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指关节融合是什么意思.望解答

掌指关节融合是什么意思.望解答,第1张

  (一)深肌腱抵止区(Ⅰ区) 从中节指骨中份至深腱抵止点。该区只有指深屈肌腱,断裂后应争取早期修复,直接缝合断端。若在抵止点1cm以内断裂,可将腱端前移,即切断远断段,将近端重新附着于止点处。

  (二)腱鞘区(Ⅱ区) 从腱鞘开始至指浅屈肌的附着处(即中节指骨中份),在此段深、浅屈肌腱被限制在狭小的腱鞘内,伤后很易粘连,处理困难,效果较差,故又称为“无人区”。目前一般主张,如系指浅屈肌腱牵拉断裂可不吻合,以免粘连,深肌腱浅肌腱同时断裂,仅吻合深肌腱,同时切除浅肌腱,保留腱鞘及滑车。亦有主张同时修复深浅屈肌腱。

  (三)手掌区(Ⅲ区) 脱横韧带远侧至肌腱进入腱鞘之前的区域。手掌内深肌腱的桡侧有蚓状肌附着,断裂后限制近端肌腱回缩。在蚓状肌区深浅肌腱同时断裂,可以同时吻合,用蚓状肌包裹深肌腱,防止与浅肌腱粘连。蚓状肌至腱鞘段,仅吻合深腱,切除浅腱。

  (四)腕管区(Ⅳ区) 九条肌腱及正中神经挤在腕管内,空间较小,正中神经浅在,常与肌腱同时损伤。处理时应切开腕横韧带,仅缝合深肌腱及拇长屈肌腱,切除浅肌腱,以增大空隙。吻合口应不在同一平面。必须同时吻合正中神经。

  (五)前臂区(Ⅴ区) 从肌腱起始至腕管近端,即前臂下1/3处。此区屈肌腱,有腱周组织及周围软组织保护,粘连机会少。屈肌腱在此区损伤,应全部作Ⅰ期缝合,效果常较好。但在多条屈指深浅肌腱断裂时,要避免吻合口在同一平面,以减少粘连。

  拇长屈肌腱断裂,亦应争取Ⅰ期修复。在掌指关节平面,肌腱被夹在两块籽骨之间,易造成粘连。该平面的断裂,不直接缝合肌腱,而是切除远断端,在腕上腱一腹交界处作肌腱延长,将远断端前移,重新附着于止点处,亦可行环指屈指浅肌腱转移代拇长屈肌腱。止点1厘米以内断裂,通常采用肌腱前移法,但不延长肌腱。

当然可以吹空调,只是使用方法要对。注意腹部保暖及通风。温度设定不要太低。

从舒适度的研究上来说;人体最适宜的环境温度是27度C,还有人体可承受的热冲击温差约5度C(意思是在不同的两个环境温度间进出,例如室内外之间),所以家里空调机最适当的设定温度在26~28度C之间。

设定这个温度,除了可获得不冷不热的舒适环境,还能节省能源消耗,节电省钱。

还有建议选购变频空调机,因为变频空调机在达到设定温度时,会降频降功率运转,此时最省电,压缩机不停机,以最适当的频率运行,安静、省电,室温稳定在正负05度C之间,最舒适,很适合小孩及老人使用。

所以,空调机的设定温度一定不要太低,还有不要直吹。

还有白天使用时,最好1~2小时开窗通风5~10分钟一次,确保室内空气清净。健康使用空调很重要。

有其它问题欢迎再讨论。

希望能帮到您,。谢谢

这应该属于轻伤了。另外,伤情鉴定还与法医的关系比较大,这样说明白吧。

下附轻重伤鉴定标准,供参考: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司法部根据各地司法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脸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种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淤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休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 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斩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

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表格从略)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

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

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

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

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开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参考这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你好,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才能做工伤鉴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而且同样的等级各地赔偿金额会有差异。如果自己不熟悉,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或请按以下方式操作: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不算轻伤 轻伤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司)发〔19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怔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两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一节指骨(不含第二至五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两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二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一个趾节;

