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晒化妆品的功效标识有哪些

防晒化妆品的功效标识有哪些,第1张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 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 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 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第八条 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 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可以标识UVA防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依据。

(二) 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2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三) 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

2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

1 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lC≥370nm。

2 SPF值≥2,PFA值≥2。

(五) 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并严格按照防水性测试结果标识防水程度:

1 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性能。

2 通过4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一般抗水性能(如具有防水、防汗功能,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所宣称抗水时间不得超过40min。

3 通过8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具有优越抗水性,所宣称抗水时间不超过80min。

第九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第十条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生产加工的,必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的,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标示。

第十一条 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暂时性染发产品除外)必须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等相关用语。

(五)育发、美乳和健美类产品须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功效未经卫生部检验机构验证。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避开口、鼻、眼,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二条 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三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第十四条 附件1和附件2分别例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但均不限于所列举内容,卫生部将不定期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 以往发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化妆品标签标识推荐用语

在保证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下列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功能宣传:

一、 清洁功能。如:清洁皮肤;清凉;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减少或去除头屑;去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清除阻塞毛孔的彩妆、污垢及多余油份等。

二、消除不良气味功能。如:预防异味;香气使人心旷神怡等。

三、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如:防止皮肤粗糙;滋润皮肤;使皮肤光滑;使皮肤湿润;使皮肤保持健康;增加皮肤弹性;保护皮肤防止干燥;保湿;使皮肤细腻;使皮肤柔软、有光泽;补充和保持头发的水分;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叉;保持发型;塑造发型;增加头发弹性;改善头发梳理性;遮盖皮肤瑕疵;防止口唇干燥;润唇;护唇;使口唇光滑;防止皲裂;防止干裂;补充皮肤的水分;使化妆持久不易脱落;使皮肤更清爽;淡化细纹;减轻眼部皱纹、细纹;遮盖皱纹(细纹、幼纹);控油;紧致(实)肌肤;舒缓和修护肌肤;改善肤质;防止肤色暗哑;修饰眼部轮廓;修饰脸部轮廓;修饰唇形;调整肤色;令睫毛纤密、卷翘;赋予指甲持久亮丽的色彩;祛痘;抗(抑制)粉刺;抗皱;使皮肤白皙等。

四、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九种特殊用途功能。如:预防脱发;育发;有助于头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改变头发颜色;改变头发弯曲度;减少或消除体毛;美乳;美胸;有助于乳房健美;增加乳房皮肤弹性及张力;塑身、美体、有助于体形健美;去除腋臭;淡化色素斑;祛斑;减轻皮肤色素沉着;抑制(减少)黑色素形成;防晒;防紫外线;防水、防汗(限于防晒类产品宣传);防日晒引起的色斑;减轻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等。

附件2:化妆品标签标识禁止用语

一、 虚假夸大用语: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细胞;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

二、 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治疗;除菌;抑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三、医疗术语: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失眠;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妊娠纹;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此类化妆品的定义及生产经营做出明确规定,这9类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上市,其介于化妆品与药品之间,是含有药效成分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按使用部位和目的分为:

  1护肤化妆品 用于清洁皮肤,补充皮脂不足,滋润皮肤,促进皮肤的新陈代谢等。

  2毛发化妆品 用于使头发保持天然、健康、美观的外表,以及修饰和固定发型,包括护发、洗发和剃须用品。

  3口腔卫生用品 用于清洁口腔和牙齿,防龋消炎,祛除口臭。

  4美容化妆品 用于修饰容貌,发挥色彩和芳香效果,增进美感。

  5特殊用途化妆品 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丰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

  垣原高志氏化妆品分类

  日本学者垣原高志根据化妆品使用部位和用途将其分为8类,即皮肤用化妆品、头发用化妆品、指甲用化妆品、口腔用化妆品、清洁化妆品、基础化妆品、美容化妆品、芳香化妆品。

  生活化妆品用于日常生活的皮肤、毛发护理或美容的化妆品。相对于专业化妆品,国外有人称之为商业性化妆品。生活化妆品品种繁多,根据其性质、功能、用途可分多个种类。

  1根据化妆品性状分为:膏类化妆品、霜类化妆品、蜜类化妆品、水类化妆品等。

  2根据酸碱度可分为:酸性化妆品、碱性化妆品、中性化妆品。

  3根据功能和用途可分为:基础化妆品、护肤化妆品、美容化妆品、营养化妆品、药用化妆品、卫生化妆品、清洁化妆品、护发化妆品、美发化妆品等。

  文艺化妆品 也称专业化妆品,是专为专业化妆师刻划戏剧、**、电视人物形象生产的。文艺化妆品与生活化妆品在用途和品种上有很大区别,文艺化妆品最主要功能是塑造人物形象,而生活化妆品用途繁多。两者品种也有很大差异。油彩是文艺化妆品最主要的品种,生活化妆品无此品种。

