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健美操作为一项国际竞技体育项目,发展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加入国际体操联合会后赛事频繁,同时竞赛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使运动技术得到了很大发展。国际体操联合会从1994年开始,出版了1994-1996、1997-2000、2001-2004、2005-2008的《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等四版规则。在第一版《1994-1997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中,把难度动作作为竞技健美操三大评分因素之一,将难度动作划分为六大类别, 即动力性力量、静力性力量、跳跃、踢腿、平衡、柔韧,并按难度动作的难易程度确定级别(01—10分值)。规定成套难度动作不少于16个,计算16个最高难度分之和。为了比赛加分,出现了E、F组的超高难动作。难度动作的迅猛发展使竞技健美操比赛形成了一种比难度的趋势。这种现象引起了健美操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人们普遍认为过多的难度动作会使健美操失去其项目特色,最终将成为少数人的运动,这不应是健美操运动的发展方向,必须加以限制。因此在第二版《1997-2000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中比赛规定了成套难度动作为12~16个难度,最多不超过16个,计算12个最高难度分之和。有比赛就有竞争,难度数量虽被限制,但难度动作类型并未减少,反而趋向多样化,各个运动员挑选各自擅长的难度进行比赛。随着世界健美操锦标赛中运动员不断创造性地完成新的难度动作,一些想象分值较高的难度动作被运动员们轻易完成,调整难度动作已成必然。因此第三版《2001-2004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中把难度动作由原来的六大类改为了4组:A组—俯卧撑、自由倒地、旋腿与分切;B组—支撑与水平;C组—跳与跃;D组—柔韧与变化。即把属于同类型难度动作放在一起,分组更合理,扩大了运动员选择难度动作的范围,有利于运动员根据自己优势选择适合的动作类型。并且明确规定:难度动作数量包括0分在内的难度动作。因此,运动员在完成难度动作时必须有十分的把握,否则,稍有失误就有可能出现难度动作0分,同时完成裁判还要根据难度动作错误进行减分。2001年规则规定对超过12个难度动作、难度动作缺组、超过6次地面动作、超过2次成俯撑落地、难度动作重复等进行减分。因此,运动员在比赛中难度动作要想获得高分,就必须选择不同类型、高级别的难度动作,保证难度动作数量,达到难度动作的最低完成标准,这些都意味着难度动作的选择必须多样化。第四版《2005-2008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在难度方面基本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在4组难度的名称发生了变化:A组—动力性力量;B组—静力性力量;C组—跳与跃;D组—平衡与柔韧。这样将属于同类型难度动作放在一起,使分组更合理。新规则取消了原来集体项目运动员的性别问题而进行的难度系数计算,将三人与六人的难度系数与单人、混双的计算方式相同。
国家二级运动项目不一样,标准不一样,下面以篮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为例(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2、参加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3、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4、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5、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扩展资料
国家一级运动员介绍——指国家认可的在某个专项运动中成绩最顶尖的专业运动员。达到一级运动员的条件后,可以申请为一级运动员。申请途径有很多,但都很困难。一级运动员大部分是国家级洲际比赛名列前茅者。
例如:参加全国甲级联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可申请申请国家一级运动员。
——国家二级运动员——篮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国家一级运动员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我国健美操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其社会普及程度和训练、竞赛水平,满足社会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国家体育总局(含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下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健美操运动的人员、场所和机构,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健美操国际比赛、交流等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健美操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具体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事务的组织,下同)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区(部门)健美操项目进行管理。
中国健美操协会及地方各级健美操协会(未成立健美操协会的可由体操协会代行职能,下同)按照其章程,促进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并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健美操项目的发展应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积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突出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地位,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健美操协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健美操运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场所面向社会开展以健美操为主要内容的运动休闲活动、兴办健美操项目的体育俱乐部并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体育爱好者参加健美操项目的系统训练和比赛,创造优异成绩。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健美操的管理规定以及国际体操联合会和中国健美操协会章程,全面负责全国健美操项目的日常管理,促进健美操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全国健美操项目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和审核全国健美操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及其他有关健美操项目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国性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组织全国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主持调解、处理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七)负责组织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第六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及健美操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本地区健美操运动的发展规划;
(二)管理并指导本地区开展的健美操活动;
(三)组织举办本地区的健美操竞赛、表演和技术交流以及上级体育管理部门委托举办的活动;
(四)组织本地区健美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权限,负责考核、审批和管理本地区的健美操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指导员;
(六)组织本地区健美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第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健美操协会应遵循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竞赛、训练的要求,不断加强健美操竞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力争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第八条 中国健美操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实行注册管理。负责审定比赛、训练场地和器材。鼓励从事健美操活动的D单位和个人作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协会,并在参加比赛、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健美操协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力量,努力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健美操协会应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搞好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市场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照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健美操场地、设施、器材的建设与认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加强对商业性健美操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发展健美操市场。
中国健美操协会成立于1992年。
中国健美操协会成立于1992年9月,总部设在北京。是由中国奥委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协会的成立,使我国健美操运动进入一个有组织、有计划发展的新时期。1995年成了健美操裁判委员会,1996年成立了教练员技术委员会。
相关资料
1992年,以《国际健美操联合会竞赛说明》为篮板,对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采用大分评分法;同年开始举办“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并举办了“全国健美操冠军赛”。
从1992年至今,我国每年举办一届“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并不定期举办“全国健美操冠军赛”。1995年12月,推出了《健美操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1996年1月,参照国际体操联合会、国际健美操联合会、国际健美操冠军联合会3本国际竞赛规则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有一次进行了修改。
为了进一步的健全中国健美操协会的组织建设,1995年和1996年分别成立了成了健美操裁判委员会教练员技术委员会。有力的加强了健美操项目的专业化管理,调动了各地骨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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