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举制度是用来选拔人才的,那它没出现的时候,古人是如何寻找人才的呢?

古代科举制度是用来选拔人才的,那它没出现的时候,古人是如何寻找人才的呢?,第1张

科举制一直是我国古代选拔人才的重要机制,士子无论富贵清寒,苦读诗书经卷,他日一朝高中,飞跃龙门,成为天子门生,之后则可入官途,优秀者更能在京朝为官,前途无限量,故而无数学子辛苦学习,就是为了科举,而后为帝王家卖命。而科举实则是在隋唐时期才出现,逐渐制度化的

上古三代,商末西伯侯为推翻纣王,发展自己的部族,任用姜尚为相,而姜尚是他从山野间请到的贤士,到周建立之后,大封诸侯,诸侯之下官员大多由贵族担任,以血缘来维系官职,世代因袭,不论人才是否有质量。到秦国商鞅变法时,为了适应战国的乱局,以军功爵制来提拔善于征战的人才,即根据军功的多少来决定爵位,善战者优先。

到秦国商鞅变法时,为了适应战国的乱局,以军功爵制来提拔善于征战的人才,即根据军功的多少来决定爵位,善战者优先。到秦汉之后,为了更多的搜访各地的人才,就有了察举征辟制,所谓察举,就是当地的官员寻访各乡里优秀之人,或以孝著称或以贤能著称。汉朝以孝立国,故而特别重视孝道。其选拔出的人才称之为孝廉,是一种从民间向上推举的人才制度。而征辟则是由上级官员为自己选择出吏的制度。

到魏晋时期,曹魏设立九品中正制,划分官员为九等,设中正来选拔官员。但中正逐渐被世家大士所把持,官员大多数自于名门,阻塞了选拔人才的道路。直到隋唐科举制的出现才打破了这一僵局。

察举制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官制度。汉高祖开察举制度的先河,而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是从文帝开始的,汉武帝则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它不同于先秦的世袭制和隋唐时的科举制,其主要特征是由地方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制渐趋败坏。

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选官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其主要内容:在各州郡选择“贤有识见”的官员任“中正”,中正以家世、道德、才能为标准查访州郡人士,将他们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作为吏部授官的依据。这一方法在曹魏时对人才的提升和使用有重要作用,但西晋之后官员都从世家大族中选定,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面。到了隋朝,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和科举制实行,此制终被废除。 简言之,从荐举方式看, 前者是推举和考试相辅,而后者是否出身于世家大族(血统与姓族是否高贵);在选才标准上, 前者主要看重才德,后者在 品第上偏重门第高低(上品五寒门,下品无势族)

影响:1,逐渐变成高门大族的工具,促进和加速了门阀制度的确立。,2,作为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九品中正制对私学不可能不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又是很直接的、很明显的。九品中正制在客观上促进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家学的兴盛。

察举制的完善:

汉武帝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一是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举,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标准。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察举分岁举和诏举两类。

岁举为常科,每年推举。科目有孝廉和秀才。孝廉始为孝与廉两科,后来连称为一科。察孝廉的对象是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晓儒家经书的儒生,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元光元年(前134年)实行,最初由董仲舒提议。一年一举,郡国各举孝、廉一人。“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汉书·武帝纪》)岁举有名额限制,东汉和帝时制凡满20万人的郡国每年举一人,不满20万人的两年举一人,不满10万人的三年举一人。边境地区郡国人少,10万人以上则可以岁举一人。就升迁方向而言初举孝廉,多先在郎署任职,再迁尚书、侍中等,或外迁县令、长、丞、尉。举秀才的对象为现任官吏。到东汉为避刘秀讳,改秀才为茂才。茂才由州推举,所以人数比孝廉少得多。茂才的出路大多充任地方县令,比孝廉任用为重,但名额少。

诏举由皇帝下诏察举人才,是临时性的特科。其特点是:诏举常在灾异之后举行。诏举人数不限,由诏令临时规定。诏举科目很多,也不固定,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公卿郡国举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另有上书拜官法,田千秋上书言事,由郎超升为丞相。

作用:

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以后随着政治日益腐败,察举不实的现象渐趋严重。到东汉晚期,己成为豪强或官吏安插私人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网罗人才的作用。

1、夏、商、周时代:“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

担任官员的大小贵族必须经国学教育,学习相关礼仪知识方可上任。即“三代以上出于学”。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2、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注重门第出身。

