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伤农村医保能报销吗?

烧伤农村医保能报销吗?,第1张

烧伤农村医保能报销吗:是可以报销的。

农村医保报销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扩展资料

职工医保报销

医保报销漫画

一、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医保报销范围

区直医保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帐户资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总额2%全部划入个人帐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8%(2002年为6%),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法是45岁及以下05%;46岁至上59岁1%;60岁及以上15%。

(二)统筹基金的来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支付住院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及部分门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住院医疗费用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

住院医疗费在职退休在职退休

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70752015

5000-10000元75801510

1万元至最高限额8085105

2、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工资4倍,超出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并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经解决。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一)补助的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及药品目录。

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4、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

(二)门诊医疗补助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一次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补助5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600元以上)不再补助。

退休人员补助6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800元以上)不再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2000元以上)不再补助。

(三)住院补助

1、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每日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10元,退休人员补助15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5元。

2、一年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乙类药品、乙类材料、乙类诊疗项目及分段累计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

3、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此补助方法为,由医生填写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以现金结帐,持住院发票及申请同意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部分门诊慢性病人医疗待遇

1、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有: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期、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2、每位参保人员最多能申报3个病种。

3、门诊慢性病按规定只能享受该慢性病规定范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

4、进入慢性病补助前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即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8%,其余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特检特治项目的支付比例

1、按规定部分特检特治先由个人支付40%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进行补助。

2、使用进口材料先由个人按50%比例现金支付,余下费用按第1条规定办法进行补助。

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待遇

根据桂劳社医疗险(2002)9号文件精神:

1、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工(公)伤医疗费用,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

2、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劳动厅医保处,并在15天内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

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须提供以下证明

工(公)伤事故报告表,定点医院诊断书或职业病确诊证明,有关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4、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后,目前定点医院定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含二附院即西院)。广西区人民医院、广西工人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危重伤员可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5、工(公)伤职工医疗期间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广西区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抢救期间所需药品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但必须向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申报批准。

6、工伤治疗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全额报销。

7、认定为工(公)伤职工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单位现金垫支,后凭工伤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医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报销。

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

1、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

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3、丢失或损坏IC卡时,凭个人身份证到区医保中心挂失,一时未能办理挂失者,可事先电话通知区医保中心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挂失电话为2853836。

市直医保

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待遇

1、特定项目的范围是: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

2、符合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由医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所发生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其余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

3、50岁以上参保人员在30日内门诊患有严重慢性病累计用医保药品费用超500元以上,凭门诊药品发票、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填报药品费用报销单后按规定报销。

二、特检特治的管理及费用支付

1、经申请批准进行的特检特治项目,在职人员自付30%;退休人员自付15%。

2、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经批准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后凭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医疗互助支付待遇

1、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发生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达到最高限额时,超出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持票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报销。

2、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倍。

3、住院发生费用在统筹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倍以下(含9倍)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平均工资9倍以上13倍以下(含13倍)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平均工资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分有以下几大类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护士特需医疗服务。

2.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各类健康体检、医疗鉴定费用。

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

2.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用器械。

三.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音乐疗法、频谱治疗、激光疗法、光量子疗法。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

四.生活服务项目类

1.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住院空调费、陪护费、护工费。

3.价格昂贵的特殊服务项目。

五.其他

1.不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3.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女职工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另行按生育有关政策报销)。

5.因工(公)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另行按工伤有关规定报销)。

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洁牙、镶牙、装配假眼、假肢。

8.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9.未经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及区社保局批准使用的医院自制药品、自定项目、新开展检查治疗项目。

交了医保以后,只要是住院达到起伏标准都能报销的,平均报销能达到80%以上。

按照国家规定,社会统筹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0%左右确定。我市原规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8%、10%,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逐年提高,应当每年都作调整。但考虑到不加重职工的负担,我市一直按2000年社平工资计算的标准执行,没有随社平工资提高而调整,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从减轻职工负担着眼,本次修订将起付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脱钩,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仍维持现行标准:500元、670元、840元,以后根据职工工资收入和医保基金收支状况进行适当调整。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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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比较详细,你看一下应该知道了:

