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政诉讼如何列原告

集体行政诉讼如何列原告,第1张

进行集体行政诉讼的,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代表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获得当事人一致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诉讼客体相同,并且诉讼主张一致。

 1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标的相同。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两种情况。

 3诉讼主张一致。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4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行政行为。所谓同一个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无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

 2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同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

 3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4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同意合并审理的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

 所谓同类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理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行政行为。

 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査,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并案审理。

 注意

 普通共同诉讼并不是必须要合并,关键在于能否达到并案审理简化诉讼的目的。

 四、集团诉讼

 (一)集团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它是共同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

 注意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亊人同意。

 (二)集团诉讼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

 2实行诉讼代表制。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1)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产生;(2)如果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5代表人为2~5人。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主观: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 诉讼 ,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在中国民事与行政诉讼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二、诉讼代表人的条件和法律地位

(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

(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拘束力。

诉讼代表人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当起诉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具有相同的诉讼标的时,法院也会建议推举出一名代表人,这名代理人代表大家整合意见参加案件的审理。这样对于推动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出最终裁定的效率都有很大的保障。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meirong/10607258.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10
下一篇2023-11-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