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市民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或者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本市街道、乡镇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保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第十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订本市市民体质标准和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体育设施的设计标准,制订本市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订体育健身器材制造标准时,应当听取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居住小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时间。
学校应当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公共体育场馆各种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提倡单位的体育健身场地向市民开放。
第二十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育健身器材质量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持体育健身设施完好;
三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或者先行补偿费用。补偿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市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绿化,不得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由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四条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市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偿的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不得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区别有:
一:鉴发机构的区别
国家健身教练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印章。
健美协会颁发的专业健身教练证书由国内外的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自行考核认证的证书,证明持证人员在一个时期内参加了某些项目的培训,并已经达到了培训机构的考核要求和标准,比如AASFP、AFAA、IPTI、CAA以及各地方培训机构颁发的企业结业证书。
二:证书效力的区别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从事健身教练这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专业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法律效应。
健美协会颁发的专业健身教练证书,虽说不是国家颁发,没有那么强的效力,但很多也是会被就业单位认可的,因为对于就业单位来说,要的是具备一定的能力,要的是能够为公司创造价值的人才。
扩展资料
健身教练的考证需经历的阶段主要有:
1、从未参加过培训,没有取得任何证书的教练,应先参加本地健美操主管部门组织的一级以下的健美操指导员培训班;
2、如果本地没有健美操指导员的培训班,也可直接参加全国的健美操指导员培训班(该班以国家级为主);
3、了解每个健身教练资格证不同。
健身教练资格证主要有国家体育所颁发的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中国健美协会颁发的证书《健美协会证书》和私人健身教练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机构证书》三种。
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直接去国家体育总局报名,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培训,然后参加考试。注:这个证书适合有工作经验的私人健身教练。
健美协会所颁发的《健美协会证书》,可以直接去中国健美协会或者健美协会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和考试。
私人培训机构自己所颁发的证书,可以直接去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通过了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考试,即可获得健身培训机构颁发的健身教练证书。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健身行业作为健身产业中的一个新兴的产业,深受全民的热爱,很多人在工作闲暇之余就会选择在健身房进行一些适合自己的健身锻炼,现在更是我国的健身行业发展的比较迅速,而且已经进入到了自我调整的正规状态。
那就有人问了现在想学健身教练的话,应该怎么办呢?首先当我们想进入任何一份职业都需要进行岗前的培训,不管是教师出示、工程师医生等等,健身教练当然也是如此,现在为了能够满足更多零基础健身爱好者的培训需求,市面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健身教练培训学院,也有专门为零基础健身爱好者开设的院校,也有专攻私教的院校,在这个时候就绪哟你多方比较之后在作出自己的选择。
有的 ,现在这方面的证书 都是国家人力资源部在管理。可以去学习健身教练专业知识。证书考试一般是三个部位:体能测试、理论知识,实践技能。1、体能测试:坐姿体前屈、俯卧撑、徒手下蹲。2、理论考试:健身教练需要掌握的理论知识包括运动营养学、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计划原理等。这些理论知识是学习高级技能的基础,尤其是运动解剖学,是后期学习运动康复技能的健身教练基础知识。3、实操技能:抗阻训练技术,阻力形式:重量器械、自由重量(杠铃、哑铃)、自重。我们这开设有国职健身教练培训,参加培训之后可以直接安排考试 。
中国健美协会是中国健美健身运动的管理机构,是亚洲健身健美联合会及国际健美联合会的团体会员。英文名称为“CHINESE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CBBA”。中国健美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健美健身协会、各行业体协及有关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联合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亚洲健身健美联合会和国际健美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为什么要持有健身教练国家资格证书:
1、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从事健身教练这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专业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
2、已有多个省市通过地方版的《全民健身条例》,明文规定从事有偿健身指导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务院公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全民健身场所或全民健身活动中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人员,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
应当通过相应职业资格鉴定,取得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全民健身场所或全民健身活动承办者聘用未取得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2010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将到期,在此前《全民健身条例》将正式实施,凡在经营性健身场馆从事健身指导的各种教练,如无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从业者本人和场馆经营者都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认证区别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其他认证的区别:
随着我国健身市场近些年的迅猛发展,人们对健身教练的需求也不断增大,各种健身教练培训机构也应运而生,有国内各种机构的,也有国外的各种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认证
目前最正规、最权威和最具法律效应的健身教练必备的上岗证,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综合管理。该证的培训由被授权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有正式编号)实施,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鉴定,严格实施执行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制度,考核通过后颁发的证书上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印章。
2、等级健身指导员证书
由中国健美协会委托各地方单位培训并颁发的证书。
3、各种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
由国内外的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自行考核认证的证书,证明持证人员在一个时期内参加了某些项目的培训,并达到了培训机构的考核要求和标准,如AASFP、AFAA、IPTI、CAA以及各地方培训机构颁发的企业结业证书。
如何考取
