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选拔人才的方法是什么?

东汉选拔人才的方法是什么?,第1张

两汉时期推行新的选官制度,包括察举、征召等。察举即选举,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径之一。西汉时主要是以才能和品德为推荐标准,东汉初重孝廉;但发展到东汉后期,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依据,使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发展形成并发展起来。

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征 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可谓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被征者来去自由,朝廷虽可督促,如坚不应命,亦不能强制;且于既征之后,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大都待以宾礼。

辟除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公府辟除,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朝廷官或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资历、功劳,或试用之后,以有才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长吏。

公府与州郡既有自行选官之权,而被辟除的属吏又不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应辟,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要受到舆论的非议。尤其是州郡辟召是当时比较自由的仕宦途径,而且既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气节志行之士就要辞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们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皆争相以此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托权门。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西汉时被辟除者犹为国家官吏,到东汉则实际上成了主官的私属。于是朝廷集权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据势力得到发展,东汉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与用人之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

汉朝没有实行科举制度,人才选拔靠察举制度。

汉朝的察举制,以地方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推荐过后是还要经过考试复核;复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才(西汉时称秀才,东汉避光武帝名讳改为茂才),均须经过中央复试。武帝时期设置太学,是中国古代第一所公办学校,专门培养才学之士。

东汉时期,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荐基础上加强考试,这是汉代察举制发展的新趋势。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也就是说你举荐个人,还要看看他有什么本事。

到了东汉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时,开始对选拔与提拔的对象,施行「授试以职」,即进行文字方面的测试,内容有策、经、笺奏(章奏文体)等。初在部分科目,后向所有科目渗透,说明考试这一环节变得愈来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诏辟四科,这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与察举有关的四项标准。早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对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这两个时期提出的内容亦大体相同。

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时任尚书令的左雄提出「改察举之制」,主要内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包括

年龄及课试内容的规定。又提出「先

诣公府」的办法,把考试分为两个层

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试,再由尚书省

复试。这是察举制度中考试环节的重

大改革,是选才用才的一个进步。

1、东汉的察举人数

东汉时,由于察举制的弊端不断涌现,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的改革;其中察举的有关科目在人数上时有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荐举名额。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诏各郡举明经之士,十万人以上推举五人,不满十万推举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下诏,指幽、并、凉州等缘边地区,人口稀少,「良吏进仕路狭」,为此,令缘边各郡人口十万以上每年推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每两年推举一人,五万以下每三年推举一人。

不过,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为单位,不论人口多少,郡之大小,推举人数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07年)令郡国举「敦厚质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国举「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国举「至孝笃行」各一人。

东汉时对「举主」任职年限,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视事(解作任职)一岁以上至十岁」得举。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视事未满岁者,一切得举孝廉吏」。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做法。

2、年龄的限制

汉代察举制度中,对被举者的年龄,在不同时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规定。这里简述东汉时的规定。

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诏规定:「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举」,规定举孝廉必须在40岁以上。但又规定:「其有茂才异行,不拘此例」,就是对有特殊才干者,可以放宽限制。上述规定,源于尚书令左雄的意见。左雄在关于察举改制的建议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对于「有颜回、子奇之类,不拘年龄」,即学识、才干特别高的人,年龄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对左雄的意见,但顺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终颁布了诏令。

其实以上的规定也不尽然。如在征诏博士人才时,年龄限制则为50以上。到质帝(公元145-146年)时,又令郡国举明经之士,年龄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

从以上例子可见,东汉时期对被举者年龄的限制,普遍偏高,这并不一定是好现象,因为此举无疑是对于青年才俊仕途的压抑。

3、培养机制的确立

汉代察举是选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确立,但如果从国家的需要出发,想获得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必须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而这个机制由西汉武帝开始,至东汉时期发展至高峰。汉武帝时董仲舒就提出了「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的建议,说明董仲舒是很有远见的学者。而且把养士(教育)与选士相结合的做法,从长远看,对改善行政官员的质素,至为重要。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在都城长安(今西安)设立了太学——国家最高学府。进入太学的称为「博士弟子」,条件是年龄18岁以上,仪表端正。甄选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关部门(太常)典选;

(二)由地方郡县长官推荐。

博士弟子在太学里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有《诗》、《书》、《易》、《礼》、《春秋》等。每一年考试一次,是选拔性考试,通「一艺」(一种儒家经典)以上,可以任官,考获较高等级的能任「郎中」。如「一艺」也不通,该名博士弟子会被打发回家,而推选他的人还要受罚。这样严格的制度,不只能培养人才,还直接为国家选拔优秀的官员。

