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分析题,急!!!

一道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分析题,急!!!,第1张

1、推举1至5名被拆迁户为诉讼代表人;2、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时、在复议前置情况下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时。3、驳回起诉无法律依据。4、判决责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5、一审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因为原告实际是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二审是一审裁定。因诉求不同。6、应予准许,上诉人系在自愿前提下,并且未损害国家社会他人正当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

诉讼代表人:概念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1 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他人的权益。

一、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诉讼代表人基本条件

1、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

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表人具备进行诉讼相适应的能力;

4、须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流程:

(一)立案

原告根据法律确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应准备如下材料:

1、起诉书。列明原、被告的名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组织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4、如果聘请了律师或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5、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及证据的份数是法院一份及被告、第三人各一份。

(二)受理

经审核通过,可以受理的,法院要求原告预交诉讼费。

(三)庭前准备

法院按一定的规则将案件分配给业务庭,业务庭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承办法官。法院会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书面送达给当事人。被告及第三人可以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为庭审活动做准备。

(四)庭审过程

1、法官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2、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3、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要申请法官和书记员回避。

4、开始法庭调查阶段。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及第三人进行答辩。这一阶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不明确的,法官会询问当事人。

5、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提交证据,并陈述证据的名称和想要证明的内容,由被告、第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是否可以证明原告提出的证明对象进行质证。被告、第三人举证,其他各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材料较多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6、事实调查。由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调查案件的相关事实,一方当事人陈述后,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在此阶段应结合证据,阐述自己的主张,对其他当事人的陈述有异议的,应当提出并说明理由。

7、法庭辩论。当事人要围绕法庭调查所认定的争议焦点来进行,阐明案件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综合表达自己的主张。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顺序发言。由审判长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第二轮、第三轮辩论,并可根据法庭辩论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法庭调查。

8、征询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当事人陈述对案件的意见。

9、宣布休庭。

(五)案件处理。

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或组织。通常情况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一)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公民作为原告的规定,即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样的诉讼权利,并履行同样的诉讼义务。

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2法人。法人起诉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可以提起诉讼。

3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诉讼:

第一,必须存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

第三,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而并不是要求原告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应认定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或诉讼权的行使:(这5种具体情形大家自己看一下)

①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③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④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⑤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共同原告。关于原告,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共同原告。在同一诉讼中,原告一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称为共同原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可见,共同原告可分为两种: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共同原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共同原告。前者被称为必要的共同原告,原告不能分别起诉;后者称为普通的共同原告,各原告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诉诸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各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他们能否成为共同原告,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认为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不必合并审理,则不存在共同原告。

(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实践中确定行政机关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②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③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凡属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处理结果的,均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④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⑤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意味着这些组织本不是行政机关,不享有或不独立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只是因为法律、法规授权给它们,它们才享有相应的行政权。

⑥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⑦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和该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⑧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告。如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一般是指十人以上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扩展资料: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民事共同诉讼案件中,能推选二至五个代表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扩展资料

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原告人数众多的话,像这种情况下你们只是需要派一个代表就可以了,当然是要写一个书面材料了,也就是说大家的一个委托书委托书上面大家都需要签字,然后把这个人的名字也写在这里,大家可以委托他来去给你们打官司。

而且也要把这件事情来龙去脉详细的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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