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会员到期了再用别人转的卡

健身房会员到期了再用别人转的卡,第1张

您想问的是健身房会员到期了再用别人转的卡可以吗?这种情况用别人的卡不可以。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

1、违反健身房规定:健身房通常会规定会员卡只能由持卡人使用,如果使用别人的会员卡就会违反规定,可能会被要求离开健身房。

2、安全隐患:使用别人的会员卡,会员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如果出现突发情况,健身房可能无法提供及时的帮助和保障。

3、法律问题:如果使用别人的会员卡被发现,可能会涉及到违反合同、盗用他人身份等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健身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如果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消费者的转让行为无需得到健身中心的同意,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中心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而且,消费者在转让权利后并未增加义务人的义务,应当允许消费者享有自由转让的权利。健身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的协议是一种合约关系,健身卡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健身卡转让费的收取,还要看是否符合双方协议规定。如果健身中心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的转卡费,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为,持卡人办理会员卡后,就有享受服务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持卡人把卡转让的权利。健身中心作为义务人,只需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十、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若想退款需要看当事人和健身房在办年卡时有没有签订合同,如果签订了合同就看对方有没有违约行为,或者有没有当事人这方对合同的当房解除权。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只能起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不会。这里的法人为法定代表人,健身房倒闭的,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会被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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