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参保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内容的基本医疗需求。

2、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本县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3、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是参保申请,主要是填报参保对象花名册和汇总表:

二是参保审核,主要是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并录入计算机和校对;

三是填发证卡,用人单位须每人收交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填制医疗保险登记本和病历本,医保经办机构给每个参保对象制作个人账户IC卡;

四是缴纳保费,用人单位填好“两证一卡”和校核好参保人员花名册后,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参保单位打印缴费明细表和缴费单,参保单位根据缴费单缴纳医疗保险费。

4、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国务院[1998]44号文件《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实发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退休后,单位及本人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由哪些项目构成?

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1994年37号文件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特殊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各有何用途?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个人账户不能取出作他用,只能用于参保人员的门诊和住院的自负医药费部分。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

7、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划入?

一是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职工年龄,按照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岁(含45岁)以下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6%划入个人账户;46岁以上至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2%划入个人账户,本人退休费高于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2%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年龄的确定以当年1月1日的实满周岁年龄核定。

8、如何管理和使用医疗保险IC卡?

医疗保险IC卡既是参保职工门诊、住院就医的身份凭证,又是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在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的结算凭证。因此,参保职工就医或购药时必须携带和出示本人IC卡。IC卡由参保职工个人保管,可以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定密码。不得转借或冒用他人IC卡就医。若IC卡遗失,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医保处征缴股挂失,挂失6天后方可补发IC卡。

9、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标准?

起付标准,也称起付线,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

支付的“门槛”,也就是统筹基金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前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额度。《决定》规定当年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我县2006年的起付标准仍为一级医院650元,二级医院750元,三级医院900元。

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是指统筹基金当年能为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决定》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我县从2006年4月1日起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10、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住院手续和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持《医保手册》《病历本》和IC卡到定点医院挂号就诊,因病情符合住院指征确需住院治疗者,由医院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开具《住院通知书》,再到所在医院医保办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用人单位按期缴纳保费的,个人只预交自负部分费用;否则,自己先全部负担住院医疗费后,再按医保政策结算医药费。

参保职工住院在起付标准以内的部分全部个人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元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4%,个人负担16%;3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8%,个人负担12%;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负担92%,个人负担8%。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上述比例负担75%。

11、什么是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费用怎样缴纳和享受?

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用人单位参保时一次性缴清6个月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然后从第7个月起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大病医疗互助费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月8元的标准缴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各负担4元。

对于享受大病互助,无论什么病症,所有参保病人都要先从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在一年当中,医疗费用分段计算到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标准以后,再进入大病互助。需要享受大病互助患者,先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进入大病互助患者,其特治特检、转院转诊、用药范围、床位费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标准和范围,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同等对待,只是在一年中进入分段计算的总额可以到12万元,分段计负的个人负担比例为8%。

12、不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什么影响?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补交欠费外,还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缴期内暂停记载个人账户资金。同时,参保人员将停止医疗保险的待遇,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

13、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与复保、异动与续保、中断与待遇有哪些规定?

凡因经济结构调整或因难以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参保条件丧失的单位和因公、因私出国(境)工作等需停保的个人,停保前须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办理确认停保手续,且在下月起停止医疗费用的支付;停保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复保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并补交从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的医保费,自补交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对无故停保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复保要求办理复保手续外,还缴纳自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2‰的滞纳金。自补交费的60天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待遇。无论是正常停保还是无故停保的单位和个人,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以支付,且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中断一年(含不到一年),其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在规定自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因单位原因造成停保而影响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由单位负担。

