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干什么的

代理是干什么的,第1张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设立的功能主要有二:其一是弥补和补强行为能力的不足。其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确立代理制度,使民事主体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专业知识进行民事活动,一方面使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降低成本,扩大交易领域;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提供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服务等代理业的发展。

关于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就是代理行为所适用的标的范围,其包括(一)代理适用的范围以民事法律行为为一般原则;(二)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也可以代理;(三)不适用代理的行为。结合当前理论和实务经验,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代理的行为,当然不能代理;当事人明确约定不能代理的行为;依照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不得代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理商,即商务代理,是代理人受企业的委托,在一定的区域和处所内,在一定的代理权限下,以企业的名义代替企业行使经济行为(包括销售商品及其他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企业。

代理商必须有以下特点:必须受企业委托。即被代理人必须是工商企业;代理商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商代理委托方进行的是商务活动,不能超出这一范围。例如诉讼代理不在商务代理之列;委托企业(即被代理人)必须向代理商盘付报酬。

扩展资料:

根据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权限,可以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等;根据代理的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商品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旅行代理、广告代理、投标代理等。

1、独家代理,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方式时,作为委托人的出口商即给予国外的代理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推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

2、一般代理,这类代理中,代理人仅为委托人在当地招揽生意,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卖主洽谈生意,由委托人签订买卖台同,代理商按成交金额收取佣金。

3、总代理,总代理人实际上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理,同时还往往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一些其他非商业性的事务。

4、销售代理,是最常见的代理类型。按代理商与厂家的交易方式分为佣金代理与买断代理,佣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佣金收入,代理商的价格决策权受到一定限制。代理关系的佣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义上纯粹的代理关系。

-代理商

1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2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代理就是某新上市或已有产品,在其并无专属从事网络销售的情况下,厂家(或最高代理商)授权的只从事其产品在互联网上通过电子商务进行销售的经销单位或个人。

网络代理商从根本来讲就是在网上销售各种各样的产品,大致代理有三种,分为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和最低层的三级代理商,就这三种而言,每个级别的代理商都有不同的性质。

一级代理商是指直接从生产厂家代理,产品在价格上最占优势。现在有很多大大小小的厂家一级代理商就只有几个。

二级代理商就不同了,所代理的产品已经是从一级代理商那里得到了允许,但价格已经提高了一部分,相对来说还比较有优势。

最吃力不讨好的就是三级代理商了,代理的产品价格高不说,也赚不了多少了,竞争也加大了很多。

扩展资料

鉴于网络购物的前景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国家在近几年内推出了组合拳,在网络购物市场的各个环节都能见到国家的影子,从管理、平台、支付、甚至搜索引擎等,都在收紧。

年底的网交会则由国家商务部出面,力促全国名优特企业走上网络,虽从官方网店大全了解,已经有部分先行传统企业显身网上,但还不构成主体,可控性不强,但明显对市场起到了净化作用。

网上购物良性发展势在必然,传统企业和传统商业都将涌现网络,主体形象日益凸显,将进一步发挥规范市场的作用。消费者更能放心网上购物,接受网上购物观念。

市场商品也将从同质化转变为差异化、品牌化、个性化全面发展。

--网上代理商

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代理商一般会按照级别划分,划分标准不一,有按区域划分,有按佣金金额划分

各级别的责任和权限不同,一般级别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代理商

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赚取佣金(提成)

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供货权力较大

从制造商到零售终端的渠道途径

1、制造商经销商消费者

2、制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4、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代理商

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在代理商的层次上,除设立总代外,代理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代理

或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代理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

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理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

管理等各项职能。

代理是指一个中间人或第三方,它代表用户访问网络资源。代理的作用在于保护用户的隐私,提高网络访问速度,并且可以避免直接连接网络所带来的风险。选择代理时,需要考虑安全性、稳定性、速度等因素,并且要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代理。本质上,代理是一种网络技术,它通过代表用户访问网络资源来提高网络安全性和效率。

使用代理服务器有许多优势。首先,代理服务器可以隐藏用户的真实 IP 地址,使得用户能够匿名上网。此外,代理服务器还可以帮助用户绕过网络限制,例如在学校或工作场所的网络限制。代理服务器还可以加快网络连接的速度,并且提供更好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代理服务器

代理最白话的说就是:把开发商的商品,用你的名义作销售的一种行为,叫做代理

以下的解释我认为比较全面,你可以参考:

在国际贸易中,商业上的代理是指货主或生产厂商(委托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将指定商品交由国外客户代销的一种贸易方式。

其作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如签订合同及其它与交易有关的事务等)。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代理双方属于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代销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代理商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招揽客户,招揽订单,签订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并从中赚取佣金,代理商不必动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不负盈亏。代理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协议建立起代理关系后,代理商有积极推销商品的义务,并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同时代理协议一般规定有非竞争条款,即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购买、提供与委托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或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议地区内的其它相竞争的公司。

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的。

代理方式按委托人对代理人授权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代理、独家代理和总代理。

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是不享有代销专营权的代理,委托人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可选定一家或几家客户作为一般代理人,根据代销商品的实际数量按协议规定的办法付给佣金,委托人可直接与该地区的买主成交,其直接成交部分,不向代理商支付佣金。

独家代理是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规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专营权的代理,委托人在该指定地区和时间内,不得委托其他第二个代理人,独家代理与包销方式下的专营权不同(参见包销),独家代理下的专营权指的是专门代理权,商品出售前所有权仍归委托人,由他负责盈亏。

另外,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人也可直接与指定地区的买主进行交易,但这一部分商品交易仍应向独家代理商计付佣金。

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他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全面业务活动,除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还可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

在国际贸易中,诸如销售、采购、运输、保险、广告、金融、诉讼等都广泛采用代理方式。当前世界贸易中有较大的比重是通过代理商这条渠道进行的,我国在进出口业务中也广泛地运用了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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