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过天晴、过眼云烟、八仙过海、大喜过望、白驹过隙、事过境迁、文过饰非、过犹不及、朝过夕改、瞒天过海、神经过敏、得过且过、操之过急、闻过则喜、将功补过、蒙混过关、过目不忘、事不过三、改过自新、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招摇过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泥菩萨过江、飘洋过海、言过其实、说不过去、雁过留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过河拆桥、有过之无不及、过府冲州、驷之过隙、过江之鲫、不曾序过、护过饰非、救过不给、闭阁思过、矫枉过当、过门不入、过街老鼠、福过祸生、过隙白驹、赦过宥罪、谈过其实、挢抂过正、记功忘过、掩过饰非、君子之过、文过其实、扶善遏过、光阴虚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过能改、容头过身。
参考资料:
人台/服装试版模特
艺匠汇·立体裁剪知识课堂one
立体裁剪离不开专用人台。制作不同的服装时,类型各异的人台足以调整服装的宽松程度。大部分服装所用的人台不会与人体完全一致。为了便于使用,人台上所呈现的人体起伏被制作得相对平整。
140多年来,为了适应变换莫测的时装发展,人台在不断地修正形状来满足变化体型所需要的尺寸。
最初时期 的人台是用柳藤编织填充成的独特规格模型,但并不是完美的身体形状。
现在的人台 有一部分为手工制作,采用金属做构架,用纸做塑性,并在其表面紧紧包裹一层亚麻材质的画布,能够被大头针穿透却不伤及模型。
人台具有从儿童到成人,从男人到女人,不同的身材比例效果,还包括可拆卸的手臂、腿以及用来放松量的可拆卸垫肩。
标准人台适用于设计整身服装(如连衣裙)、分体上装和短裙。当立体裁剪裤子并对其进行调整时,一般会选用分体的专用裤装人台。
人台上参考点 的位置和人体上相同。了解这些参考点的名称并能在测量时识别它们非常重要。
人台上包覆的亚麻布的分割缝线界定上部和下部的躯干、前后中线、侧缝、臀围线和肩线。经过胸部轮廓和背部肩胛骨的接缝线被称为公主线,将人体前后分为四个部分。
实际,不同厂家生产的人台尺寸会有差异,需要结合审美找到基点进行标记线位置测量。这不是一项严谨的科学标准数据,需要依照美感根据以下规则把位置标记出来。
1 标领围: 肩点到后中为8公分,前领围:肩点到前中为11公分。
2 标后中心线:取后领围弧长的1/2,取胸围线的1/2前垂直胸围,腰围,臀围的围线。
3 标前中心线:取前领围弧长的1/2,取胸围线的1/2前垂直胸围,腰围,臀围的围线。
4 标臀围线:从前中腰围线下量19公分,后中腰围线下量19公分,正侧腰围线下量19公分水平一周。
5 标腰围线: 从后中点下量375-38公分,再从前肩点下量495-50公分。
6 标胸围线: 从前胸围线上量17公分,后腰围线往上量165公分,再侧腰线上量165公分水平一周。
7 标正侧缝线:取1/4的胸围往后移动05~07厘米并垂直三围。
8 标前公主线:从领肩点过5公分,在胸围线由前中往侧量85公分,在腰围线由前中往侧量75公分,在臀围线由前中往侧量9厘米。
9 标后公主线:由前小肩缝的起点,在胸围线由后中往侧量9公分,在腰围线由后中往侧量75公分,在臀围线由前中往侧量10厘米。
10 标肩线:一端取后中到肩点8公分处,然后人台前方一步位置余光目测肩膀成一线。
11 标肩宽线:后肩宽37公分,要两边对称量。
12 标袖笼弧线:袖肩点往下量135~14厘米,袖笼夹宽11厘米做椭圆形135~14厘米,袖笼夹宽11厘米做椭圆形。
贴标记线注意事项
1 将肩线和侧缝线连接成一条完整的线,这条线始于侧颈点,经壁盘的轴心,在腰线结束。
2 从腰线与侧缝线的交点到躯干底部结束的侧缝线应该呈现为一条垂直于地面的铅垂线。
3 检查腰部的标记胶带,使其成为一条水平围线。确保其通过腰部最细的位置。
4 人台上标记胶带的交汇处要用大头针固定,同时要保证其准确性。
人台的测量对于立裁的校准和制版很重要。相关数据是通过所测量的部位的数字记录下来的。除了胸、腰、臀的维度尺寸和不对称的模特外,其余部位只需测量一半。
卷尺 :当测量时将金属头端放在一个参考点上,然后延伸到另一个参考点。
长度测量 :在腰围标记带的中间或底部做标记,一旦决定了是在中间或底部做标记,就要保持一致性。
9 胸弧长: 前中线的胸围处到侧缝。
10 背弧长: 后中线到袖窿底部侧缝处。
11 腰弧长: 前中线到侧缝。后中线到侧缝。
12 省道位置: 前中线到公主线| 后中线到公主线。
13 臂弧长: 前中线到侧缝处。后中线到侧缝处。
14 臀高: 前中线到水平平衡线,后中线到水平平衡线。
[ 关键符号 ] 在测量人体时,会使用这些符号加快记录
AH=袖窿
BP=胸点
CB=前中线
CF=后中线
HBL=水平平衡线
SH=肩部
SH-Neck=角点(肩颈点)
SH-Tip=肩点
SS=侧缝
SW=侧腰
零售市场的服装是基于由制造商和人台公司选定的尺寸来制造的,这些一般不包括那些“特殊身材”的尺寸。有一些人台公司会可以根据特殊模特尺寸定制出一个人台,但价格昂贵。
