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入股风险大吗

健身房入股风险大吗,第1张

法律分析:健身房的投资成本和其他的行业相比会高一些我们开健身房肯定是要有场地的,那么我们在选择场地的时候,一定要做好本地的市场环境调查,看看本地的常驻人口和人均消费购买力以及市场竞争。如果这些我们都不做的情况下,就贸然投资开健身房的话,那么我们会面临健身房覆盖人群过低,人均消费购买力过低,市场竞争压力大等多方面因素,进而导致我们的健身房出现业绩销售额不高,收支不抵,然后出现财务危机。健身房的运营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境,如果健身房的管理人员不懂的运营,那么会让我们的健身房陷入一个运营深渊。如周边出现竞争对手我们该如何面对、面对节假日促销该如何最大化健身房的利益等等这些都是需要管理层需要考虑的。所以一家健身房的管理能力不行,那么健身房就如同一个膨胀的气球惊不起任何外界干扰。所以想要规避运营的风险,就需要投资人具备专业的健身房管理经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员工可以入股其他公司吗

      1、这要看你们单位的性质以及相关章程,如果是国企和事业单位员工,就不能参与入股投资。但在实践中,可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家人或者其他亲友的名义,代为参股。这一切都是我国为了避免以权谋私的情况出现而设立的。

      2、禁止国有企业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3、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4、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持有自身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5、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持股时,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1/3。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国有企业还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总金额等情况。

      从上文对于员工是否可以入股其他公司的回答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来,这具体需要看公司的性质以及相关章程,如果是国有企业在我国是禁止入股其他公司的,如果对于员工是否可以入股,其他公司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去咨询一下律师和法律部门。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员工入股,是企业内部筹集资金,用于内部运营的一种方式。

2。员工入股,也是部分企业给予内部职工的一种福利制度。

3。如果企业经营效益好,运营稳健发展良好,这就是一种福利措施,如果企业流动性资金短缺,或者缺少长期资本性投入而提出员工入股,就是一个内部的融资方式。

4、法律上,如果入股成为公司的股东,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后,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在股权结构上,要有入股人的投资凭证。

5、终究衡量是否有法律风险,看公司外部融资是否困难,如果困难的情况下,吸引员工入股,一定要小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企业股东希望大家分享企业共同发展的收益,也要把股权等投资形式通过法律文件明确界定。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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