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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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征地 拆迁 补偿 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征地补偿 第一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二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 征地 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 第四条 因征收 集体土地 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五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对超出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审核,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纳入征地 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 第六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 临时用地 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和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1、土地补偿费首先统筹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 社保 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可按不低于8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其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 债务 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二章人员安置 第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 第九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 征地补偿费 用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 收养 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劳教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 退休 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在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二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三条 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其中: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和绵阳农科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一律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前述乡、镇(或园区)在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乡(镇)可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 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 土地使用证 》和《 房屋所有权 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 (一)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二)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四)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 (五)统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无偿提供的经营用房及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设局上一年公布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统规联建安置。即由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 宅基地 ,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后,由拆迁户在安置地联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选址定点和建设施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节约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的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由征地单位和新建房屋的拆迁户共同承担。由征地单位按统规联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数5000元/人标准在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一并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支付拆迁户的 房屋拆迁补偿 资金中扣收或向拆迁户直接收取。 第十六条 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费用,计入相应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十七条 货币化住房安置。被拆迁户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并按拆迁安置人员32万元/人的标准,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购房 补贴,由拆迁户自行购买住房,不再享受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安置和划分宅基地政策。 第十八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统建住房安置对象,可以货币化方式安置: (一)通过买卖、 继承 、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且在城镇有住房或享受过住房优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拥有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人员。 (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作为统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 绵阳市征地拆迁 补偿 安置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相关内容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由此可见,征地拆迁的补偿措施包含的内容是详尽的,不管是涉及到的房屋还是人都做了具体的介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第九条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第三章 人员安置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实际年龄计算。

《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县政府于2021年8月19日印发了《城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城府发〔2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9日起施行,同步废止《城口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城府发〔2008〕33号)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府发〔2013〕53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一)国家层面提出了新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作出了较大调整。

      1征地范围方面。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征地的6种情形(主要包括: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成片开发等)方可征收土地,不符合的,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保障。

      2征地责任主体方面。强化了县人民政府征地主体责任,由原来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县人民政府。

      3征地程序方面。对征地程序作了调整,将原征地取得市批复后的部分程序前置,要求县政府在征地报批前需完成拟征地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

      4征地补偿安置方面。一是将征收土地“按照原用途补偿”调整为“公平、合理补偿”。二是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方式,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计算,并要求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三是对农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财产权。

      (二)市级层面提出了新规定。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文件规定对征地责任主体、区片综合地价、安置人员范围、安置人数计算方法、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1关于征地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和征地实施机构的职责。

      2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关于安置人员范围。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对安置人员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

      4关于住房货币安置标准。制定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参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是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规定,对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调整。

      本办法分为六章,共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 征地补偿。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房屋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林地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及企业搬迁补助等内容。其中,第五条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的分区范围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在区片综合地价中所占比例;第六条明确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第七条明确了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第八条明确了农村房屋和其他地上构(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第九条明确了不予补偿的情形;第十条规定了企业搬迁补助,取消了原住房补偿中的残值收购和超面积补偿。

      第三章 人员安置。规定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的确定、安置对象的确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规定和促进就业等内容。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结合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和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分别列举了人员安置范围和不予安置的情形。第十三条调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安置人数的计算方法以及安置对象的确定。第十四、十五条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将现行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住房安置。规定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三种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面积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格、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奖励补助等内容。其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住房安置的原则和对象进行了明确;第十八条例举了不予住房安置对象的情形;第十九条明确了住房安置三种方式和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对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给予自建安置住房补助;第二十一条对货币安置方式进行了细化;第二十二条对安置房安置方式进行了细化;第二十三条对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的几种特殊情况进行了列举;第二十四条对2处以上房屋情形的处置方式进行了说明;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重置价格标准50%补助的几种情形;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建安造价的审定程序;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临时安置费标准;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搬迁费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逾期不搬迁腾地以及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法律责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屡职不到位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无监护人费用支付、大中型水利水电政策适用、施行时间和对长期生产生活居住的解释内容。

      三、新旧《办法》差异对比

      根据新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令相关规定,结合城府发〔2008〕33号文件和城府发〔2013〕53号文件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依据新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市政府令,征收土地的主体为区县人民政府,《办法》按此规定,强化了县人民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和征地实施机构的具体职责。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依据新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市政府令,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办法》规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为加强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办法》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方式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24%)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县不低于35万元/人”的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办法》将原农村住房补偿标准调整为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重置价格”是指在当前的经济市场环境下,重新建造与被搬迁房屋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新房屋所需的费用)。我县的重置价格标准参照重庆市中心城区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制定。

      (四)关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25万元/亩,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08万元/亩”的规定,结合城口县的实际,《办法》在制定时,将原“扣除宅基地和工矿用地面积后的面积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调整为“扣除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仍将青苗补偿、坟墓补偿进行单列。对于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所在区域的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五)关于人员安置范围。《办法》将原以农业户口性质认定人员安置范围调整为“户口+承包经营权”为主进行认定,对户口迁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除33号文件规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服刑人员外,新增加了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符合条件的户籍制度改革人员和进城落户人员,排除了法定赡养、“空挂户”、子女投靠父母等情形将户口迁入的人员。对《办法》第十一条所称“长期”进行了解释:是指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六)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按照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33号文件规定的“按耕地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面积”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七)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办法》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由按照“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调整为“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参照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由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八)关于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助。《办法》将33号文件中的“集体土地企业补偿”的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调整为“企业搬迁补助费”,并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服务类”三类按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含设备搬迁损耗、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土地被征收的,将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还有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拓展内容

