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数众多,推选代表人需要书面材料吗?

原告人数众多,推选代表人需要书面材料吗?,第1张

原告人数众多的话,像这种情况下你们只是需要派一个代表就可以了,当然是要写一个书面材料了,也就是说大家的一个委托书委托书上面大家都需要签字,然后把这个人的名字也写在这里,大家可以委托他来去给你们打官司。

而且也要把这件事情来龙去脉详细的写清楚。

是有的。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合伙企业有自己的财产,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企业有较为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实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承担的,并不是普通的连带责任,而是一种“替补性的”责任。

综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直接列该字号为诉讼主体。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主体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①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

--诉讼主体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在中国民事与行政诉讼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二、诉讼代表人的条件和法律地位

(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

(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拘束力。

诉讼代表人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当起诉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具有相同的诉讼标的时,法院也会建议推举出一名代表人,这名代理人代表大家整合意见参加案件的审理。这样对于推动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出最终裁定的效率都有很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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