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另一人当监事。似乎只能这样。
我的公司也如此,呵呵,正在困惑:法人到底能不能当监事,有的说能、有的说不能(公司法不太明确)。
那么,只有一种选择最保险:A为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B为监事
这样A是绝对中央集权,B只是个虚名,不能制衡了。
看谁有高招吧
3个人的合伙公司,其中两个股东能辞退另外一个身为法人的股东吗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公司2个股东,一个股东是个人另外一个股东能不能是企业(工厂)可以。只要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可以作出股东的。从法律上,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同样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样可以作用出股东出资成立新的企业。
公司是有限公司,两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想把股份转让给另外一个股东他亲哥可以吗可以的,但是原来的股东有优先匹配权,可以按照其债务折算金额接收这部分股份。
公司有两个股东,我是公司的法人,但是和另外一个股东有矛盾,不想做了转让股份,无论对内对外
可以召开股东会(就是你俩坐下来谈谈)进行公司清算注销,他反对则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或者他购买你的股份。重要的是把法定代表人给跟换了。
公司有3个股东,现其中一个股东要把法人和股份都转给另外一个人,第三个人不参与此次转让
公司这3股东,其中一人要转让股份,剩下2人都有同等机会接收。除非有一方主动放弃,放弃要有法力效应文件;那么只有在股东大会上大家表决,是最合适的了。
三个人合伙做生意 营业执照是另外一个人名字 可以随时叫其他两个股东退股吗不可以,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股。而且转股也需原股东自愿才可以转。
营业执照上的名字只能说明他是法人代表。并不能说明其它问题。
建议看看《公司法》就知道了。
两个股东,设立一个执行董事,另外一个股东可以是董事吗?您好!1、执行董事是在股东人数比较少的时候设立的,即不设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因此,只有一个董事的。另一股东就不叫董事了,只能是股东。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本人有一个合伙公司有3个共同出资,我占51%其它两个股东,一个占32%另外一个占17%,因其它事情把生产停了从描述中看似乎并没有利益受侵害的地方;作为公司法人的代表,他有权签署各种经营合同,除非你们三人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的权限约定(绝大多数公司都采用格式化的公司章程,而股东一般也没有认真看过公司章程,所以很少会有这种约定)。
处理的建议:召开股东会,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对此事进行说明,并根据说明做出维持现状、修改、调整等决议。股东会决议是按股份比例进行表决的,所以你作为大股东具有较强的话语权和决定权。
两人合伙开公司,另外一个股东在公司开业后却在同类的另外一个公司上班,这样该怎么办?公司股东是不允许退出的,股权只能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你那个股东不同意买你的股权,只能另外转让他人,没人购买就只好关掉公司,两人算账了。
公司两个股东,一个投资到位了,另外一个没有到位如果由于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投资到位的股东也要对欠缴的出资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有两个股东,经理跟监事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不行。《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不得担任监事,你说的经理应该是高管。
很多不是太规范的公司,一般情况下,两个股东一个任执行董事,一个任经理,其中一人兼任法定代表人,这要根据出资或实际控制能力来定。如果股东的股权比例相比悬殊,低的股东可以不担任经理等高管职务,而是担任监事。
请注意:《章程》中可约定好,由那个股东推荐监事人选。这样就可以股东既可以当经理,又可以自己推荐可信的人担任监事。
经理和监事可以是同一个人吗?不可以。
公司法第51条第4款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经理为高管的一种。
所以,经理、监事二者不得为同一人。
成立新公司,法人,监事和经理可以是同一个人吗法人和经理可以是一个人。
监事不能是法人,同时不能兼任经理。
懂事跟经理可以是同一个人吗不一定 一般大的集团企业都要有董事会 而除了董事长以外的成员 都称为董事 而经理只是负责管理企业的领导 他应该是对董事会负责 他可能是董事之一 但不代表董事和经理是同一个人 因为还有很多董事呢
董事和监事可以是同一个人吗根据公司法,监事应该是独立的,不能兼任。董事也不可兼任监事。但是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执行董事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是。
上海注册公司 法人和监事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监事 不能担任法人或者总经理
公司监事和法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为什么如果是一个人,那么监事的意义就失去了,因为监事的任务主要是监督公司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管理人员。
在优化致成的网上了解到,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经理,但是监事不能担执行董事和任法定代表人。意思就是监事和法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设计跟监理可以是同一个人吗当然可以的啊 只要他有证书,为什么不可以呢?这样还方便些。望采纳
今天我们分享的问题是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下法律上对于执行董事的概念,一般而言,对于执行董事的概念有两个认识维度。一个维度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般是新设立或属于初创期间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职务,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董事就相当于这个公司的董事会,履行董事会的职权。另一个维度是在上市公司中,会设立董事会帮助股东管理公司各项事务,董事会中主要有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执行董事指在公司任职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经营经营计划和管理制度。公司是否要设立独立董事,其实完全取决于公司的发展需要。有限责任公司中执行董事一般情况下都由占有股权最大的股东担任,但也可以聘请有资格的人士担任,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上市公司中执行董事一般是由公司高管担任。所以,执行董事不一定有股权,不一定是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不能, 股东会决议 和董事会决议是不一样的,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凡是涉及到公司的重大问题都要由股东会来进行决定,比如说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等。而公司日常经营方针等事务是属于董事会决议的范围。 2、《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 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你看看这个:股权分配协议范本: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 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2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综合商社 出资额6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3%出资方式 货币××××中心 出资总额560 万,占注册资本的467%其中:实物出资70 万元货币出资490 万元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般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而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多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7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宣告破产。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盖章:××××中心、××综合商社200×年××月××日
法律主观:
在规模较小的公司无法设置董事会的,设一名执行董事,职能即相当于履行董事会,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报告工作;可以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制定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债券的方案;执行股东会决议等等,具体由 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董事还可以担任 公司法 定代表人,可兼公司经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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