  基础化妆品 包括护肤化妆品、清洁卫生类化妆品、营养化妆品等。除美容修饰化妆品外,其他的均属基础化妆品,根据其用途可分4种:

  1清洁皮肤,如花露水、香皂、奎宁头水等。

  2防止皮肤受到外来刺激,如雪花膏、冷霜、防晒霜、防冻膏等,具有防止紫外线照射、寒冷刺激以及防止细菌感染等作用。

  3代替皮脂膜,如雪花膏、冷霜、奶液等。

  4使皮肤保持光润泽,并促进其新陈代谢。现代化妆品中往往加入不同的营养成分,如银耳、珍珠粉水解液、蜂王浆、人参、花粉、麦芽油、磷脂等。其中低分子量的有效物质容易随乳剂被皮肤所吸收,使皮肤有保持水分的功能,补充天然调湿因于的不足,逐惭使皮肤润滑,促进微血管扩张,增加细胞活力,达到延缓皮肤衰老的目的。

  美容化妆品 也称修饰化妆品或粉饰化妆品,用于美化面容,增加魅力,改变容貌,因此与基础化妆品用途有很大差异。常用的美容化妆品有唇膏、服脂、指甲油、睫毛膏、眼影粉、眼线笔、粉饼、香水等。

  特殊用途化妆品 是指用以改变人体局部状态,或是促进人体美,或是消除人体美不利因素的一类化妆品。此类化妆品的特点是带有半永久性装饰性(如烫发),或带有治疗(如祛斑)作用。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如下几类:

  1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等体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9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

  天然化妆品 指以自然界植物、水果等提抽物为原料制成的化妆品。其有两种含义:

  1相对天然化妆品,即相对于含有多种工业化学成分的人工化妆品而言,在制做过程中主要使用天然原料。但在其制造过程中,需加入香料和防腐剂,故很难称其为绝对的天然化妆品。

  2纯粹天然化妆品,在人工化妆品还没有问世以前,人们便直接用一些水果、蔬菜或其他食品来保养皮肤,于是人们称它们为天然化妆品。因此,这些直接在家庭里被用作化妆美容的植物、药草、水果才为天然化妆品。常被选用的有:蕃茄、黄瓜、西瓜、蜂蜜、橘子、篙苣、鸡蛋、无花果等等。

  药物化妆品 是一类具有美容作用和治疗效果的化妆品,主要是根据皮肤组织的生理需要和病理状况,加入有关物质和药物,既有护肤作用,又有治疗功能。按加入的成分可分为:

  1天然滋补品类,如银耳、珍珠、人参、花粉、灵芝、奶制品;

  2蛋白类,主要用动物或植物水解蛋白;

  3维生素类;

  4中草药类,如当归、红花、首乌、丹参、黄芪、补骨脂等;

  5其他,如胆固醇、磷脂、硅油、微量元素。

  按功能或作用分为:1消斑类;2消退粉刺类;3养发生发类;4丰乳类;5增白类;6减肥类;7其他。p> 膏类化妆品 也称雪花膏,是以油脂、甘油、水、香精为原料,以钾皂为乳化剂,经过乳化,使油脂和水形成洁白的乳化体,构成一种非油性的“水包油”型乳剂,能使皮肤不受外界湿度、温度变化影响,从而保护皮肤健康和防止皮肤衰老。适合在夏季或油性皮肤者选用。

  霜类化妆品 也称冷霜、护肤脂、香脂,为一种“油包水”型的乳剂,是保护和滋润皮肤的油性护肤品,能防止皮肤的干燥与冻裂。冷霜起源于希腊,当时用蜂蜡、橄榄油以及玫瑰水溶液等制成,由于乳化不稳定,敷在皮肤上有水分分离出来,水分蒸发时吸热,使皮肤有清凉感觉,故称冷霜。霜类化妆品的持点是含有较多的油脂成分,擦用后乳剂中的水分逐渐挥发,在皮肤上留下一层油脂薄膜,能阻隔皮肤表面与外界干燥、寒冷的空气相接触,保持皮肤的水分,防止皮肤干燥皱裂,具有柔软和滋润皮肤的作用,适合冬季和干性皮肤者使用。