  (三)骨二节骨折;跗骨、距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缩缓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伤未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性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它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汤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浅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汤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汤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它热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到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对于大家来说一定熟悉吧,所以大家知道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的不良反应有哪些吗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的不良反应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的不良反应

 本品为盐酸左氧氟沙星,其活性成分为左氧氟沙星,文献报道的左氧氟沙星的相关情况如下:

 1严重的和其他重要的不良反应

 下述严重和其他重要的不良反应已在 注意事项 中详细说明:肌腱炎和肌腱断裂、重症肌无力恶化、超敏反应、其他严重和有时致命的反应、肝毒性、中枢 神经 系统效应、难辩梭菌相关性 腹泻 、周围神经病、QT间期延长、 儿科 患者中的肌肉骨骼 疾病 、 血糖 絮乱、光敏感性/光毒性和耐药细菌产生。

 左眼氟沙星快速静脉滴注或者推注可能导致低 血压 。应根据剂量,静脉滴注不少于60-90分钟。据 报告 ,使用喹诺酮类药物(包括左眼氟沙星)可能导致结晶尿和管型尿。因此,对于接受左氧氟沙星治疗的患者,应当维持适当的水化,以防止形成高度浓缩尿。

 2临床试验 经验

 由于临床试验在不同的条件下完成,在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一种药物的不良反应率不能直接和其他药物在临床试验中的不良反应率相比较,且未必反映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良反应率。

 下面描述的数据,反映了29个III期临床试验的7537名患者对左氧氟沙星的综合暴露。研究人群平均年龄为50岁(约74%的人群<65岁),其中50%为男性,71%为白种人,17%为黑种人。患者因为范围广泛的感染性疾病而接受左氧氟沙星治疗(参见适应症)。患者接受的左氧氟沙星剂量为750mg每日一次,250mg每日一次,或500mg每日1或2次,疗程通常为3-14天,平均疗程为10天。

 不良反应的总发生率、类型和分布在使用左氧氟沙星750mg每日一次,250mg每日一次,或500mg每日1或2次的患者中类似。总共有43%的患者由于不良药物反应而停用左氧氟沙星,在接受250mg和500mg每日剂量的患者中,这个比例为38%;在接受750mg每日剂量的患者中,这个比例为54%。在接受250mg和500mg每日剂量的患者中最常见的导致停药的药物不良反应未胃肠道反应(14%),主要为恶心(06%)、呕吐(04%)、 头晕 (03%)和头痛(02%)。在接受750mg每日剂量的患者中最常见的导致停药的不良药物反应为胃肠道反应(12%),主要为恶心(06%)、呕吐(05%)、头晕(03%)和头痛(035)。

 在使用多次给药治疗的临床试验中,注意到在接受喹诺酮类抗生素,包括左氧氟沙星治疗的患者中,出现 眼科 异常,baok 白内障 和晶状体多发点状斑片。目前尚未建立药物和这些事件的联系。

 3上市后监测

 由于这些反应是从数量不定的人群中自发报告的,有时无法可靠地评价这些事件的发生率,或建立药物暴露与这些事件的因果关系。

 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的注意事项

 本品为盐酸左氧氟沙星,其活性成分为左氧氟沙星,文献报道的左氧氟沙星的相关情况如下:

