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书法家协会章程

中国职工书法家协会章程,第1张

《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27日 中国书法家协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尊重文艺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全国性产业书协,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法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对中国书法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符合一定条件,报本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一条 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对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十二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国性各种类别的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书法文化遗产。

  第十五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加强与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书法家协会。

  第二十八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简称“中国书协”,英文全称是“Chin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C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CMES。

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会的工作指导原则是:坚持服务大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基本经验和做法;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接受政府委托,组织评价机械工业重大科学技术成就,发布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重大进展;  三、承担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鉴定工作;  四、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五、编辑出版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六、兴办继续教育,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活动;  七、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对外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表彰、奖励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兴办旨在促进社会进步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其中,个人会员分列学生会员、准会员、会员、高级会员和会士五类。

第八条 理事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工作。授权工作总部负责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以及居住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会员的吸纳工作和会籍管理工作;授权各专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承担在其专业领域的学生会员、会员和团体会员吸纳工作及相应的会籍管理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承担各自行政区域的学生会员、会员吸纳工作及相应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1.普通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普通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的在读研究生。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准会员:  1毕业后继续从事与机械工程领域相关科技工作的学生会员;  2具有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尚没有获得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  三、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四、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1.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和本会科技奖项者;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4.担任本会、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的理事(或委员)职务者;  5.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者。  五、凡在机械工程或其相关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要贡献,具有10年(含)以上高级会员会龄,并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者,可申请成为会士。  六、凡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机械科技工作者以及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机械科技工作者,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相应会员资格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七、依据本会与国外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双方互赠指定人员会籍的规定,经理事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接纳,发给上述指定人员相应等级的会员证书和证章。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理事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批准并颁发学生会员证书和证章。  二、准会员:学生会员可在毕业离校一年内提出申请,经理事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批准,将学生会员资格直接转为准会员。  三、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理事会授权的分会或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批准,报本会备案。会员证书和证章由本会统一制作,由各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颁发。  四、高级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工作总部、各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推荐,或由本会二位高级会员介绍,经理事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高级会员证书和证章。  五、会士:本人提出申请,至少五名高级会员或三名会士推荐,经本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初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成为本会的会士,并颁发会士证书。每年度颁发会士的人数不超过当年在册高级会员总人数的3‰。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会员、准会员、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高级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免费获得本会会务通讯;  2.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3.除特定情况外,享有会议注册费优惠待遇。  三、会士的权利  会士除享有高级会员的权利外,还可按期全年免费获得学会所主办的期刊(任选一种)。  四、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凡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团体会员须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工作总部或分会审核,报理事会会员会籍工作委员会批准,并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关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与创新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热心支持、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4.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  5.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6.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7.审议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各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选举产生,任期内的理事会理事为当然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主席团主持。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经理事长提名,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聘任或解聘;  8.决定副秘书长、各分会组成人员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9.确定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并监督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  11.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12.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理事候选人分别由各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和工作总部按地域、专业和部门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候选人应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为满足学会工作需要,可吸收部分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自愿出任学会特邀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选的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或部门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工作总部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聘请有关方面的顾问,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1、3、5、6、7、8、9、10、11、12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3.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授权,由理事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签发对外双边合作协议、有关工作条例、规定、制度等重要文件;  4.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常务副理事长人选,报理事会通过。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协助负责本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工作总部的领导;  5.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主持学会工作总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有关方面(如外事、法律、财经和有关行业科技等)顾问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聘请;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到七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1.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情况,当其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5.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五章 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的秘书由工作总部专职人员担任。

第四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工作总部。工作总部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四十四条 各分会不得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是分会委员会,职责如下:  1.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学会活动;  2.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3.制订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4.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对其相应的学术组织提供业务指导;  5.组织表彰奖励。  分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六条 分会委员会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的任职资格参照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分会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正副总干事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根据需要,分会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荣誉职务和顾问等。分会的荣誉职务和顾问需经分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分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力求精干,其规模应根据该分支学科活动的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60人。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名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  分会委员会任期为四至五年。  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会总干事负责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会和分会的工作、并能确保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研究院所或其他合适的单位。分会委员会或其筹备委员会应就其挂靠单位的确定或更改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建立业务指导关系,本会各分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下属之对应学术机构建立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核准,设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分别表彰奖励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青年科技工作者和优秀科技论文;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共同设立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表彰奖励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十条 设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成果奖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奖,分别表彰奖励本会系统重大工作成果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成果奖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奖每五年评审一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十二条 设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制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学会工作成果奖和先进工作者奖评审细则、确定具体奖项、确定获奖人员和项目名单,报请本会理事会最终审定。  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请国内外权威人士担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中国科协拨款;  3.政府部门拨款;  4.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5.学会各种基金收益及利息收入;  6.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工作总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或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会 徽  第六十二条 本会会徽为由4个花瓣和齿轮所组成的图案。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修改后的章程需在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正式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1年11月15日经本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2011年11月15日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积极发展农村基层协商民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总书记强调,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承载着人民群众民主精神培育、民主素质锻炼、民主实践操作的价值功能,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制度载体。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要坚持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有效提升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协商主体结构,充分发挥各方主体作用。

