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询盘:询盘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如买方询盘:“有兴趣东北大豆,请发盘”,询盘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
2、发盘:发盘也叫发价,发盘多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例如:“东北大豆5元/斤”。
3、还盘: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4、接受: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1、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直接洽谈或函电的形式,就某项交易的达成进行协商,以求完成交易的过程。交易磋商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之一,商品的国际交易能否顺利签订合同,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对交易双方条件磋商的结果。交易双方为了争取有利的贸易条件,经常会产生争端。因此,双方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尽量争取做到双方都有利;同时要保证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国际贸易惯例。
2、交易磋商是一项交易的开始,应该以对该项业务进行周密调研为基础,要做好充分准备,应该预测和判断该项业务进行所需要的技术和知识。交易磋商的方式主要有函电磋商方式和直接洽谈方式(或称为口头磋商方式)两种。交易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发盘(Offers)通常是以广告,传单,信件或回应询盘的方式发出的。发盘的定义为:交易的一方为了销售或购买一批商品,向对方提出有关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这种意思表示的行为称作发盘。发盘可以分成两类:实盘(Firm Offer)和虚盘(Non-firm Offer)。二者的区别一定要清楚,因为不仅是它们的表达方式不同,更重要的是它们的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
实盘是发盘人(Offerer)按其提供的条件以达成交易目的的明确表示。实盘具有法律效力受盘人(Offeree)一旦在有效期限内接受实盘上的条件和内容,发盘人就无权拒绝售货
虚盘是发盘人所作的不肯定交易的表示凡不符合实盘所具备的上述三个条件的发盘,都是虚盘虚盘无须详细的内容和具体条件,也不注明有效期它仅表示交易的意向,不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关键取决于对方的态度。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 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 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 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 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 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 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 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 发盘已经失效。
平时在电视,网络看到的商业广告不算发盘。
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普通的产业广告、商品目录、价目单等不能构成有效的发盘,因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只能视做邀请发盘。
发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也被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发盘条件中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此达成交易的行为,通常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又称作递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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