有一些人台公司会可以根据特殊模特尺寸定制出一个人台,但价格昂贵。
因此,作为一种替代方案,可以通过给人台加垫的方式作出需要的模特体型,保持精确的适体性。
立体裁剪时如果需要可以用垫肩或文胸来加垫达到适合的体型。一般情况下基础款服装在台的右侧进行立体裁剪,如果款式不对称则需两边都做立体裁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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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台准备结束后就可以进行 立体制版造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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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线”型体型的服装搭配技巧
体型特征
“直线”型女性的BMI值低于185,属于偏瘦体型。此类女性的胸部与臀部趋于扁平状,腰部相对较宽,四肢较纤细,其身体脂肪含量相对较低,躯干部分较长,腰部至臀部的围度变化小,因而个体外形的视觉差异识别度较低。
服装搭配技巧
该体型的突出问题在于整体外形线条太过硬朗,躯干部缺少曲线美感。为此,可从面料、色彩或图案、廓形及搭配方面加以改善。
——选择质轻、挺括及立体塑造性较强的面料,以修饰其身形轮廓缺陷;避免穿着质地轻薄、垂坠性强的服装。春夏季的着装适宜以欧根纱、中厚型蕾丝、锦纶等面料为主;秋冬季则适宜穿着皮草、羽绒、混纺呢料及太空棉等面料质感蓬松或整体质感较挺括的服装。
——选用色彩明度较高或图案元素曲线感强的面料进行搭配组合,以转移视觉中心,柔化个体原本直线型的视觉形象。
——穿着X廓形的连衣裙或长款外套。也可利用上、下装搭配增强胸、臀部位的体量感,以反衬出腰部纤细的线条,其中修饰补正法所产生的视错觉效应可塑造更理想化的腰部形态。着装搭配中可选择廓形曲度造型强烈、视觉较为夸张的上装,搭配面料挺括的圆摆裙、阔腿裤等。
2 标准体型的服装搭配技巧
体型特征
“标准”体型属于正常体型,其BMI值为185~249。拥有此类体型的女性,全身体脂分布均衡,其身体外轮廓曲线感较强。此类体型整体围度、长度比例完美,正面腰部纤细,侧面胸、臀突出。
服装搭配技巧
拥有标准体型的女性,身材完美,可驾驭所有款式廓形的服装,尤其是突显女性曲线造型的服装。此类服装能充分体现女性的曲线美,使穿着者散发出成熟女性的魅力。
3“直线+曲线”型体型的服装搭配技巧
体型特征
体型为“直线+曲线”型女性的BMI值为185~249,就BMI值而言,也属于正常体型。但此类体型的体脂分布失衡,腰腹部以下脂肪偏多,导致身体上、下半身曲直度对比强烈。肩部、胸部及四肢形态为偏瘦体或正常体;腰部、臀部及腿部形态为正常体或偏胖体。个体肩部、胸部较为窄小且顺直,即腰部以上部位身形直线感强;腰部至腿部较为结实,身形围度正常或较宽大,显得较为丰腴圆润,以至于外形曲度感强。简言之,该体型属于直线型和曲线型的混合体。
服装搭配技巧
此类体型的女性群体可根据修饰补正法修正弥补肩、胸部围度比例,通过组合搭配修正肩、胸部的体量感,运用视错觉原理,利用下摆挺括且摆幅较大的款式造型,反衬腰部纤细的线条。可直接选择领型较为夸张、肩部造型较为立体的连衣裙或外套,也可挑选曲线造型较好且立体感强的上装,搭配面料较为挺括的H形下装。
工伤事故肩骨轻微骨折,如何赔偿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之后,确定伤残等级,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的,伤残鉴定的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职工上下班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若职工本人负非主要责任,则不属于工伤。若职工本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则不属于工伤。
二、工伤赔偿需先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方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在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才能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2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3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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