中正官的设置,既保留了汉代乡闾评议的传统,又改变了汉末名士请议左右乡议和地方大族操纵选举的局面,把品评与选官的权力收归中央。这对杜绝朋党,破除门阀起了一定的作用。

特别在实行初期,对加强曹魏政权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起初,这一制度是致力于解决朝廷选官和乡里清议的统一问题,是对汉代选官传统的延续,也是对曹操用人政策的继承。

3、科举制:隋炀帝以后至清末(清末新政)(唐朝时期是科举制的鼎盛时期)。

历史沿革: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员;隋炀帝时,始建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唐朝继承和完善科举制度:贞观年间,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增加科举取士的人数,首创武举和殿试;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考试地位,后成定制。

北宋的科举制比唐朝有了进一步发展:考试分为乡试、省试、殿试三级,严格科举考试程序,举人经礼部考试后须经殿试才算合格,录取权由皇帝直接掌握,殿试成为定制;

考试科目逐渐减少,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科目;实行糊名制,采取“弥封”“誊录”即将试卷上的姓名、籍贯密封,防止考官舞弊;录取名额比唐朝大大增加。明朝沿袭了前代科举取士制度。

扩展资料

选举意义重大

选官用人是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 “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选举发展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

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

以后,我国古代官吏选用又分别出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滥觞的科举制。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各种弊端。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自古以来,圣贤、文人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存在,因为她们要负责国家的生存、运行,他们还要出谋划策。但是想要选举到贤人还比较困难的,历朝历代也做出了很多的改变。有人就会问察举制是古代第一个人才选拔制度,是如何运作的?答案是汉武帝时期推行的察举制是根据个人的美德而来选举的一种选人方式。察举制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人机制,在前期来说对于寒门子弟是比较公平的,且寒门子弟也有机会可以做官。因为在此之前的选人机制是属于世袭的方式,这种方式自然是可以填空朝廷上的空位,但是为一不足的地方是在上层阶级形成了一种垄断的现象,朝廷很少可以接触到新鲜的血液,寒门子弟也难有出头的日子,并且皇上也不能好好的感受到民心。因此这种方式是失败的,最终遭到了历史的淘汰。汉武帝时期推行的察举制,在前期来说是比较符合想象中的样子,寒门子弟可以坐官的人数也在增加,但是一样事物也具有两面性。后期的察举制也是属于垄断的现象,因为大户人家或是有地位的家庭会贿赂为皇上推荐的人才;还有的人为了当官只是逢场作戏装作自己很具有孝心、德行的人,当官之后完全就变了一个人。所以察举制后期也是比较失败的,但是也是一种尝试。察举制的运行是地方官员专门有一个是观察地方比较具有孝心、德行的人,然后将他们推荐给另一个官员,层层挑选最终才有机会可以看到皇上,而皇上也会根据他擅长的专门他们提供一个职位。这就说明当时汉武帝是比较在乎、重视、关心美德这一方面的。

是"在固定的资源面前,按照地区为主要指标兼顾人口进行分配,可以有效避免因为经济和人口因素产生的不公平性",就是将南方人和北方人不放在同一套考试系统里,南方人在北方人在各自的系统里搏杀,将和全国读书人竞争的模式转变为同乡竞争模式,这创造了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相同的经济水平、教学质量,这就是一种平衡了。

文化发达的南方如果因此而长期垄断录取名额,科举考试的结果就是作为选官的标准,官场上全是北方人,对于统治者而言这是一种危险信号,不利于平衡朝政。而且南北地区之间的矛盾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何况对于朱元璋来说,他是在南方发家,要站稳脚跟也需要北方的支持,因此科举就成了人心合一的统治工具,但结果却全是南方学子,不就是在打北方的脸吗,难平民愤不就是民心背离吗?这当然不是朱元璋所想看到的。大概是如此,所以在他亲审时就有了一定地域上的主观选择,那么这对于南方考生而言就成了一种不合理。这就成了社会矛盾。

在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大学士杨士奇就提出按地区录取进士的解决办法,设立分地区取进士的南北卷制度。按照制度规定,录取考南卷的考生十分之六,北则卷取四分之四。

从严格意义上讲,乡举里选实际上就是一种荐举制度,只不过这种荐举是在贵族的基层组织乡、里(闾)进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被察举制所代替。明经汉代出现的选举科目之一,至宋神宗时废。被推举者须明习经书,故以明经为名。这一科目似始于武帝时。从昭帝到成帝时,龚遂、翟方进等都以明经人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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