  蜜类化妆品 又称奶液,为一种略带油性的半流动状的液态乳剂。大多数属于“水包油”型的乳剂。此类化妆品有清洁蜜、润肤蜜、杏仁蜜、柠檬蜜等,主要原料是硬脂酸、单硬脂酸、计油脂、蜂蜡、18醉、羊毛脂、白油、甘油、三乙醇胺、水、香精和防腐剂等。皮肤擦抹蜜类化妆品后,随着水分逐渐挥发,在皮肤表面留下一层脂肪物和甘油形成的薄膜,使皮肤表面保持相当的润湿程度,防止皮肤干燥开裂。同时,由于甘油具有吸湿性能,能减缓皮肤水分蒸发,使皮肤表面保持滋润、滑爽,所以一年四季皆可使用。

  酸性化妆品 含有酸性成分,使化妆品呈酸性,使用于皮肤可使皮肤呈正常弱酸性反应。强酸性尤其可起收敛皮肤,抑制汗液与皮脂的分泌作用,故适合于夏季或油性皮肤者使用。但常用于分泌作用微弱的干性或老化皮肤者,可使皮肤日渐干燥,以致产生小皱纹或松弛。在皮肤分泌不旺盛的冬季使用,也可能带来同样的不良后果。

  碱性化妆品 含有碱性成分,使化妆品呈碱性,具有软化皮肤,提高皮肤含水率,使有效成分易于渗透的作用,还有溶解老化皮肤角质,使其易于脱落的功能。因其有促进新陈代谢的机能,故适合老化或干燥皮肤使用。用于碱度过高或碱性中和能力较弱的皮肤时,可能会引起皮肤过敏或发炎。

  女性化妆品 为针对女性皮肤特点而研制的化妆品。此类化妆品油脂含量较低,因此女性绝不可选用适合油性皮肤用的男性化妆品。

  男性化妆品 为针对男性皮肤特点所设计的化妆品。男性皮肤与女性不同,皮肤较粗,毛孔较大,毛孔上的皮脂腺分泌出的皮脂较多。所以男性化妆品的主要特点是能吸收较多的油脂,使皮脂膜的状况趋于平衡,保持脸部的洁净。

  气压化妆品 也称气溶胶化妆品,是6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包装的化妆品。是利用气压容器的原理,启动气阀,将内容物压出的一类化妆品的总称。该种化妆品可分5大类:

  1空间喷雾制品 能喷出细雾,有香水、古龙水等。

  2表面成膜制品。能附着在物质表面成连续的薄膜,有香水、古龙水、发油、祛臭剂等。

  3泡沫制品 压出后立即膨胀,产生泡:沫。有剃须膏、防晒膏、润肤膏等。

  4气压溢流制品 用压缩气体使产品压出,形态不变。有牙膏、冷霜等。

  5粉末制品 有爽身粉、足粉和古龙香粉。

 导语:化妆品按功能性分类可分为普通化妆品(又称非特殊化妆品)和特殊类化妆品。它们之间有什么分别呢

 普通化妆品:

 (一)发用品:

 1、一般发用品: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

 (二)护肤品:

 1、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

 2、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三)彩妆品:

 1、一般彩妆品: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2、眼部彩妆: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

 3、护唇及唇部彩妆类: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

 (四)指趾甲用品: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五)芳香品: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化妆品特殊类化妆品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是较为特殊的化妆品。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美容化妆品三证是指最基本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只有拥有了营业执照,才有了营业最基础的证件。

卫生许可证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审批制,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监管部门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工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批准,并发出《卫生许可证》。

其次是对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实施审批,审批合格后才能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生产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条例》规定,化妆品厂设立时,需要经过工厂审查,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

在产品的制作过程,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产品,这些标准可能是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这些标准涉及膏霜、乳液、洗面奶等20多个,为了统一证实产品的性状,对产品的检验还需按公允的方法进行,这里包括使用的仪器、器具合符标准、检验方法合符标准。

执行的是《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会不定期地上门抽检,在流通领域内也会进行抽检。

扩展资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参考资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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