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代表人为一至五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代表人为一至五人。,第1张

法律主观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也就是说,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根据《民诉意见》,其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法律分析:当事人一方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在起诉时人数可以确定的:

此时,先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在起诉时人数不能确定的:

此时,先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一、当事人的称谓

      民事诉讼是在利害关系相互对立的两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但由于审级和诉讼程序的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称谓也不完全相同。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其中既包括一审的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债务人等。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分别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则分别称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当事人有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之分,狭义当事人仅包括原告和被告。从诉讼中直接对抗的当事人结构来讲,当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所谓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或者解决其他争议,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一方当事人,而被告则系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权利或者与之发生其他争议,从而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对方当事人。

      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有人认为,广义的当事人只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包括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因为,共同诉讼人总要成为原告或者被告;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也要推举或者与人民法院商定代表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所以诉讼代表人也可以包括在狭义当事人范围内。本章取狭义当事人概念,如没有特别说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并不包括在当事人范围之内。

二、当事人定义

      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当事人有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之分,狭义当事人仅包括原告和被告。从诉讼中直接对抗的当事人结构来讲,当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一般情况下合伙合同纠纷开庭的地点是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因为只有这两个地方的法院才具有管辖的权利,当然双方也是可以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的时候,去哪个法院进行起诉处理。

一、合伙合同纠纷在哪里开庭

      1、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也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同时,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接地点。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个整体,就合伙合同而言,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主体,不存在相互之间的标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合伙协议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

      1、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有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 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动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按照规定债务承担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

      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 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

      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如果几个当事人想要进行合伙的话,那么签订合伙协议就是属于一种保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合伙的相关事项以及所有合伙人的责任以及义务的承担的一种约定,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纠纷的话,那么合伙人都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解决。

人数众多的案件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在民书诉讼法中的规定是10人以上。

10人以上的可以推举2至5名诉讼代表人,而诉讼代表人还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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