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上有刀伤可以参军吗?

身上有刀伤可以参军吗?,第1张

  要看刀伤严重性而定,刀伤一般超过3cm就不行。根据参军要求如下:

  (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法律分析:小的疤痕可以,只要不是手术伤痕,不是打架斗殴的伤痕,疤痕不很大就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一般情况下,要分清刀疤的来源是手术疤痕还是外伤疤痕,外伤刀疤一般就是;不是手术的刀疤。还要分清楚具体在身体的哪个部位。通过疤痕和缝线情况也能判断你是手术性刀疤还是外伤性刀疤。手术性刀疤不是限制范围,国家有严格的规定。刀疤不超过10厘米。裸露

部位不超过5厘米。康复之后不影响体检,军事体能训练就符合征兵条件。

当兵伤疤要求:1、在手部肘部脸部等明显部位不能有超过三厘米的疤痕,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2、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最主要的是面部和颈部暴露在外面的疤痕如果超过3CM是不行的;有皮肤疾病不行;脸部和颈部的纹身超过3CM不行,身上纹身超过10CM的不行;有整容史的也不能。注意:1、军检的时候主要会看看你的手脚,比如肘关节,膝关节有不有太大的伤痕,那样会有运动伤复发的可能,小点的都关系不大;2、腹部伤口一般兵种没有什么要求,海军潜艇部队可能有点影响。当兵政审是很严格,如果以前手臂上有刺青,即使用激光清洗了,政审也很难通过。只要不是长在脸上手臂上等比较明显的地方,伤疤不大对机体功能没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有手术疤痕一般是不可以当兵。

通常在当兵前需要进行严格的体格检查,对人体的要求是比较高的。手术疤痕,如果是手术造成的,主要器官做过大手术产生的疤痕,当不了兵。因为会在体检阶段被筛选,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身上有伤疤或者烟疤的都是不可以当兵的,尤其是空军在飞机上面由于气压原因,可能会让伤疤裂开。可以先到相关的部门咨询,观察疤痕的大小以及位置,来确定是否可以当兵。

一般来说,如果是枪击、斗殴、烟烫等造成的疤痕,比较麻烦,通常会不合格;

手术造成的,要看医生的把握,有些主要器官做过大手术的,可能会不合格;

生活意外受伤造成的,如果面积不大是不影响的,但如果疤痕是在夏季着装的身体裸露部位(如脸、前臂),则对疤痕面积大小有要求,超过规定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第四十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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