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发生争执,一方自杀身亡,另一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来判断。如果婚外情中的一方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因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另一方没有法律责任、只有道义上的责任。但是,如果婚外情中的一方在明知另一方有自杀倾向、却既不采取措施也不报警、任由其自杀,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现代的人们因为生活、工作的压力,往往或多或少会有一些不良的情绪问题或者是心理问题,如果这些负面的情绪能够得到疏导或者排解,那么则不会影响日常生活,但是如果不能等到排解宣泄,一直堆积则可能引发严重的心理问题,导致产生精神疾病,如可能发展成抑郁症。如果因为一些矛盾,双方发生争执,升级成为吵架,在过程中并不知晓另一方的身体状况如对方患有抑郁症。吵架过程中一方并没有使用激化矛盾的语言、字眼,类似于你怎么不去死,而且对于争吵发生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基于公平责任,双方各有责任,各自承担。如果一方明确知晓对方的精神状况,还频繁使用刺激性语言激化矛盾,导致另一方情绪失控,而使另一方最终自杀,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错比例进行承担。如果矛盾是自杀一方激起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失控,最终无法面对而导致自杀,对于另一方来说,其主观上并无任何故意,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夫妻吵架包括老婆把自己家汽车砸了只要不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权益是不犯法的,找别人砸涉及刑事犯罪。
自己家的车属于家庭财产,夫妻享有物权。《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夫妻可以对这辆车进行处置,包括毁坏。
找外人砸自己家车,砸的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而雇佣砸车的人涉嫌教唆犯罪,情节轻微的需要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肯定有用阿,这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对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其实我们打开这一部法律,在第4条当中就找到了相处之道,在第4条当中,只要我们遵守了,那么夫妻生活,家庭矛盾就会少得多,整个家庭就会过得更加幸福快乐。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应该要懂得互相尊重。其实有很多夫妻他们处着处着就不懂得互相尊重了,所以才导致了矛盾的爆发。比如说有的决定他根本就不征求对方的意见,自己擅自决断,结果另一方并不认可并不愿意这么做,所以才导致双方的矛盾出现,从而影响到夫妻的生活。
婚姻法当中的第4条,相互尊重真的非常有必要。因为只有相互尊重才能够冷静下来好好沟通,才能够认真的听对方讲的话,认真聆听对方的意见,做出对双方都认可,都能够接受的事,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的矛盾。
在第4条当中也明确规定需要互相忠实。忠于一个人,不管是心态还是身体,都应该要忠于对方。有很多夫妻吵架也是因为有的一方并没有忠于对方,所以才导致矛盾的出现。有的人出去逛街总盯着漂亮的女性,那么对于自己的妻子肯定是你不好受的,而婚姻法当中就明确规定需要互相忠实。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了。
在婚姻法当中也规定了,家庭成员应该尊老爱幼,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维护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吵架的时候《婚姻法》其实是非常管用的,因为在法律当中已经明确规定该怎么去相处,该怎么去保持家庭婚姻关系,对于家里有老人的应当要尊老爱幼,应该要互相帮助,有困难大家共同解决。
现在夫妻之间闹个矛盾好像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两个人在一起的话闹矛盾是难免的,而且正是因为这些矛盾我们才能彼此更加了解对方,如果将这些矛盾慢慢化解的话我们的生活才会越来越幸福。也有不少朋友表示疑问,对于一些婚前财产,如果两个人吵架之后,彼此打坏对方的婚前财产应该怎么赔?
其实这在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双方财产,如果夫妻双方闹矛盾打坏彼此婚前财产的话,这就是侵犯了对方拥有合法财产权的权利的行为,理应进行赔偿。如果男方打坏女方婚前财产的话,女方有权利要求他进行赔偿,当你明确这是你的婚前财产的时候,对方只要破坏就可能会构成犯罪行为。
关于怎么赔偿,那最好是夫妻双方通过调节来慢慢写上了,如果对方不愿意进行赔偿的话,可以走法律途径。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夫妻双方闹个矛盾,吵个架是常有的事,打坏个零件也是常有的事,也没必要看得那么严重,毕竟两个人的感情基础都在那儿了。只要夫妻双方合理调节就不会产生太大的问题。
但是还是要尽量避免打坏东西,因为摔东西的话不仅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而且还会加重对方的矛盾,两个人之间有了矛盾,就要坐下来好好谈谈,好好解决。只有把矛盾跟问题说开了,我们才能以后尽量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
法律分析:夫妻间的保证书保证的内容条款,没有和法律相抵触的话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你不会再被追究责任了。
因为受害人已经对你表示谅解,且你们之间属于家庭矛盾引发的打架斗殴,与普通打架斗殴不同,不是单一的因果关系,所以,警察对于普通的家庭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未完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合意后,不会再追责。
但若是经常性地家暴,虐待家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将家人打伤残,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等,就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珍惜家人,她们才是陪你一辈子的人。
若是丈夫对妻子动手,或者妻子对丈夫动手,到一定程度都属于家暴,比如若是丈夫仗着体力优势便踢打、捆绑甚至用其他东西做“武器”伤害妻子,就已经属于实施身体暴力,身体暴力之外更有情感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等恶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如果遭遇家暴的妇女正处于孕期和哺乳期,依法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若是妻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事实上,家庭暴力并不限于丈夫对妻子动手,只要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如子女殴打父母等,都可以定义为家庭暴力。只不过,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还是男性家庭成员倚仗自身的体力优势便任意施暴,网络上此类案件可谓层出不穷,令人心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方洋洋案”引发了大量关注,此案中,方洋洋自2016年嫁入张家后,因未能怀孕,便遭受公公张吉林、婆婆刘兰英、丈夫张丙三人的殴打、辱骂、虐待,张家人甚至会用棍子打她肩膀、头和腿部等,大冷的天气只给她穿单薄的衣服,让她在外面挨冻挨饿;
最终方洋洋死于婆家的虐待,直接原因是殴打致死,像这种情况就已经比常规家庭暴力还严重了。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妨害婚姻、家庭,构成虐待罪。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可知,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严重到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行为人实施虐待的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定罪,比如有的男性认为若妻子外遇,自己虐待就“情有可原”,这种想法,在法律面前是非常天真的。亲密关系不是挡箭牌,所谓男性尊严也不是挑战法律底线的理由。
若是妻子因丈夫的经常性施虐导致重伤或死亡,就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所以,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对妻子动手,依据其行为方式和后果影响,到一定程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打到轻微伤,就会被依法行政拘留,导致严重后果还要负刑事责任,留下案底将影响自己一生。
无论何种关系,在爱惜自己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家庭亲密关系不是为施暴提供方便的,家暴行为是一种违法甚至完全可能上升到犯罪的恶劣情节,若是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暴力,也千万不要容忍,可以向妇联、居委会求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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