 1肌腱炎和肌腱断裂

 所有年龄组患者,使用包括左氧氟沙星在内的氟喹诺酮类抗生素进行治疗的患者可能发生肌腱炎和肌腱断裂的危险性增加。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包括Achilles跟腱,并且Achilles跟腱需要手术修补。已有报道发生肌腱炎和腱破裂的部位包括肩部、手、二头肌、拇指和其他部位的肌腱。60岁以上者,或同时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接受肾脏、心脏和肺脏移植者发生氟喹诺酮相关的肌腱炎和肌腱断裂的危险性进一步增加。除了年龄和使用糖皮质激素,能引起肌腱断裂危险性增加的因素还包括剧烈的体力活动, 肾衰竭 和已往有类 风湿 关节炎 等肌腱损害者。已有报道无上诉危险因素存在的患者使用氟喹诺酮类引起了肌腱炎和肌腱断裂。 用药 过程中或用药结束后可以发生肌腱断裂,已有用药结束数月发生肌腱断裂的报道。如果患者出现疼痛、水肿、炎症或肌腱断裂应停用左氧氟沙星,一发现有肌腱炎或肌腱断裂的症状应立即建议患者休息,并联系他们的医疗服务人员考虑换用非喹诺酮类药物治疗。

 2重症肌无力恶化

 包括左氧氟沙星在内的氟喹诺酮类抗生素会引起神经肌肉阻断,可能使重症肌无力患者的肌无力恶化。包括死亡和需要通气支持在内的上市后严重不良事件,和重症肌无力患者使用氟喹诺酮类有关。避免已知重症肌无力史的患者使用左氧氟沙星。

 3超敏反应

 使用包括左氧氟沙星在内的氟喹诺酮类抗生素进行治疗的患者偶尔会发生严重的,有时甚至是致命性的超敏和/或过敏反应,这些反应多发生在第一次用药后。一些反应可能会伴有 心血管 性虚脱、低血压/休克、 癫痫 发作、意识丧失、麻刺感、血管神经性水肿(包括舌、喉、咽或面部水肿/肿胀)、气道阻塞(包括支气管痉挛、气促及急性 呼吸 窘迫)、呼吸困难、 荨麻疹 、 瘙痒 及其他严重皮肤反应。在首次出现皮疹或超敏反应任何其他症状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左氧氟沙星。严重的急性超敏反应需使用肾上腺素给予治疗,同时根据临床需要采取其他复苏 措施 如吸氧、静脉补液、使用抗组胺剂、皮质类固醇、升压胺类药及气道处理。

 4其他严重有时致命的不良反应

 使用包括左氧氟沙星在内的喹诺酮类抗生素进行治疗的患者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发生严重的、有时甚至是致命的不良反应。这些不良反应有些属于超敏反应,有些病因不明。这些不良反应可以很严重,通常发生在多次用药后。临床表现包括下述情况的一种或多种:

  发烧 、皮疹或严重的皮肤反应(例如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多形性红斑)。

 血管炎、关节痛、肌痛、血清病。

 过敏性 肺炎 。

 间质性 肾炎 、急性 肾功能 不全或肾衰。

 肝炎、黄疸、急性肝坏死或肝衰竭。

  贫血 、包括 溶血 性贫血和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症、包括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 紫癜 、白细胞减少症、粒细胞缺乏症、全血细胞减少症和/或其他 血液 病。

 在首次出现皮疹或其他超敏反应症状时应立即停止用药并采取相应的支持措施。

 5肝毒性

 已收到接受左氧氟沙星治疗的患者出现严重肝毒性(包括急性肝炎和致命事件)的上市后报告。在对超过7,000名患者的临床试验中,未发现严重药物相关性肝毒性的证据。严重肝毒性通常在开始治疗后14天内出现,在大多数病例中,出现在开始治疗6天内。多数严重肝毒 性病 例与过敏无关。大多数致命性的肝毒性报告见于年龄≥65岁的患者,大多数与超敏无关。如果患者出现肝炎的体征和症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左氧氟沙星。

 6中枢神经系统影响

 曾有使用包括左氧氟沙星在内的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患者出现惊厥和中毒性 精神病 的报道。喹诺酮类抗生素也可以导致颅内压升高和中枢神经系统刺激症状,从而引起震颤、躁动、焦虑、头晕、意识模糊、幻觉、妄想、抑郁、恶梦、失眠,极少数情况还可导致患者产生自杀的念头或行动。上述反应可能会在第一次用药后出现。如果使用左氧氟沙星的患者出现这些反应应立即停药,并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与其他喹诺酮类抗生素相同,如已知或怀疑患者患有容易发生癫痫或癫痫发作阈值降低(例如严重的脑动脉硬化、癫痫)的CNS疾病或存在其他危险因素而容易发生癫痫或癫痫发作阈值降低(例如使用某些药物进行治疗、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应慎用左氧氟沙星。