由于征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不明确,故在征地时,将青苗补偿费补偿给承包经营土地的实际种植人(使用者),将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时安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入社会保障系统。由于承包经营土地的定量不定位,被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就有可能是整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任何一员或一些成员,故只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从整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被征地安置人员即可认定为被征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府发[2001]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建设项目依法及时用地和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彭州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按通知规定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两项费用按实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建立资金专户。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之和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最高不超过1000元(非耕地不予补偿),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耕地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植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 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 经现场勘测定界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 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的水、电、气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通讯线路、供电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迁改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不能恢复的酌情给予补偿。

第十条 征地中涉及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5%-10%的标准支付补偿费。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与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为农转非人数,按每个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安置劳动力的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等办法。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每人共计10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

第十五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每人共计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六条 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由被征地单位与征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十七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 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市民政局,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被征地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市民政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对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被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安置。

第四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被拆除房屋的户主,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户的拆迁,由征地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重新确定居住区,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标准,即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含3人)的按3人计算;4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按5人计算,划定土地,按规划自行修建。今后全市将逐步推行统拆统建的住房安置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但未完成征地拆迁及补偿的征地项目,已办理征地手续但补偿费用未结算的征地项目,以及已办理统征土地手续但未按规定支付安置费用的征地项目,仍按彭州市人民政府原四号令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赔偿标准;

附件三:种植专业户补偿标准。

附件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类型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耕地 480000-1160000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按800-1160元计算,补偿6-10倍

其他土地 240000-580000 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60000-100000/亩

安置补助费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耕地 800000-1740000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按800-1160元计算,

补偿10-15倍

其他土地 400000-870000 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附件二:

地上附着物补、赔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规格 标准(元) 奖金 备注

竹 斤 去尖支枝 030 补偿两倍

树 根 Φ3cm以下 100 黄柏、杜仲、香樟、楠木等增加一倍补偿

Φ3-5 cm 500

Φ5-10 cm 1000

Φ10-20 cm 2000

Φ20 cm以上 3000

房屋 平方米 楼房 17000 3000 “奖金“是指在签订拆迁协议的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建筑物给予的奖励。内装饰不予补偿

小青瓦房 11000 3000

水泥瓦房 8000 2000

草房 8000 2000

简易棚 3000 1000

晒坝 平方米 混凝土 1000

三合土 500

围墙 平方米 砖围墙 2000

土围墙 1000

灶 眼 一般灶 3000

瓷砖灶 5000

井 口 人工挖井

(饮用水) 20000 10米以上每增加1米加10元

钢管井 10000

沼气池 口 砖混 20000

废池 10000

坟墓 座 土、陶 4000

粪池 立方米 砖混 3000

三合土 1500

简易池 1000

地砖 平方米 彩砖 1000-3000

望 平方米 竹板、纸板、塑料 1000

石膏、木板 3000

外墙面砖 平方米 钢砖 2500

瓷砖 1500

马赛克 1000

水磨石地砖 平方米 700

琉璃瓦 平方米 3500

水塔 立方米 砖混 8000 桶不予补偿(作迁移处理)

水池 立方米 砖砌 1000

水沟 米 砖砌 300

水厕 个 陶瓷 6000

水表 只 3000

电表 只 2000

案板 个 砖砌 500

洗衣板 个 砖砌 500

鱼塘 亩 砖混、石头浆砌 2000-2500

土塘 1000-1500

说明:1、花台计入晒坝面积,按晒坝标准补偿,瓷砖另计;2、龙门以长乘宽计算,按楼房、小青瓦、水泥瓦等计算补偿标准,外墙面砖另计;3、有线电视、电话迁移按广电、电信部门当时规定的标准补偿。4、水表、电表必须有证才给予补偿。5、凡能整体迁移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三:

种植专业户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 合理种植量(株/亩) 标准(元/亩) 备注

葡萄 盛果 400-450 2000-4000 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株树折算面积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挂果 1500-2000

大苗 1000-1500

小苗 800-900 600-1000

果树 盛果 100-200 4000-5000

挂果 3000-4000

大苗 1500-2500

小苗 400-450 800-1000

法律主观: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 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二、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项目 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 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规定是怎么样的? 《征收补偿条例》 规定,对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农村 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 征地 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 征地补偿 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 农村宅基地 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 宅基地 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 拆迁 ,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ZF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市场化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通过动态调整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实施 安置房 供应市场化定价,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进一步理顺货币补偿与产权房屋调换的关系,促进住房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关于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意见》要求,各区县应动态调整征地房屋补偿标准,确保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与同区域动迁安置房的市场单价基本相同。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实时评估; 土地使用权 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同区域内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制定并公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上述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原则上3年必须调整一次。 关于安置房屋的定价机制,《意见》提出,原则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供应单价应与同区域动迁安置房的市场单价相同;在定价方式上,安置房屋供应价格应符合本市关于动迁安置房源定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安置房用地出让时应以同区域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底价,且不得低于同区域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各区县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安置房用地出让底价。 关于原房屋人的补偿方式,《意见》强调,在继续实施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房屋调换相结合的多种补偿安置方式基础上,通过设定合理的自行 购房 补贴并严格控制安置房供应面积,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自行购房补贴的设定上,为鼓励被补偿人在安置房满足自住后选择货币补偿,促进住房资源合理利用,各区县可采用一项目一标准的方式设定合理的自行购房补贴,纳入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安置房供应面积的控制上,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 宅基地使用证 、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拆迁的补偿对于被拆迁的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对于政府的补偿也要做到先被偿后拆迁的原则,来保护公民的利益,补偿的标准也必须要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给予,所以,政府给的补偿安置规定也就更体现了国家对于补偿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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