太学刚成立时,招收的学生只有几十人,以后规模愈来愈大。主要原因是课程(经)门类增多(如 《公羊》、《左传》、《尔雅》等等),一种经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前7年在位)时,博士弟子的名额增至3,000员,东汉时更多达30,000人,为太学规模之极盛时期。

汉代选拔官吏的方式主要是察举制为主,考试为辅。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在汉代察举常科中,孝廉是最重要的一科,亦得人最多,出了许多名人。孝廉之设,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诏,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显示孝廉起初不是常科,不被重视,后来孝廉规定为岁举常科,才受重视,渐显重要。

扩展资料: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时要求举贤良方正,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时要求举孝廉,这都是察举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分类,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

——察举制

两汉:察举制与征辟制

两汉时期,确立了察举、征辟等选人任官的办法。察举又叫“荐举”,即由公卿、列侯和郡国守相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能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经适当考核,授予官职。西汉初年,汉高祖即位之初曾下诏征召贤能。后来,文帝也曾下诏求“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但形成制度,应始于汉武帝时,董仲舒建议由各地地方官每年选择吏民中贤者二人荐举于朝。武帝采纳了这一建议,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诏令郡国每岁举孝者、廉吏各一人。自此以后,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推举“孝廉”便成为定制。到东汉和帝时,更规定按各郡人口比例定出应举人数,除州郡外,中央的三公、九卿或列侯也都向皇帝推举人才。他们察举的对象,主要是公卿或郡县的属吏,或是精通经学的儒生和有德行的处士。

汉代察举的科目繁多,一般可分为“常科”(岁举)与“特科”(特举)两类。

“常科”以“孝廉”为主。它起源于汉武帝时董仲舒的奏请,其依据是儒家以孝为立身之本,廉为从政之方。西汉时每郡岁举孝廉两人,一般无须考试,即可授官。由于察举后直接授官,也就带来了一些问题与弊端。如德行的标准不好掌握,徇私舞弊的现象也在所难免,等等。所以到东汉初年,光武帝对德行标准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下令以“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也就是思想品德要符合统治者的要求;“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即文化水平要高;“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也就是要熟悉法令法规,并能以之判断是非;“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就是要求办事果敢,善于应变,能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顺帝阳嘉年间,对孝廉科也要试经书,实行优胜劣汰。据《后汉书·顺帝纪》阳嘉元年(132)十一月诏:“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能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这-变化,史称“阳嘉新制”。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十六指出:“西都(西汉)止从郡国奏举,未有试文之事;至东都(东汉)则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矣。”可见“阳嘉新制”实已孕育了科举制度的萌芽。

察举常科还有“茂才”,西汉时称为“秀才”,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名讳而改。与孝廉不同的是,孝廉大多是从未仕者中察举,而茂才中有已仕官吏,有州郡吏和被察举的孝廉以及太学生、平民等,其所授官职也高于孝廉,所以岁举人数往往不及孝廉的十分之一。

汉代察举“特科”的名目尤多,有贤良方正、贤良文学、直言极谏、明经、明法、有道、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者等,尤以“贤良方正”最为显科。

所谓“贤良方正”,意即德才兼备之人。荐举的对象是现任下级官员或州郡属吏,而且必须送往京师通过皇帝亲自主持的策试。策试的具体做法是:首先由皇帝提出一些关于如何治理国家的重大问题,称为“策问”;然后把这些问题根据难易程度分为甲、乙等科,密封起来;最后让被荐举者任意抽取问题回答,叫做“射策”。对策完后,朝廷再根据他们政见的高下授予官职。这种策问带有一定的考试性质,它对隋唐科举制度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察举制在实行初期,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但由于察举制基本上是推荐、保送制,荐举者权力极大,所以其腐败也就势所难免。特别是东汉末年,君昏臣贪,政治腐败,请托公行,察举不实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所以当时就有民谣讥讽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抱朴子·审举》)

除察举外,汉代选官还有一条重要途径,就是“征辟”。“征”指皇帝直接聘请人做官,有时也称“特召”、“特聘”;“辟”指官府聘人任职,也叫“辟召”或“辟除”。对某些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名人,皇帝不经官吏荐举,直接征召到朝廷,授以“博士”、“待诏”等称号,让其侍从左右,以备顾问。如著名辞赋家枚乘,虽已年老,但汉武帝即位之初便把他征召到长安。据史书记载,皇帝在征召某些年老体衰的人时,常常用“安车蒲轮”等礼仪以示敬重。“安车”即一种可以比较安稳地坐在其中的小车;“蒲轮”指用蒲草捆裹车轮,以减小车身颠簸震动。这些都是格外优待、礼遇之意。两汉时期,官府也可以自行招聘僚属,通称“掾史”。在汉代,被皇帝征召做官的人毕竟很少,而被官府辟除为官的人则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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