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明确约定,商家可以收取,具体收多少没有注明的话,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但如健身中心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转卡费,肯定是不合理的,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若是在办卡时,商家没有事先告知要收“过户费”,合同中也无相应约定,则工商局可以介入处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也就是说,若健身中心在签订合同时未提醒消费者存在“转让费”,到转让时才指出,那么这一条款就是无效的。当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健身卡转让给别人使用,消费者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会所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因为转让给商家增加了一定的物资成本和劳务成本,商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收取的标准不能过分随意。“事先有约定的话,双方要遵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强制收费,或收费明显过高的话,消费者有权拒绝,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健身卡签过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
具体条件包括:
1、该合同依法生效,且合同中的债权也是合法有效存在的;
2、该债权属于可转让的权利;
3、债权人告知了债务人等。
债权转让有下列法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该债权必须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
2、债权人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健身卡可以私下转让,但转让的手续需要在健身房办理。如果该健身卡在签合同时约定了不得转让的相关条款、健身卡转让未通知健身房等情况下,当事人实施的健身卡转让行为,对健身房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过户费也叫转让费,是健身房在办理转让的时候都会收取的。在办理的时候一定要和原卡主一同到现场办理。并且要了解这张卡实际使用时间是不是有8个月。另外要了解卡实际值多少钱(如果是熟人就没事了),在办理之前要了解这个健身房的情况及条件,最好能亲自看看。并且要问清楚在办理转让后是否还可以办理请假,因为有些健身房不是按次数算的,是按照时间,比如请假3个月后就不能再请假了。最好问一下会籍顾问(办理转让或退卡都应该是由会籍顾问在现场办理的,如果没有你可以要求前台叫一名会籍顾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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