14、参保职工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参保职工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确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者,由以上医院提出意见,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然后到县医保处审核结算股(联系电话:0736—6612790)审批备案。凡经上级医院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凭上级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医嘱,直接到县医疗保险处审核结算股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参保人员必须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因病需住院诊治的,须在住院前电话报告县医保处审核结算股备案,急诊须于住院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县医保处审核结算股。对经县医保处批准转往市外和市外异地安置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凭县医保处批准的转院转诊审批表、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现金发票和费用逐日清单等完整手续到县医保处报账,其医疗费用总额先自付10%后,再按相关政策审核报销。凡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其住院费用由患者全部自负。补办转诊转院手续或不按时报告的,其报销费用从补办或报告之日起算起。

15、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负担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参保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①未经批准而擅自转院的;②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③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吸毒、自己不慎等发生的医疗费用;④工伤、生育、职业病、血吸虫病、燥狂性精神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⑤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规定不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16、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特殊检查和治疗)医疗费用的项目有哪些?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CT)、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含数字减影)、核磁共振(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SPECT)、彩色多普勒、彩色B超、动态心电图、脑地形图、直线加速器;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射频治疗、电视腹腔镜手术。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脏、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

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博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均按国产价格计价。

以上特检特治项目,住院期间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均按省有关政策规定先自付一定比例(10—30%)后,再进入普通住院医疗费分段计算按比例报销;凡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检特治的,由医生提出申请,医院医保办和县医保处共同审批,检查结果异常确需住院治疗的,其检查费用列入住院费用报销,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门诊特检特治费用。置换人工器官,无论在职还是退休人员,均以国产价限额报销50%。

17、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物有哪些?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药物有:(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药品目录未列入和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18、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有哪些?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主要是指经省级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认定的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切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殊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包括: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检查护理费、特殊病房费;各种美容、健美、矫形手术费;各种减肥、增胖、增高费用;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游泳、出境体检和出国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各种预防、保健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鉴定、医疗咨询费;配置眼镜、假肢、助听器和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治疗器械;各种不孕不育检查、鉴定、治疗费等;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

19、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有哪些?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就诊交通费、救护车费、担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电话费、电炉费、电扇费、煤火费、公物赔偿费、陪人费、占床费、护工费、卫生工具费。洗理费、煎药费、膳食费、书记费、文娱活动费等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20、哪些情况可以办理特殊病种门诊?

湖南省规定的特殊病种有慢性活动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高冠心病、糖尿病、再障、肝硬化腹水、肾衰、癌症术后康复期、全瘫等20种疾病。

这些疾病经指定医院鉴定后可申请办理特殊门诊治疗,实行“费用限额、比例分担、定点附方、规范用药、定期报账”管理。

21、异地安置和流动人员如何报销住院药费?

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或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参保职工,其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可报销费用总额的15%后,再按本县同等级医院报销标准报销。此类人员各单位须事先向医保处申报备案,未申报登记的人员不予以认可。

22、住院床位费每日最高报销标准是多少?

三级医院15元,二级医院13元,一级医院10元。患者入院时须向护士询问各类床位价格,选择普通病床住院。

特殊人员:三级医院每日20元,二级医院每日18元,一级医院每日16元。

23、特殊人员医药费报销有哪些规定?

特殊人员(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患病时,必须选择定点医院(药店)看病买药,每次处方中药不超过80元,西药不超过150元。药品目录以外的用药全部自付,特检特治、输血及体内放置材料等,自负30%。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住院医药费,经县医保处审批后本人只付个人自负部分;三等伤残军人住院医药费,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后,其起付标准经县医保处审核后到县民政局报账。因工因伤旧病复发者,凭工伤残证到工伤保险处按有关政策规定报销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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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报销范围:

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2、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不属于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职工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助听器等康复器具;

5、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三)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四)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一、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5、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城镇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余未规定的皆不纳入报销范围。

扩展资料

医疗保险

首先,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差别,报销起付线根据医院级别也有不同

一般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00元,这就是起付线的不同。

参考资料:

医保报销范围--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1)报销范围: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2、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2)不属于报销范围: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二)治疗项目类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4、助听器等康复器具;5、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三)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四)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一、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5、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其余未规定的皆不纳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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