付时间为甲方举行婚礼后,第____个工作日内交付。

 第四条服务价目参考表

 服务项目价格备注

 婚礼全记录(单)______元单人单机拍摄,_______________机型摄像机

 婚礼全记录(双)______元双人双机拍摄,_______________机型摄像机

 婚礼全记录(全面精细记录)______元三人三机拍摄,两台专业级____________机

 摄像机专业,一台6米大摇臂,气势宏大,效果非凡。

 成长记录电子相册______元提供老照片扫描、修正、渲染、制作

 爱情故事mv ______元/x______分钟真情告白以及新人爱情故事为剧情

 由新人自己演绎的音乐短剧,在婚礼现场投影播放可让来宾更加直观了解到新人恋爱经历等。此项目需预交定金______元

 领取结婚证、婚纱全记录______元/天

 第五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甲方于拍摄前将定金交于乙方,摄影完成时(或交付dvd时),甲方以现金方式结清全部款项。

 第六条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预定或变更拍摄时间,应于拍摄之日前十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事先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没有表明的乙方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甲方超过约定日期三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四)乙方必须保守因履行本协议而获悉的甲方的相关秘密或隐私。

 (五)制成的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

 (六)客户一旦合签约作成功,将成为________的严肃有效合作协议人,将有自己的服务权力。著作权归________所有,授权________摄影有权免费在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该影像作品,合作协议人不得索要费用;________将对其影像肖像权的安全负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或超过约定付款期限7日,未支付第一期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 30 %计付。

 (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应以合理的方式销毁所摄制的胶片、数字底片和成品。

 (三)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应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30 %计付。

 (四)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影像文件丢失、损毁,乙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乙方所得报酬的二倍。

 (五)每位合作协议人也要对以其自身影像安全及其所有活动与事件负责,敬请及时备份与妥善保管;并对著作权人负责。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作协议解除范本篇五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

 姓名甲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姓名乙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伙宗旨:诚信合作,平等互利。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之后若继续合伙,再另行协商。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 ___元。

 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 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 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 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

 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一切合理开支,由收据和发票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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