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健身房运动健身有什么好处

到健身房运动健身有什么好处,第1张

1、减少脂肪 这是绝大多数人走进健身房的目的,坚持进行足够长时间的有氧运动,你可以很轻易的达到这一目标。力美健健身俱乐部中的有氧器械应有尽有,你可以选择在跑步机上感受体重逐渐变轻的快乐,在椭圆机上体验室内滑雪的乐趣,有氧单车让你不必为骑行的路线而烦恼,当然还有如登山机、划船器、体适能机等等多样化的选择。此外,健身房中多种多样的健身课程令你不会一味地器械运动,如力美健开设的BODYJAM、BODYPUMP、BODYCOMBAT、有氧操、拉丁舞、肚皮舞、街舞、瑜伽、毛巾操等等课程,为你带来更加丰富的健身乐趣。

2、增长肌肉 健身房中的力量器械是进行肌力训练的绝佳利器,你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对薄弱的部位进行锻炼。如果你不了解各种健身器械的使用方法的话,你应该咨询会所中的教练,因为错误的使用方法往往是受伤的主要原因。通常来说,在营养供应合理的情况下,肌肉会在强效的训练下得到迅速的增长。

3、强壮体能 如果你希望使自身的力量得到提升,那么建议你聘请专业的私人教练,在他们的帮助下,你可以完成一次次看似不可能完成的极限重量,这对你的体能力量都会有非常明显的帮助,使你更加轻易的完成日常的劳动。

4、强化骨骼 假如你对自己的骨骼密度不满意,你同样需要进行力量训练,在经过6个月的力量训练后,能使骨密度不足的练习者脊椎骨骼中的矿物质密度提升13%,从而有效的防治骨质疏松的症状。

5、降低糖尿病危险 在4个月的系统力量训练之后,肌体对血糖的利用率相比之前可以提升23%左右,这对预防糖尿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6、预防心脏病 有氧运动会加速血液的流动,从而降低胆固醇及血压水平,在对保持心血管功能及预防心脏病有积极的作用。

7、防治腰背及关节的疼痛 在健身过程中有意识地对腰背及关节进行强化训练,使腰背的肌肉力量增加关节承受力增强,对预防和缓解腰背关节疼痛有显著的作用。

8、减少运动受伤 健身房中的力量器械不是专为男士准备的,女性同样可以参与其中。无论你钟情于哪一种运动,都不能忽视对力量的加强,它能使你具备更高的运动水平,同时可以减少受伤的几率,抛开所有顾虑,放开手脚,你完全不必担心成为肌肉女。

9、结识朋友、增添活力 健身房中当然会有跟你趣味相投的人,结交几个朋友,你会发现在他(她)们的带动下,健身不再是一件无趣乏味的体力活了,更多的时候你会主动地去投入其中,生活自然也充满活力。

10、改善心理健康 经研究证实,精神抑郁者在10周的健身训练之后,与常规的心理咨询方式相比,能显著减少临床出现的各种抑郁症状。通常人们在结束力量训练之后都会有自信心增强,处理事务能力提高的表现。

除此之外,健身也能促进代谢速率,增加肌肉皮肤弹性,增强身体抵抗力,改善睡眠,释放工作压力等等功效。可以说,健身百利而无一害,只要通过正确的方法,规律的安排,足够的补充及合理的休息,健身都能在各方面明显改善身体机能。而在健身房中进行的健身训练,更加摒弃了户外运动的种种未知的不良因素,真正成为健康时尚专业的健身运动场所。这也正是力美健健身俱乐部一贯遵循的宗旨“专业、健康、尊贵、时尚”。

或许这个答案已经在你心中,所谓健身房就是一个提供给人锻炼身体、娱乐、放松身心的一个场所,它作用主要是强身健体,有效地增大肌肉力量;能改善和提高心肌功能,防止脂肪在血管壁的沉着,能提高肌体的能量代谢效率,控制体重,达到减少多余脂肪的效果,最后一个问题“能拥有健康吗?”这个答案应该说是,但是如果过度的去锻炼的话会有反作用的

,所以建议大家适量的运动达到一定健身作用就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监督与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是指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场地。

  学校体育场地和经营性健身场所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重大问题。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布局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第九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补建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利用腾出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第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等配建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符合更新要求的,由接收方、居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填写更新申请表报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布局规划,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配建和更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要求,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第十二条 采购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通过经国家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当执行最新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第十三条 鼓励采购创新型和已投保产品质量险的健身器材,推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提档升级。第十四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应当安装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场地。

  健身场地的明显位置应当悬挂健身设施使用的警示牌、告示牌,明示注意事项和管理维修电话。第十五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采购与安装,由采购方组织进行验收。向接收方交付使用时,需同时交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提供的验收报告。

  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依法与接收方、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种类、数量等事项。

  接收方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验收报告等报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情况作为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更新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设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援建或者捐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人承担。经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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