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占用土地怎么举报

违规占用土地怎么举报,第1张

第一,对于违法占地行为,你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反映。反映的方式既可以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2336)也可以当面或者通过书面写举报控告信的方式。

第二,鉴于国土局职能部门较多,在反映违法占地时,可以直接向国土局内设的土地监察部门或者土地监察大队反映。当然很多地方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会在乡镇政府设立派出机构国土所。你也可以就近向国土所反映。目前有电话、信件、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其他等七大违法线索受理渠道。

第三,如果违法占地所占用的土地是自己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除了可以向国土局进行举报外,也可以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如果违法占地的主体是个人或者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则你这边可以搜集相关侵权证据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是行政机关因为项目建设需要违法占用你的土地,则你可以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占用土地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

民事诉讼所需材料如下

1、民事起诉书。(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行政诉讼所需材料如下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8、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本院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9、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其他举报方式

1网络举报;

2实践中举报如果没有用,政府部门不予处理,向征地部门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投诉;

3向有关媒体进行举报,曝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纠纷找不到证据,就要变被动为主动。比如在土地权属争议中,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又找不到相应证据或证人,不妨直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被告如果觉得原告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双方法律地位就会倒置。即原被告身份互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则承担败诉风险。作为被告,不会因为不能提供反驳原告的证据而败诉。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土地纠纷起诉的流程如下:

1、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并且把准备好的材料提交上去;

2、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3、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

4、排期后,由立案庭当即或通过邮政速递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需要直接送达的,由立案庭交付法警队执行;

5、缴纳诉讼费用;

6、法院出具收据。

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主要包括: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主观: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 2、《 广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 侵权 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1、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b、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及 证人 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3)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 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2、审查国土局、国土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土局,县、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政府授权,由县国土局作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受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4、确定案件承办人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国土局局长决定。 5、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6、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县国土局印章后生效。县国土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提出处理意见,草拟处理决定书,报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镇国土所或县国土局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将案卷上报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8、送达处理决定书。

法律客观: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法律主观:

当事人如果对土地产生争议的话,那么不能够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政府进行处理,对政府处理不满的,才能提起诉讼。一、土地确权纠纷前置程序是怎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政府有具体的处理流程为: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取证;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作书面调解书;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二、土地确权纠纷前置程序的流程(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2、法人代表证明书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4、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6、银行《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7、土地使用证原件(经年检)8、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备案表。9、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0、银行法人代表证明书、银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1、银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2、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复印件13、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14、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合同复印件15、职代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改制企业提供)16、宗地图复印件3份17、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集体土地抵押提供)18、其他应提交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确权纠纷前置程序是先自行协商,然后再由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主观: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1、当事人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有关证据 (4)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 国土资源局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对所申请的事项理由、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3、调查 受理后,由国土资源局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承办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1)搜集资料、搜集争议双方提供的举证资料; (2)现场勘查; 在调查中,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实地勘查的,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 (3)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双方或与争议相关的多方进行详细询问收集有关证据并做出文字记录。 4、调解 对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国土资源局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争议的主要事实; (3)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后生效。 5、仲裁 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国土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市政府做出的土地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国土局由两人以上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邀请基层组织的代表或相关人员到受送达人现场,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和地点,由送达人、应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法律客观: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meirong/1062739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10
下一篇2023-11-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