要考取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到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试点单位(正式挂牌、有培训机构编号、有办学许可认证)进行培训,并由培训单位组织参加各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的鉴定(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具有考评资格的多名考评员共同进行),通过公共理论、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考核,合格者颁发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适应对象
1、职业健身私人教练。
2、欲从事健身行业的大、中专学生及健身爱好者。
3、欲提升训练效果的健身俱乐部会员。
4、欲提升专业水准的运动队教练或大专院校教师。
5、欲提升专业知识增强管理能力的健身俱乐部管理者。
(对健身教练指导员的职业感兴趣、从事或准备从事健身教练指导员职业或希望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的人员。)
1、培训和鉴定期间,学员的吃、住、交通等费用自行负责。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规定与培训安排。
2、鉴定时学员须带身份证原件、穿运动服(长袖运动套装或有领T恤+运动裤)和运动鞋。
3、参加培训的优秀学员,可以优先安排或推荐就业。
4、参加了培训的学员,可以优先享受培训单位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课程。
5、本须知(培训单位盖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遇争议时,以本须知规定事项为准。
申报条件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
一、适应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健身教练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 初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并授课400小时以上。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2 中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授课达1500节。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有一年健身教练实际工作经验者。
(4)取得一级(含)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高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 指导师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指导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为确保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学员权益,特制定本规定和说
健身教练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报名表 [4]
报考说明
一、报考级别说明
1、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报考条件和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级别参加培训和鉴定。
2、学员在报名后培训前10天这段时间内可以申请培训级别转换(初级转中级、中级转初级)。
3、初级转中级时,须按当时缴费标准补交差价;中级转初级时,按原报级别价格不变。
二、报名说明:
健身教练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5]
1、学员在报名时,须认真填写报名表,并按报考要求提供如下材料(补考材料与之相同):身份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复印件1份和照片4张(蓝底、大1寸)。并确保上述个人报名材料的真实性。
2、学员报名缴费时,须按缴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培训费和鉴定费,可以选择现金或刷卡方式进行缴费。
3、学员缴费报名后凭缴费收据领取培训教材,同时在教材申领表上签名。
三、报到:
1、学员须按培训单位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并参加培训(带教材、笔和笔记本)。
2、学员在首次报到时必须如实填写签到表,同时提供个人有效****和电话。
3、签到表是学员参加培训的唯一依据(学员首次填写签到表后则算参加了培训),不填写签到表的学员,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培训课时分配表
资格说明
1、学员一经缴费报名,不得以任何原因和理由要求退学。学员如因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须在参加原定培训班前10天(逾期不予受理)书面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书面答复后,可以自行安排或推荐一人使用自己的培训名额。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员培训有效期为一年(从报名当日起计算)。学员在有效期内可自行选择某期培训班和考试时间,需补考者可申请参加考试当月的培训课程。有效期内,学员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培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员的培训名额只能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转让。学员可结合自己的时间安排与培训机构培训计划、省鉴定站鉴定时间安排,选择培训时间和鉴定时间,参加培训和鉴定。
4、已参加培训课程的学员,培训名额只能归本人使用。
5、学员自动退学时,不退还报名时缴纳的所有费用。
鉴定说明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6]
1、原则上当月培训当月鉴定,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进行鉴定时,学员须服从国家或广东省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按时参加鉴定。未能如期参加鉴定的学员,按弃考处理,鉴定费用自行承担。
2、学员如不参加培训当月的鉴定,须提前10天(培训前10天)书面告知培训机构,申请延期鉴定。超过申请期限或没有书面申请,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3、学员的补考费用和材料自行负责。补考最迟在下次鉴定前15天提出申请并缴费,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体育健身辅导站(点)等基层体育服务场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支持全民健身科学研究。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
全民健身周期间,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第二章 健身活动第八条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科学、文明、安全、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程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当天没有体育课的,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包括课间操等学校组织的学生健身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抽样监测, 并根据学生体质监测结果,指导学生科学开展体育活动。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成绩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纳入中考总分。第十三条 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根据章程,在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督促未成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经营性体育健身组织,满足公众健身需求。第十五条 经营国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和高危险性体育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七条 公民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设施,保护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违法活动。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城乡兼顾、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十九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林业和园林、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对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规定的指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城市和村镇的公共体育设施设置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的公共体育设施设置标准,规划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居住组团级的公共体育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建设用地,兴建并逐步完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兴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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