发展农村基层协商民主,重在充分调动各方主体参与民主协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各方主体参与民主协商提供有力支撑。凡是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都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 

一要加强党对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类组织协同参与、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将党关于发展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要有效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通过选优配强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推动其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中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三要合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公益性组织、互助性组织等的积极作用。 

四要统筹发挥常住村民和非常住村民的积极作用,使广大村民无论常住与否均可行使民主协商权利。

五要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积极作用,推动其带头增强民主协商意识、提高民主协商能力、积极参与民主协商实践。发展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既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建设理念,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参与权利;又要有效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等主体的组织领导作用,压实其组织领导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进程中可能出现的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现实问题。

规范协商议题确定,明确民主协商范围。

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就要明确民主协商范围,将应予开展民主协商的事项明确加以规定。 

第一,议题确定应坚持回应性原则,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等展开。 

第二,村干部、网格员等承担农村基层治理责任的相关主体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协商议题能够有效回应村民的现实关切与合理诉求。

第三,要积极拓展民主协商议题范围,既要对决策前的问题进行协商,也要对决策中、决策后的事项进行协商。 

第四,要加强民主协商议题库建设,建立并及时更新村级民主协商议题库,实现民主协商议题库建设与每次民主协商议题确定的有效衔接,为民主协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创新协商民主形式,提升民主协商参与度。

发展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就要立足农村基层治理实际,创新基层协商民主形式,为群众参与民主协商提供便利与支持。 

一要系统总结各地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经验,及时推广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模式,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会、村民论坛、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小院议事厅、板凳民主等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新形态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要立足大量村民不常住村中的实际,推进数字赋能协商民主建设,积极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协商民主新形式,实现“线下圆桌会”与“线上议事群”的有机结合,充分保障所有村民的民主协商权利。很多地方推进“线上阳光票决议事大厅”等民主协商数字平台建设,为高效、便捷、精准开展民主协商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要立足农民生产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围炉夜话”式的夜间民主协商平台建设。

优化民主协商程序,提高民主协商效率。

遵循规则、有序协商而不各说各话,体谅包容、真诚协商而不偏激偏执,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规的良好协商氛围,方能提高民主协商效率。 

一要完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程序规则,明确民主协商召集人的产生与职责、不同类型议题人数要求、民主协商议事流程、民主协商发言规范等,有效提升民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二要聚焦协商议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民主协商顺利开展。 

三要加强民主协商组织工作,保证各方主体都能理性、有序表达意见,实现尊重多数人意愿与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的有机统一。

加强协商民主监督保障,增强协商民主治理效能。

发展农村基层协商民主,要聚焦提高协商民主质量、增强协商民主效能这个关键,完善协商民主监督保障机制,确保协商成果得到落实,使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一要将村级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作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农村基层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夯实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制度基础。比如有地方探索在省级层面制定《村级议事协商规范指引》,从制度层面对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工作加以规范指引。

二要完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公开制度,及时将民主协商情况向村民公开,让协商民主在阳光下进行。 

三要完善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监督机制,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开展情况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内容,并畅通村民监督渠道,汇聚起各方主体监督合力。 

四要健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反馈机制,着力抓好民主协商成果的追踪落实,切实增强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有地方将民主协商工作纳入村级党组织的工作范畴,要求其负责推进实施民主协商成果,切实保障了民主协商成果的有效执行。

五要对村干部、农村党员、村民等主体加强民主协商专项培训,有效增强其民主协商意识、能力与水平,为提升农村协商民主实效提供有力保障。 

六要探索协商民主激励机制创新,如对群众参与民主协商实行积分制管理等,以充分激发群众参与民主协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有效提升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治理效能夯实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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