 7难辨梭菌相关性腹泻

 据报告,几乎所有的抗生素(包括左氧氟沙星)均有可能引起难辨梭菌相关性腹泻(CDAD),严重程度可由轻度腹泻到致命性肠炎。抗生素治疗可以改变结肠的正常菌群,使难辨梭菌大量繁殖。难辨梭菌可以产生毒素A和毒素B,进而促进CDAD的发生。由于感染病名的抗菌治疗难以起效并且可能需要结肠切除术治疗,产超毒素的难辨梭菌菌株可以增加该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对于使用抗生素后出现腹泻的所有患者应考虑CDAD。据报告,CDAD出现在使用抗生素2个月后,因此有必要仔细询问病史。

 如果怀疑或者已经确诊CDAD,则需要停止不直接针对难辨梭菌的抗菌治疗。按照临床需要进行合适的液体和电介质管理、补充蛋白、给予抗辩梭菌治疗以及进行手术治疗评价。

 8外周神经病变

 使用包括左氧氟沙星在内的氟喹诺酮类抗生素可以使 心电图 的QT间期延长,少数患者可以出现心律失常。上市后监测期间自发报告接受包括左氧氟沙星在内的喹诺酮类抗生素治疗的患者出现尖端扭转型室速的患者罕见。已知QT间期延长的患者,未纠正的低血钾患者及使用IA类(奎宁丁、普鲁卡因胺)和III类(胺碘酮、索他洛尔)抗心律失常药物的患者应避免使用左氧氟沙星。老年患者更容易引起药物相关的QT间期的影响。

 10儿科患者中的肌肉骨骼疾病和 动物 中的关节病效应

 在儿科患者(≥6个月)中,左氧氟沙星仅适用于炭疽吸入(暴露后)的保护。和对照相比,在接受左氧氟沙星的儿科患者中观察到肌肉骨骼疾病(关节痛、关节炎、肌腱病症和步态异常)发病率的增加。

 在未成年的大鼠和狗中,口服和静脉给予左氧氟沙星导致骨软 骨病 的增加。对于接受左氧氟沙星的未成年狗承重关节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显示存在软骨的持续损伤。其他喹诺酮类药物也可在多个物种的未成年动物中产生承重关节类似的糜烂,以及关节病的其他体征。

 11血糖絮乱

 与其他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相同,曾有关于血糖絮乱如症状性高血糖和低血糖的报道。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同时口服降糖药(如优降糖/格列苯脲)或使用胰岛素的 糖尿病 患者。因此对于此类患者,建议应密切监测及血糖变化情况。如果患者在接受左氧氟沙星治疗时出现低血糖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左氧氟沙星并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

 12光敏感性/光毒性

 使用氟喹诺酮类药物可能导致日光或紫外光暴露后中度至重度的光敏感性/光毒性反应,后者可能表现为暴露于光照部位(典型者包括面部、颈部V区、前臂伸侧、手背)的过度的日晒反应(例如晒伤、红斑、渗出、水泡、大疱、水肿)。因此,应当避免过度暴露于上述光源。如果发生光敏感性/光毒性则应停药。

 13耐药菌的产生

 在尚未确诊或高度怀疑细菌感染以及不符合预防适应症的情况下开左氧氟沙星处方并不会为患者带来益处,并可增加产生耐药菌的风险。

法律分析:

工伤没伤到骨头算几级要看具体的受伤情况。工伤如果没有伤到骨头,也是可以评定伤残的等级的,主要看是伤到了哪个部位,有很多即使没有伤到骨头,评定的伤残等级还是很高的。具体的要在工伤认定确认之后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才可以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可以享受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积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25px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1250px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meirong/877095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9-26
下一篇2023-09-26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