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起诉该如何驳回诉讼请求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起诉该如何驳回诉讼请求,第1张

关于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起诉公司的案件中,公司一方应当如何参与诉讼;换言之,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发生争讼的情形下,应当由谁来代表公司,不无疑问。司法实践中,大体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公告期满后缺席审理。此种方式值得反思之处是在公司其他股东均可以参与到相关诉讼的案件中,公告送达是否仍有意义。如在公司解散案件中,其他股东或作为共同原告或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此时仅因公司代表权不明的问题即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显然没有意义。又如公司仅有两名股东,并且小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的情况下,由利益相悖的另一方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已经能够形成实质性对抗,并无公告送达之必要。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案件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审理。

二是通过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进行诉讼。如在袁玉岷与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事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但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引发诉讼时,股东、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本案中,袁玉岷虽是光彩宝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袁玉岷与光彩宝龙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故袁玉岷不应再担任光彩宝龙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同样,在宋余祥与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旭豪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作为万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宋余祥以万禹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列明宋余祥系万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时,增列万禹公司监事高标为诉讼代表人。相应地,万禹公司诉讼权利由监事高标行使。

三是在公司出现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即俗称“人章分离”)的情况下,由持有公司公章的一方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如在北京法博洋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陈锡联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可持有公司公章的董事刘宏颖可以代表法博洋公司参加诉讼。法院认定由于陈锡联具备法博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主体的双重身份,存在利益冲突。加之法博洋公司表决方式是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另两名董事刘宏颖、张彤彤系夫妻关系,且刘宏颖本人作为法博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显然,该两名董事的利益一致且与陈锡联的利益相对抗。最终,法院认定在法定代表人陈锡联作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主体时,持有法博洋公司公章的人有权代表法博洋公司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定代表人。

四是在公司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时,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实现公司权益,此时由于在原告股东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已经能够形成实质性对抗,公司作为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以空缺。如在李孝忠等28人诉金荣中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因被告金荣中系南川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孝忠等28人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追究其因偷税犯罪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五金公司的位置是空缺的。五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均构成犯罪且在服刑期,不可能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对此,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通过向五金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被告金荣中等的职务,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另行推选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同时指出,按照公司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在前述程序未完成之前,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和公司自治原则而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更换。虽然开庭前28名股东签名决定解除金荣中等被告在公司所任职务,另行推选了二名股东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该推举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程序上还尚显欠缺。另外一方面,股东按《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归于公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只是接收利益,是利益获得者,其在诉讼中的陈述并不重要,因此争究谁能代表公司出庭其实意义并不太大。列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为了保证裁判文书当中对当事人名称表述的完整性。因此在判决书中当事人名称部分对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表述目前为止只能列金荣中,待公司另行推选出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变更登记后再予更换。

法律主观:

公司法是对企业对公司建立许多规定的一项法律,不仅如此,它还规定许多关于股东会职权问题,股东会拥有许多权利,但同时要遵循公司法对其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属于股东会职权是什么意思,那就要从公司法中对股东会的规定开始说起。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等规定,股东会享有以下职权: 1法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8)对 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此外,根据《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专属享有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作出特别决议的职权。《公司法》第133条、第142条、第148条等还规定了股东会的其他特别职权。 公司法中对股东会的规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董事会 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董事会 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上文向我们介绍了关于公司法中赋予股东会的权利,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属于股东会职权。所以说股东会并不是拥有所有的权利,另外公司法也有一系列针对股东会成立的规定,所有股东会内的股东都应该知晓并且遵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是互相参加对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决策活动的一种形式。

1、互持股份是若干个独立股份企业相互持有或收买对方股份企业的股票,并由此参加对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决策活动的一种形式。互持股份不受行业、地区限制,且购取对方股票数也可伸缩,有利于不同企业互相呼应,调节盈亏,分散风险。

2、在实际过程中互持股份又有三种方式:

(1)相互推举董事,即互持股份各方,推选本公司董事为对方的董事候选人,于股东大会上当选为对方的董事后,即可凭其董事身份参加对方决策等活动,使彼此密切联系配合,共同对外;

(2)共同推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在共同的董事会下统一经营;

(3)单方面推举董事。即由一公司单方面购进另一公司的若干股票,并派人参加后者的董事会,使两公司在业务上密切联系,谋取更大利润。

3、由于铃木与斯巴鲁生产商富士重工之间缺乏深入合作的纽带,因此双方决定抛售互持的股份,其中前者持有后者175%的股份,后者则持有前者118%的股份。

扩展资料:

铃木于1995年作为原始设备制造商向富士重工供应一款紧凑型车,1996年后者开始向前者供应变速箱。然而,双方的合作并未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宽及延伸。

富士重工于2005年和丰田汽车建立了资金及业务上的合作,后者持有其165%的股份。自此,上述两家车企共同研发跑车,丰田集团旗下的大发汽车提供小型车,挂牌斯巴鲁车标出售。

凤凰网-铃木与富士重工分手 抛售互持股份

-互持股份

法律主观:

1、 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 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 法规 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法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 股东大会决议 瑕疵是什么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公司法赋予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两种救济权利。 1、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但享有撤销权,此种撤销权有别于 合同法 第55条规定的撤销权,这是因为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合同的表象特征,但又有别于合同。股东会大决议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划分,还可能包括公司经营、投资、劳动报酬、管理人员薪金等一系列问题。 2、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应列公司为被告,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力机构,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果只能归属于公司本身。 3、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存在法律瑕疵或违法可能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除斥期间为60天,起算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没有相应除斥期间的规定。 股东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的时间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如果符合《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也是允许召开临时股东会,而临时股东会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就需要召开。股东会作为要求的最高权力机关,自然需要体现股东的意志,也就是需要充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个别股东贪污,如果损害公司利益,其余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损害其它股东个人利益,可以提起股东直接诉讼。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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