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又称共同诉讼。称是指诉讼各方中有一方是一群人,他们会派一名代表人代表众多当事人来参与解决矛盾。通常这一方中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法律分析
个人诉讼简单地讲,就是当事人(原告)只有一个,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犯,因而起诉至法院而形成的诉讼。集体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进行诉讼的,民事诉讼为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本人,仅公民本人的诉讼行为具有效力;集体进行诉讼的,由于当事人人数较多,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集体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集体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法律分析: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几个人为了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代表他们向法院起诉或应诉,法院的判决对全体产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区别:1、集体诉讼人数通常要人数众多。共同诉讼是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2、共同诉讼是行政案件或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集体诉讼又称为集团诉讼,是因为人数过多而推选代表进行诉讼。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进行的行政诉讼有多名当事人的,可以由集体推选出一位代表人来代表集体参加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全体当事人的同意才可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建议集体诉讼,集体诉讼在法律上称为共同诉讼,被骗的多人委托律师解决,可以平摊律师费和诉讼费,比个人单独维权更有利,而且集体向法院起诉要赔偿金不是每个人都要到法庭的。
法律分析
集体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共同诉讼的标的更大,更容易让法院认真处理,但是共同诉讼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有选择权的,必要共同诉讼就不能选择,必要的共同诉讼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共同诉讼有两种。共同被告之一同意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同时二人也必须共同起诉,即使因合并审理而形成了共同诉讼,是指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能都是原告也可能都是被告。集体诉讼是被骗的人都需要提起集体诉讼,然后被骗人中可委托三至五个人作为诉讼代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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